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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1 20:49:38瀏覽3161|回應3|推薦15 | |
鑑於上月台中「阿拉夜店」大火慘劇,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限制室內明火(火焰、火星、火花等)表演,及室外放天燈、燃燒田野等,引發平溪鄉親擔心衝擊觀光業,與餐飲業者對「明火」定義的疑慮。 該項法案通過後,引發兩種不同反應,一是平溪天燈當地居民認為需要事先申請,衝擊當地觀光業,二是飯店業者表示,有部分客人要求安排室內火焰表演,立法院修法限制室內明火表演,「幫了大忙」。 我認為,有了先前「阿拉夜店」的殷鑑,社會各界都有「不矯枉,不足以導正」的共識,因而以極高的效率通過修法,因此,有些容易造成公共安全的明火表演受到限制也是為了保障大眾的身家性命安全。 對於平溪天燈的限制,我相信可由地方政府提出例外原則,限制定時間、地點,與改善技術,降低施放天燈帶來的公共安全問題,但對於「限制室內明火表演」,我認為問題多多,必須要明確規範。 的確法案通過後,餐廳飯店業者固然可以拒絕客人要求安排火棍、火舞演出助興,更不用說,過去曾發生許多小火鍋店因店員不知正確使用酒精膏而導致客人嚴重燒傷的意外,或許可因該法案而改變使用「明火」的料理方式,以降低客人燒傷的意外。 不過,是否許多需要「明火」飲食烹調方式,諸如火焰牛排、火焰冰淇淋,或者清蒸鱸魚、石斑也需要酒精膏保溫,至於講究的咖啡店也需要使用酒精燈加熱咖啡,這些料理方式不盡然是表演,有時也存在表演的成分,這應該如何區分? 我認為,該項法案無非是「因噎廢食」,因為當初夜店大火的問題出在通過安檢的營業場所並未使用「防火建材」,也就是說,如果餐廳使用防火建材,主管機關並積極進行安全檢查,明火表演釀成意外也在可以控制的範圍內。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禁止室內明火表演就不會發生火災,其實,餐廳場用來烹調的各種明火也應該被禁止,我之所以這麼說,原因在於,餐廳內場火源甚多,曾經發生烹調不慎引發多年油垢累積的大火,更不用說,使用多年老舊的瓦斯管線引發氣爆的意外更層出不窮,如果政府為了避免「明火」造成公安意外,最該禁止的部分不在表演場合,而是餐廳內場應該嚴禁使用各種明火,但這可能嗎?畢竟,由餐廳內場引發的火警事故比例甚高。 因此,我認為,防範之道並非「不許百姓放火」,應該是各級政府主管單位,嚴格要求業者採用防火建材與購置滅火設備,並針對營業場所的電氣、瓦斯管線加強稽查,否則限制明火表演就能保平安,若萬一從餐廳他處發生火災,不幸釀成重大慘劇,是否要立法禁開餐廳? 2011/04/22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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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