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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件new
2013/11/01 10:47:10瀏覽2407|回應0|推薦0

抄件new

  日前,衛福部食管署發出烏龍公文,誤將「工廠稽查」的37件脂肪酸檢驗不符產品,當成「產品下架」處理,造成社會譁然;隨即,次長許銘能召開記者會緊急澄清,並懲處失職官員。

  翌日,中國時報以頭版頭條報導此事,並刊出許次長出示該烏龍公文的圖片(註一);值得注意的是,公文右上角印有「抄件」2字,不熟識文書作業的人或許不知何意?本人藉此機會解釋其用法。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5項規定:「……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傳統文書作業,由承辦人擬辦,經初、覆核及決行後,逕交收發單位繕打、發文及歸檔等後續工作。承辦人未必清楚修正及決行情形,爰請收發單位給一份副本,一則確定公文業已發出;一則留在身邊,作為續辦參考。

  依規定,副本與正本都須蓋用印信或章戳;凡蓋有印章者,即為法律上的「公文書」。因此,接到「副本」的單位,仍須適當處理,至少要有「簽存」動作,並依規定歸檔;否則任意毀棄,可能有《檔案法》第24條(註二)的疑慮。既然「副本」屬於公文書,又不能任意損毀或遺失,如僅作內部單位參考用,宜以加發「抄本(件)」方式處理,避免因無心毀棄,而觸犯法律。

  「抄件」屬於內部參考之用,何以會洩露該烏龍公文;再者,食管署下午4時發出,下午5時即接獲受文機關的質疑;短短幾個小時,即在網路流傳,足見食管署內部管控不嚴;再者,今日網路流傳迅速又可畏,公務員能不慎乎!

 

註一:參見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103100077.html

註二:《檔案法》第24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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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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