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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1 08:46:04瀏覽57|回應1|推薦1 | |
我之前貼出“反對的自由,不等於支配的權力——再回應藍田先生”一文,藍田先生又有回應(見附錄)。以下是我對他的再回應。
藍田先生: 您這次已明確表示,可以採取包括武力在內的手段阻止台獨。既然如此,爭論的核心就更清楚了:您不僅反對台灣獨立,也認為這種反對足以產生強制阻止的正當性。 但反對某項政治選擇,與有權使用武力阻止它,是兩項不同的主張。後者需要更嚴格的理由,不能靠前者自動成立。 一、加拿大並沒有把相關公投安排限定於魁北克 您說,加拿大允許魁北克獨立公投,卻不允許安大略省,因此不公平。這項說法與加拿大《清晰法》的內容不符。 該法序言明確說明,加拿大任何省的政府,都可以就任何議題以公投諮詢居民;相關條文也以「一個省」為適用對象,並未限定魁北克。另一方面,公投不會自動使該省獨立,合法分離仍須協商與修憲。 所以,必須區分「可以舉行公投」與「公投通過便能單方面獨立」。您將加拿大制度描述為只給魁北克的特權,建立在不正確的前提上。 二、不同制度安排,不是形式邏輯上的非此即彼 您說,美國與加拿大的安排不可能都對,只能一對一錯。但要構成邏輯矛盾,兩個命題必須在相同條件下,對同一件事情作出相反判斷。 不同國家的憲政制度,可以對政治變更設計不同程序。這不表示每種安排都同樣合理,卻表示不能單靠「它們不同」,就判定必有一方違反民主。 更重要的是,加拿大並未承認公投過關就能單方面分離。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時強調,清楚的分離意願需要認真處理,協商也必須尊重法治、聯邦制度與其他人的權利。 您若認為美國的安排更好,可以提出理由;「一定比較正確」本身並不是理由。 三、內部少數的問題需要處理,不能因此取消整個議題 您提出魁北克內部英語社區的選擇,這確實是重要問題。我不主張分離地區的多數可以無視內部少數,更不主張原住民族的權益可以被一筆帶過。 加拿大《清晰法》也要求,分離協商處理可能的邊界變更、原住民族的權利與領土主張,以及少數權利保障。它沒有假裝這些困難不存在。 但「存在複雜問題」,不能直接推出「只有永遠禁止討論才合理」。民主制度的重要工作,正是建立程序處理衝突。 我也願意用同一原則面對台灣內部不同群體:聽取意見,保障權利,討論自治與其他安排。承認這些責任,不等於承認任何個人、任何街區都有無條件、立即分離的權利。 四、每隔二十年公投,以及終將成功,都不是必然結果 您設想,一旦允許某地討論獨立,就必須允許所有地方每隔二十年公投,直到獨立成功。 但誰主張過這項規則? 是否舉行、何時舉行、問題如何設定、結果具有什麼效力,都可以有制度條件。承認某項政治訴求值得處理,不等於承認無條件、無限次的公投權。 而且,公投不是抽獎。民意會隨政策、生活經驗與政治關係改變,多次投票不表示獨立必然成功。若共同體能提供平等、自由與可信賴的治理,居民也可能更願意留下。 您把一種設想中的最壞情境,當成所有制度選擇必然走向的結果,中間仍缺少論證。 五、台灣政治地位改變,為什麼必然造成十四億人陷入無政府動亂? 這是您整段回應最重要、也最需要證明的命題。 台灣與中國大陸已長期分別治理。如果台灣的政治地位發生變化,為什麼中國大陸的政府、法院、公共服務與社會秩序就必然瓦解? 可能出現政治震盪、民族主義反應或其他風險,都可以討論。但從「有風險」,推到「必然全面解體」,需要具體機制與證據。 您把新疆、西藏、香港與台灣放進同一條連鎖反應,也必須證明:它們不同的治理關係、歷史與制度條件,為何必然產生相同結果。 我並未主張中國解體,也沒有主張所有地區都應獨立。期待中國人民獲得自由,與希望台灣維護自主,並不等於期待十四億人受苦。 如果您認為我的主張將導致災難,請證明這個因果關係。不能先把災難設定為必然,再以此指控我包藏禍心。 六、「沒有其他選擇」不能取代對武力的正當性審查 您將局面描述為:不是十四億人水深火熱,就是台灣人水深火熱,因此中國別無選擇。 但這個二選一,建立在您尚未證明的災難預測上。協商、維持分治、建立和平保障、調整合作方式,為什麼全部不可能?您沒有說明。 即使存在嚴重風險,也不能因此取得「一切手段」的授權。必須追問:誰有權採取行動?是否必要?是否存在傷害更小的方式?如何保障人民權利? 武力可能造成的傷亡與動亂,也必須納入判斷,不能只計算您所預測的獨立風險,卻略去戰爭本身的風險。 七、民主自衛需要證明民主受到什麼威脅 如果某種政治行動要取消選舉、壓制異議、剝奪政治平等,當然需要討論如何保護民主。 但和平提出政治地位變更,與取消民主制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您需要說明:某個具體方案究竟侵害了哪些民主權利,而不能只因它與統一目標不符,就稱為反民主。 同樣地,公投或制憲也不是萬能的正當性來源。