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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與上開
2017/06/30 10:14:54瀏覽132318|回應3|推薦23

前開與上開 
      最近,有網友提問:「前開與上開」有何差別?究竟何意?由於公文書常見這兩個詞,又有許多人混淆,而且單獨「開」字何解?有無特別用法?有加以說明的必要。
      公文裡的「開」字,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用字。民國18年,徐望之所編的《公牘通論》乙書就提到:「開謂照錄所奉之令文。」所以,下級機關全引上級機關之公文時,用「奉……令開」或「奉……某令內開」(當時上級機關給下級機關都用「令」);若是節引時,則用「奉……令節開」或「奉……令略開」(註一)。民國62年,為擺脫陳舊落伍的程式及用語,行政院訂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其中規定:呈稱、令開、內開、等情、等由、等因…等引文起首及收束語,一律取消不用。
      現在公文的「開」字,早已失去原來的意思,本文標題所謂的「前開」,不是照錄全文,而是表示前面所提到的,「上開」則表示上面所提到的,例如:「三、併陳前開三系所簡章。」即前項已提及三系所的名稱,第三項簡化為「前開三系所」;再如:「由上開規定得知」,即表示同一項內已表明「○○規定」,再提及時用「上開規定」。不過,「前開與上開」意思接近,若不會產生誤解,混搭使用,關係不大。只是,「開」字為陳舊用字,不如改用「前述與上述」,或許比較淺顯易懂。另外,也有人用「揭」字來代替「開」字,例如:「前開」有人用「前揭」;特別是,主旨所提到的,常用「旨揭」二字。
      無論前開、上開、前述、上述、前揭、旨揭…等用詞,在手寫(鋼筆或毛筆)公文的年代,可以避免重複先前所寫的文字,達到簡化的效果。如今,製作任何文書率由電腦為之,電腦系統大都提供「文書作業軟體」,也都有「複製/貼上」的功能,若要將前述所提到文字,複製到後述的段落內,乃是輕而易舉之事,有無必要使用「前開與上開」來節省用字,則有重新思考的必要;若是「前開」多頁前的文字,閱讀者還得翻尋前面的段落,反而失去閱讀的效率。
      多年前,本人貼了一篇「社會變遷中的公文」」(註二),就提及:「自從電腦取代紙筆為書寫工具後,公文製作與處理產生了重大變革。」早年,規定重要數字都須大寫,自從使用電腦打繕後,由於不虞遭致竄改,因而取消該規定;同理,既然電腦有「複製/貼上」功能,有無使用「前開與上開」之必要,仍須視情況而定。

註一:參閱徐望之《公牘通論》第204~208頁。
註二:參閱【社會變遷中的公文】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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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0549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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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2020/03/11 00:38
真的好複雜阿~看完弄懂大概我也上天堂了!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0-03-11 22:31 回覆:
其實,沒那麼複雜,而且本文建議只要用「前述、上述」即可;甚至於,既然電腦有「複製/貼上」功能,有時將前面的話拷貝到後面去,就不必使用「前開與上開」了。

路人
2017/09/30 09:31
法律上,同一段用上開 上揭,不同段用前開 前揭(LU@yahoo.com)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9-30 10:27 回覆:
謝謝補充,很好!

LeoChang
2017/07/06 06:30
過往公文書及法律條文排版係以直式直書方式書寫、排版,所以可見「左」、「右」等文字,自改為直式橫書書寫、排版後,則陸續改為「上」、「下」之分;未來發展尚無法得知,因此,考量描述案情內容,或法律條文編序,本應有所前、後,若於公文書或法律條文之描述內容,統一以「前」、「後」二字取代「上」、「下」二字,請教 老師您的看法為何?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7-06 21:04 回覆:
所提用「前」、「後」二字取代「上」、「下」二字, 沒問題。目前有些公文書就用「前」、「後」二字,但若要統一規定,可能要修正《文書處理手冊》附錄「法律統一用字」及「法律統一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