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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19:59:49瀏覽22055|回應3|推薦23 | |
抄本的由來 不知有多少次,有人提問:何謂抄本(件)?為什麼要用「抄本」一詞;甚至於,有人表示:網路找不到答案。事實上,「抄本」不是什麼難懂的名詞,既然有許多人不解,乃撰文說明源由,供大家參考。 人都有望文生義的習慣,例如:濫竽充數,大概想到用腐爛的芋頭來充當數目,於是就誤寫為「濫芋充數」;又如:莫名其妙,或許事出奇特,於是就誤寫為「莫名奇妙」(註一);類似這種情形,不一而足。年前,有位網友提問:法條有「掣據」乙詞,是否為「製據」的誤用,想必也是認為:單據是製作而來的。於是,本人張貼「掣據的由來」乙文(註二),闡述「掣據」的源由。 依照公文流程,承辦人撰擬文稿,經長官決行之後,即交文書單位完成繕打、校對、編號、封發及歸檔等後續工作。有時,承辦人需要一份公文參考,以前確用手抄方式留存,因此稱之為「抄本」或「抄件」。影印機普及之後,自然沒人再用抄錄方式,惟諸多法令對此仍稱「抄本」迄今。猶如投稿人自稱「筆者」,但目前鮮少有人用筆書寫,而是用鍵盤輸入,但總不能自稱「鍵人」,或用觸摸的,也不能自稱「觸生」。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31.5.……機關內部得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其作法有二:(1)在「正本、副本」之後加一項「抄本」(註三),但發文時,再將「抄本」一項除去。(2)依《手冊》31.10.之規定,於稿面適當處予以註明,請發文人員在電腦列印公文時,多印一份送參。再依《手冊》第10點規定,抄本(件)無須加蓋印信或章戳,但可在文面標示「抄本(件)」戳記。 現在的人遇到不懂的字詞,無須查字典,也不必到圖書館查資料,只要在網路提問,自然有人義務回答,只是所作答案未必正確。前述有人在網路找不到「抄本」的意思,期待本文瀏覽人數足夠之後,便可以輕易查到抄本(件)的意思。 註三:參閱《文書處理手冊》(104年7月版)第70、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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