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6/09/30 17:55:38瀏覽265|回應1|推薦2 | |
藍田先生: 您的回應,確實涉及民主的一個重要問題:政治共同體的範圍如何確定,改變政治歸屬又需要哪些條件?這些問題值得討論。但要討論清楚,就不能把表達反對、法律上的決定權,以及強制阻止的權力混成一件事。 一、懷疑我的立場,仍須指出論證的具體錯誤 您說,立場偏執可能導致論證錯誤。這個可能性當然存在,而且適用於我們雙方。 但可能性不是證據。如果您認為我的結論錯誤,仍須指出哪個前提不成立、哪個推論不合理。稱我偏執,然後以偏執解釋我的錯誤,並沒有完成這項工作。 我也不會因為您長期支持統一,就認為您的每個論點必然錯誤。我們應該檢查理由,而不是先用人格判斷取代理由。 二、「實踐台獨」包含哪些行動,不能含混帶過 您承認主張台獨屬於言論自由,卻說「著手實行」便必須受制裁。問題在於:您所說的實行,究竟指什麼? 撰文倡議、組織團體、參與選舉、爭取修憲,都是推動政治目標的行動;使用暴力、剝奪他人權利、繞過法律程序,則是另外一類行動。 如果所有推動政治目標的行動都叫「實行」,並一律應受制裁,那麼您所承認的言論自由,就只剩下可以說話、不能依法爭取改變的自由。 我同意,政治目標不能使違法手段自動合法。但這不表示所有和平、依法推動制度變更的行動,都因目標涉及獨立而必然反民主。 您拿復辟帝制作比,也必須說明「帝制」的內容。如果它意味取消選舉、讓人民永久服從不受問責的君主,其反民主之處在於剝奪政治平等與政府問責。台灣自主並不必然取消這些制度,不能只因兩者都要求改變現狀,就視為同一性質。 三、憲法所規定的程序,沒有您提出的「中國大陸人民同意」這一項 您說,台獨若要具有民主正當性,唯一方法是說服中國大陸人民同意。 這是一項需要您另外論證的政治主張,不能直接說成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要求。 現行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二條,將相關領土變更、總統選舉與修憲複決的參與者規定為自由地區的人民或選舉人;修憲和領土變更另有嚴格程序及門檻,並未規定須取得中國大陸人民投票同意。 這並不表示任何名為台獨的方案,都能自動經由修憲取得合法性。具體方案仍有憲法、程序及國際法問題,需要逐項分析。 但它至少說明:您提出的「必須先取得大陸人民同意」,並不是從現行條文直接讀出的結論。您若主張應增加這個條件,就必須說明理由,而不能把它當成已經存在的民主規則。 四、中國大陸人民可以反對,但反對不能自動產生否決權 中國大陸人民當然可以反對台灣獨立。我從未主張他們沒有表達意見的自由。 但下列三件事不同: 一是我不同意某個選擇;二是我在相關制度中具有決定或否決它的權力;三是我可以用強制手段阻止它。 第一項不能自動推出第二項,第二項也不能不問條件就推出第三項。 兩岸的安排影響中國大陸人民,因此他們的意見值得理解,相關安全、往來與權益問題也可能需要協商。但「受到影響」不等於對另一個社會的政治前途具有無限否決權。否則,任何重大政策只要影響鄰國,鄰國就都能要求自己擁有最後決定權。 您所說的「阻止」,若指表達反對、和平勸說,我沒有異議;若指強制統治、威脅或使用武力,便必須另外證明其權限、必要性及正當性,不能只用「反對台獨」四字略過。 五、同一原則,不要求把不同制度關係當成相同 您說,我反對基隆分離,卻否認中國大陸可以阻止台灣獨立,是雙重標準。 我需要明確說明:即使我反對基隆分離,也不表示我具有不受限制的阻止權。我可以依法倡議、投票,或尋求適當法律程序;不能因為自己反對,就合理化任何壓迫手段。 同樣地,我承認中國大陸人民反對台獨的自由,也不表示承認其具有不受限制的支配權。這是同一套原則。 至於誰有法定決定權,則必須檢查具體制度。基隆居民目前參與同一套實際運作的全國選舉、法律與公共決策;兩岸則長期由不同政府治理,也沒有共同運作、對兩岸人民負責的民主決策機構。 您可以主張兩岸仍屬一個國家,但還需要回答:這個主張如何轉化成大陸人民對台灣的民主否決權?由誰代表他們?依哪套程序?如何保障台灣人民的政治平等? 民主的難題恰恰包含「誰構成有權決定的人民」。不能先把有爭議的範圍設定好,再說不同意這個設定的人必然違反民主。 六、「沒有殖民經驗」,不能直接推出永遠不得協議改變政治歸屬 去殖民是國際法上自決的重要情境,但是否具有單方面分離權,與是否可以透過協議、憲政程序改變政治安排,是不同問題。