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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09:06:05瀏覽565|回應5|推薦12 | |
日昨看到蘋果日報《人魔微波爐烹貓 狠煮15分鐘奪命》這則新聞,心情憤怒也很傷痛!對於愛貓人士來說,這種殘暴不仁、虐殺動物的惡行,只要想到貓咪死前的痛苦悽慘,心情實在無比沉重。 據報載,這名虐殺室友愛貓的鄭姓嫌犯,經強制就醫而精神醫療中,鄭嫌虐殺室友愛貓若是出於以喪失心智來逃避入獄服刑,真是法律無知、因誤解而錯殺生命。犯罪進行時,只要行為人當下沒有喪失心智,即無可能獲得醫學上精神耗弱的認定,法院更不可能以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理由判決不罰或減刑。鄭嫌因聰明反被聰明誤,不僅再次吃上官司,其愚昧、自私也害慘了無辜性命。 部分網友無法體會愛貓人的心情,甚至以老鼠、雞鴨魚豬等食用動物相比,殊不知只要動物作為他人的寵物與陪伴,不分任何動物或植物,感情所涉、物有牽連,故意傷害寵物並且剝奪生命的暴行,對於被害者不僅造成財物損失,更是情感打擊、傷心犯行。這位「烹貓魔」主動把室友愛貓抓出來微波虐殺,其惡意與惡行,還有什麼理由可以寬恕?以貓叫聲吵人來當作虐殺藉口,若可成立,只要父母嫌嬰幼兒吵鬧,是不是可以餵食安眠藥、甚至氣憤而殺人?如此荒謬藉口若可成立,是不是鄰居大聲講話而擾人清夢,就可以拿把刀衝過去殺人?把他人寵物的性命不當一回事,不尊重生命的殘暴虐行,有誰敢保證哪天不會實行在人身?鄭嫌之可惡,也如同他的可怕與不測。 30年前,若要高談動物權,一大堆人會視為空泛議論、不切實際,畢竟為了現實生活與當時經濟水準,不會有人認為動物權具有優先考量的必要。30年後,台灣經濟、教育水準提升許多,隨著現代文明的進展,「動物保護法」才能在1998年11月4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修法與社會重視,彰顯台灣文明進步,表現台灣人民重視動物權的水準與素養。並非有人日子過不下去而自殺或犯罪,我們就需要減少對動物權的重視而移轉關注,即便公共資源在政策上互有競爭、排擠,頂多只是做多、做少的差別,而非零合賽局的絕對必然。 對於虐殺愛貓的鄭姓嫌犯來說,「文明」對他而言只是「奢侈品」,面對判刑確定、入獄受罰,尚會尋找不人道的手法來卸責避罰,其人性泯滅、慈悲不生,除有人間法律懲儆,更有形上報應伺候。虐殺之殘暴,真是髮指眥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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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