我承認,具體方案必須接受程序、法律與權利保障的檢驗;但它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不能直接推出另一方可以使用武力。 「可能不合法」與「因此可以開戰」,仍是兩個需要分別證明的命題。 八、「憲法沒有寫禁止強姦」的類比,不能證明大陸人民具有否決權 我同意,法律規範不必全部寫在憲法裡,也可能存在於其他法律或憲法原則中。 但這表示我們需要找出其法律依據,不表示任何未被明文規定的權力都可以自行補入。 禁止強姦涉及明確的刑事法律與人身權利保障。您所主張的大陸人民對台灣修憲具有同意權,則需要提出相應的法律或憲政論證。兩者不能因為「憲法都沒有逐字寫出」就被視為相同。 更何況,現行增修條文已明定修憲與領土變更的程序及複決者。您若認為還有額外同意條件,就應說明它如何成立,而不是用犯罪類比代替證明。 最後,您說這已不是論證問題,而是人性善惡,並以「ㄈㄈ尺」比擬我。這種與性別、交往對象及族群有關的貶抑,和我們正在討論的政治問題沒有論證關係,我不作回應。 我願意討論台灣自主的限制與責任,也願意討論中國人民對兩岸前途的關切。但對於您所主張的武力正當性,我仍要求證據與理由。 民主不能保證每個政治願望都能實現;同樣地,它也不能保證每個希望維持疆界的人,都因此獲得強制他人服從的權力。
我從這篇文章最後面開始往前反駁。 版主說「七、美國與加拿大的差異,證明民主制度有不同安排」,版主這句話顯然搞錯了,美國不准各州獨立建國和加拿大允許魁北克獨立公投原本就不能解釋為「民主制度有不同安排」,美國與加拿大對於地方分離主義的看法原本就不可能兩者皆對只能有一個對而另一個錯,按照最基本邏輯來看美國不准各州獨立建國一定比加拿大正確,加拿大允許魁北克獨立公投卻不允許其他省分例如安大略省獨立公投原本就不公平,更進一步講允許魁北克獨立公投的邏輯若能成立,魁北克內部的英語社區反對魁北克獨立想脫離魁北克重新加入加拿大也應被允許,正如同之前我提到蘭嶼反對台獨公投通過想加入民主新中國是同樣的邏輯,這種邏輯若能成立將製造出永無止盡的紛爭,所以獨立建國合乎民主正當性的理由必須是擺脫殖民統治,「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絕不能成為某地區獨立建國的理由。 版主說「六、"沒有殖民經驗",不能直接推出永遠不得協議改變政治歸屬」,"沒有殖民經驗"還要獨立建國就必須說服原屬國家其他人民的同意,加拿大允許魁北克獨立公投算是加拿大人同意魁北克人可選擇獨立建國,話說回來若加拿大修改憲法否決掉未來魁北克獨立公投的可能性,大家也不能得出加拿大不准魁北克獨立公投是違反民主原則的結論,因為原則上獨立建國是以曾受殖民統治為前提,說服原屬國家其他人民的同意某地區獨立建國原本就是例外情況,所以加拿大即使收回魁北克獨立公投權利也仍合乎民主原則。 版主說「我承認中國大陸人民反對台獨的自由,也不表示承認其具有不受限制的支配權。」,版主完全搞錯重點,中國不准台灣獨立如同美國不准夏威夷獨立是同一性質的問題,如果美國准許夏威夷獨立接下來就必須開始允許五十州的任何一州都能每隔二十年舉行一次獨立公投,一次獨立公投過不了關就等二十年後再來一次,時間久了總有一次會獨立成功,這是取亂之道,中國若允許台灣獨立則接下來就必須開始允許任何一省(尤其新疆西藏香港)都能每隔二十年舉行一次獨立公投,這種主張是存心讓中國永遠面對無止盡四分五裂的國家解體危機,這是存心讓十四億人陷入無政府動亂,會提出這種主張的人千萬別說自己是為了民主正義,這是一種包藏禍心的極端偽善。 版主說「四、中國大陸人民可以反對,但反對不能自動產生否決權」,版主這句話完全錯了,十四億人為了避免陷入無止盡的國家混亂將毫無選擇餘地必須採取一切手段阻止沒有民主正當性的台獨,台灣獨立意味著十四億人陷入社會解體動亂,所以中國民主化後還堅持台獨到底的人等於想逼迫中國在十四億人陷入水深火熱與讓台灣人陷入水深火熱兩者之間二選一,版主和台獨支持者們猜不出十四億人會如何選擇嗎? 版主說「三、憲法所規定的程序,沒有您提出的"中國大陸人民同意"這一項」,版主又在玩弄文字遊戲,憲法沒有明白寫出不代表"中國大陸人民同意"這一項不成立,正如同憲法並沒有明白寫出"不可強姦"不代表"不可強姦"這一項不成立。 版主說「二、"實踐台獨"包含哪些行動,不能含混帶過」,"實踐台獨"就是只通過台灣獨立公投或制定台灣國憲法,在通過台灣獨立公投或制定台灣國憲法之前所有行為都可以不算數,但通過台灣獨立公投或制定台灣國憲法後就是違反了民主正當性,依照民主的自我防禦機制應該採取行動阻止台獨,所謂行動包括了武力。 版主說「一、懷疑我的立場,仍須指出論證的具體錯誤」,我認為版主以很虛偽方式玩弄文字遊戲,這已不是什麼論證問題而是人性善惡問題,「ㄈㄈ尺」歧視自己種族男人不可能找到證據也不需要靠證據證明,我認為版主很像「ㄈㄈ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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