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人員面臨道德、情理與法律發生衝突的審判情境時,究竟該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抑或考量天理、人情、國法三者同時兼顧的妥協之道?請以「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為題,作文一篇,寫出你的看法。
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95年司法特考四等)
孔子說:「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意思就是說,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也不能違背天理;悖理又傷情的法律,就不是孔夫子所堅持的「仁道」。只是,世界上任何一件事情的處理,難免都會牽涉到天理、人情、國法三方面,如果能夠三者兼顧,固然事屬圓滿;但遇到顧此失彼的衝突時,究竟要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抑或考量情、理、法三者之間的妥協,是司法人員在面臨審判情境時,最嚴肅的考驗。
法律是人創造的,創造法律的人們,有時基於主觀意識,有時囿於當時的時空環境,因而所訂定的條文當然無法面面俱到;再以人生所碰到的境遇及事故,形形色色、不一而足,以有限的條文去論斷千奇百怪的人間事,勢必落入「父子騎騾」的情境,每個人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主張。近日,高院法官對「玻璃娃娃意外致死案」,改判校方及好心揹負玻璃娃娃的同學敗訴,須賠償三百多萬元。判決結果引起社會譁然,有人抨擊法官「來自黑暗星球」、「不懂人情事故」;也有人認為「照顧玻璃娃娃需要專業能力」、「不能只有好心而不自量力」。所以,法官判決如何兼顧情理法,如何協調情理法之間的衝突,是備受矚目的課題。
任何人的行為都有「動機」,動機好壞與事實結果不必然呈現正比,世界上有善意的出發點卻演變成無法挽回的憾事,比比皆是。不過,刑罰的用意在於藉由處罰的手段,來勸人改過遷善,來穩定社會秩序;既然行為人的出發點是好的、動機是出於善意的,就應該「情」有可原。只是受害的一方,也不能完全視而不見,對於「無心之過」的人,給予適當的處分,對被害人是一種交代,也是一種尊重。所以,當司法人員面臨道德、情理與法律發生衝突的審判情境時,個人以為:事先不要有孰先孰後的觀念,而是要經過審酌動機、了解過程及研判結果之後,運用智慧去解析情理法適用情形,再注入更多人性關懷,相信這樣的審判,雖不一定能夠近乎圓滿,但也了無遺憾了!
我們是一個重情感、尚義氣的民族,此一民族性對社會而言,無寧是一種安定的力量;但是處於人際網路錯綜複雜的今日,論情講義往往是破壞公平正義的原凶,也是阻礙民主進步的絆腳石。所以,為了國家社會的整體發展,也為了維護人類的核心價值,當面臨情理法無法兼籌並顧時,我們期待司法人員能夠拋開情面,論法依理進行審判,並努力發揮法律人的道德力量,從死的條文中演繹出活的判決來,如此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