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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字釋析
2013/10/19 22:13:41瀏覽8291|回應0|推薦4

致字釋析

  致,形聲字,從「夊」、「至」聲。當動詞有:給予、招引及達到之意,例如:致送、羅致、致使;當名詞有:意態、情況之意,例如:一致、興致;當形容詞通「緻」字,例如:精致(精緻)。

  當動詞的「致」,廣泛用在應用文裡。《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其「致」字,即為「給予」之意;《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第4項:「……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事項……」其「致」字,即為「招引」之意,表示因果關係;另外,便箋(便條)之末,常用「此致」2字,意即「以上內容致送某某人」。

  「致」字,並無「上、平、下」之屬性。如要表示敬意,可在「致」字前,加「敬」字,如親交信件,可在收信人之前,用「敬致」2字,以代替收信人地址;再者,便條常用的「此致」,如要表示敬意,亦可改用「此上」。近日,有網友提供公文一則(註一),內有「依衛生福利部102826日部授國字第1020210225號致行政院函辦理。」詢問「致」字是否合適?由於衛福部對行政院,乃下對上的關係,用「致」字雖非錯誤,但若用「案陳」,可能較妥。(註二)

  附帶一提:「致」字,右邊不是4劃的「攵」(ㄆㄨ、以手執物),而是3劃的「夊」(ㄙㄨㄟ、以腿行走)。早年,鉛字不夠精準,以致「攵」、「夊」不分;如今,電腦內鍵中文字,以標楷體較為準確,若將標楷體的「致」字放大,即可清楚看出「致」字的寫法。

 

註一:參見http://www.spps.cyc.edu.tw/uploads/tadnews/file/nsn_245_1.pdf

註二:參考99年版《文書處理手冊》第75頁範例。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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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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