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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08:41:01瀏覽2799|回應10|推薦18 | |
今(12)日王金平前院長會不會前往立法院「上班」,坐在院長室批公文與辦公,且讓我們等著瞧。只要王金平先生還以為自己是立法院院長,而且在立法院行使院長職權,明白說,王金平先生一定會有觸法嫌疑。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第4項「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第5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等明文規定,可知:(一)全國不分區立委所屬政黨只要將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備案,即有立委出缺。(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在立法院送達註銷名籍公函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遞補名單。 上開法律規定,位階效力高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訂行政規章,至於中選會行文立法院完成註銷立委名籍,僅為行政程序之完備,不妨礙王金平已喪失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之當選資格。換言之,王金平已經不是立委,更不是立法院院長,立法院要何時回函中選會已完成立委名籍註銷,只影響中選會何時公告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之遞補名單。 再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1號解釋「...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等意旨,可足證國民黨公告撤銷王金平之黨籍後,其所有不分區立委資格業已喪失,遺缺額之遞補係依上開法律規定辦理,尚與王金平喪失立院院長、立委資格之事分屬二論。 奉勸王金平前院長勿觸法網,今日若以院長身分到達立法院辦公,甚至行使院長職權,易有觸犯非告訴乃論罪之虞。台北地檢署本於刑事偵查、訴究犯罪之責,應該主動關注王金平前院長的個人行為與舉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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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