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案中,並未承認一般性的單方面分離權,卻仍認為清楚的民主分離意願具有憲政上的分量,需要進入協商。協商不保證分離成功,也不能忽略其他人的權利。 因此,「不是殖民地」可以影響某項單方面分離權的法律論證,卻不能單獨證明:任何協議或制度變更都沒有民主正當性。 我的立場也不需要以「台灣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殖民統治」為前提。我主要討論的是,如何保障一個長期分治社會的自主,以及如何處理其人民對政治前途的選擇。 七、美國與加拿大的差異,證明民主制度有不同安排 您問,加拿大處理魁北克分離要求,而美國不允許夏威夷單方面獨立,難道只有加拿大民主? 當然不是。我並未把承認單方面分離權,當成判定一個國家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 美國最高法院在1869年的 Texas v. White 案中否定州的單方面脫離,並談到經各州同意的可能性。這是美國聯邦憲政架構下的判斷;它不能直接替兩岸關係作出裁決。 加拿大的例子,也不能直接套用台灣。我引用它,是說明民主可以同時重視法治、共同體責任與分離意願,而非證明公投一過就必須獨立。 美國與加拿大的差異,顯示分離問題需要具體制度分析。它們並不能推出您所說的普遍定律:「凡有人反對,分離便反民主;凡反對分離者,都有權強制阻止。」 最後,您的兩個前提仍需證明:第一,為什麼政治自主只能建立在殖民經驗上?第二,為什麼大陸人民的反對,必然產生對台灣政治前途的決定權? 我願意討論台灣自主的程序、限制與責任,也願意承認它不是一句口號就能實現。但同樣地,支持統一者也必須說明自己主張的權力從何而來、受到哪些限制,不能把統一預先設定為唯一正當結果,再以「民主」要求所有人接受。 附錄(藍田先生的回應文字): 版主說「第一,提出主張的自由,不等於宣布建國就立即有效。」這點之前我已重複很多次,提出台獨主張如同提出復辟帝制主張一樣都屬於言論自由,但著手實行台獨如同著手實施帝制一樣都不屬於自由範圍而是必須受制裁的反民主行為。 版主說「第二,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不能直接等同基隆與台灣的關係。」版主太喜歡玩弄文字遊戲,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雖不能直接等同基隆與台灣的關係但仍可拿來做比較,重點不在於台海兩岸不屬於同一個政治實體而在於台海兩岸屬於同一個國家,除非改掉中華民國憲法,但在台灣從未受中國殖民統治情況下修改憲法搞台獨並沒有民主正當性。 版主說「第三,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可以主張加入民主中國;我也可以反對這項主張。」同樣道理,中國大陸人民也有權力反對台灣獨立,版主不能一面反對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脫離台灣加入民主中國又一面主張中國大陸人民沒有權力反對台灣獨立,因為這是雙重標準自相矛盾。版主確實可以反對並採取行動阻止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脫離台灣,同樣道理,中國大陸人民也有權力阻止台獨,這不是無視台灣民意而是遵循最基本民主原則。 版主說「第四,私人住宅的所有權,並不包含國家主權。」我要提醒台獨支持者們,我們的國家主權來自於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兩區",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一中兩區"的其中之一區,台灣原本就沒有國家主權只有一個政治實體的"治權"。 版主說「第五,憲法必須認真對待,但不能因此禁止討論政治前途。」台獨支持者們可以盡情談台獨,但想實踐台獨就必須說服中國大陸人民支持台獨,因為這是唯一讓台獨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方法,堅持在中國大陸人民反對情況下搞台獨就是違反民主原則,若基隆市要脫離台灣獨立建國是不是需要台灣同意? 版主說「第六,民主必須同時考慮民意、程序與他人權利。」版主拿魁北克公投當例子的同時為何不提美國不允許夏威夷獨立?加拿大有民主而美國沒民主嗎?版主對於台獨的偏執已掉了違反最基本常識的地步。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