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與傢俱
上課多年,常有人提問「家具」、「傢具」、「傢俱」及「家俱」四個詞當中,那一個詞才是正確寫法。既然指的是「家庭的器具」,當然不能寫成「傢俱」及「家俱」,因為「俱」字,不當名詞用而當形容詞;所以,寫成「家具」或「傢具」,都可以。
倉頡造字時,字彙不多,隨著時代的演進,字不斷孳生,其中以增加偏旁為最多,例如:「然」字,原是「燃燒」之意,為區分作為副詞的「然」,因此增生一個「燃」字。「家具」一詞,原指家庭用具,或許因為人類專用,而衍生一個「傢」字,有人索性將「具」字,也改成「俱」字。曾用「家具」二字,在全國法規資料搜尋,得到22種法規;用「傢具」得到7種;用「傢俱」得到18種;用「家俱」則無。用到「傢俱」及「傢具」的法規,都屬於行政規則,且多數已廢除;用到「家具」的法規,除行政規則外,尚有3種法律。所以,用「家具」二字,漸為多數人的共識。
至於「傢」字,雖是「家」字衍生出來,但作為日常用具之意時,有稱之為「傢伙」,後來衍生為:鄙視或戲謔一個人,亦可稱為「傢伙」。另外,北方人稱家庭器具,叫「傢什」。「傢什」一詞傳到南方後,南方人平舌音、卷舌音不分,所以又衍出「傢俬」,廣東人就把家具,稱為「傢俬」;童年時,聽長輩用閩南語講「準備一些工具」,就說成「傳一括傢俬」。再者,「俱」字,雖是「具」字衍生出來,但作「同、都」之意,例如:與生俱來,若寫「與生具來」,亦可。
為精準用字,《文書處理手冊》附有「法律統一用字表」(註一)及「法律統一用語表」(註二),雖沒有針對「家具」的用法,提出辨正;但依公文「從簡」原則,以及多數法規的使用,建議製作公文時,還是使用「家具」一詞為妥。
註一:參閱【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乙文。
註二:參閱【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