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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的邏輯臨界點
2010/09/10 10:36:44瀏覽1633|回應10|推薦19

這陣子民眾一直在批判某地方法院輕判性侵女同案,臉書到現在應該也超過28萬人連署了吧?
立委對這件事的反應當然是站在民眾這邊。
馬先生也引用一位媽媽的投書,終於不再堅持「尊重司法」,很難得選擇站在民眾這邊。
當然,跟這些案件最有直接關聯性的法官們,已經在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對近日引起爭議的數起性侵女童案判決統一見解,也就是說,今後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論罪,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的「重判」決議應該能讓廣大的「庶民」息怒了吧?
老實說,我覺得廣大的庶民們真的懂法律的不多,也無意和眾多法律專家慢慢的逐條研究哪條法律合理與否,畢竟,這是法界的專業,不是庶民所能理解的最高境界。

只是在司法當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統一見解後,法界人士已經以最快速度呼應民意,不過,庶民似乎不太領情,恐怕法界人士會認為民眾要求得太多。
不過,我個人的解讀並不是這樣。

因為民眾要的並不是「重判」的結果,而是法律能否帶給民眾安心、放心。
簡單的說,要求司法單位對性侵色狼作出判決的目的,並非僅有「事後的報復」,還要有「事前的預防」。
畢竟,給予多重的判決,就算判個一百年,如果執行到一半,符合假釋條件呢?要是像前幾天新聞報導的,有個繼父性侵繼子,判一罪一罰判了110幾年,結果只執行18年,挖咧,這種重判有意義嗎?
況且,事後給予多重的報復,也沒辦法解決問題,頂多只有達到報復的效果。

再說,重判就能有效遏阻性侵害嗎?我一直質疑這件事。
當然,並不是說不能遏止就要輕判,而是要從另外的角度思考這件事,因為,重判都不能遏阻的話,就算判個一百年,還是有人會倒楣遭到性侵,我實在看不出來,從一百年改成五百年的判決有什麼意義。

這就是我認為的,這件事不能只是要求劃一條「七歲」的紅線,也不能只有改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這還是沒有解決根本的問題。
就算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已經參酌許多世界上太有名的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律精神的精髓而
作出「具體」的統一見解,但這並不是民眾要的「法律見解」。

因為,就我們的認知來說,兒童或少年遭到性騷擾或性侵犯,就是遭到侵犯,就算是成人也有拒絕的權利,更不用說,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兒童或少年。
若非如此,我們又何必立法保護兒童或少年,甚至要針對兒童或少年相關的刑事犯罪加重其刑?

但是,我們的法律還要研究被害人的意願,這是很有邏輯,但是沒什麼道理。
就像兒童或少年要受到監護人的保護與同意,不過,面對性侵犯的時候,只要問問兒童或少年有沒有意願,如果不回答就等同「默許」,你不覺得這真的是太有邏輯了,偏偏就是沒什麼道理。
這也使得法官在採用法條的時候,很有法學素養,很有法學研究的精神,可以字字斟酌,被害者在法律前面只能遭到這樣的質疑:「你為何不說一個『不』字,或具體的拒絕呢?」。
但是,有多少民眾能夠接受呢?因為民眾只能用「三歲女童被嚇到不知所措」,問題是,你是女童還是民眾?你能代替女童回答嗎?
是吧!這真的是很有邏輯的法律,遇到沒什麼道理的民眾。

不過,我個人的認知是法律之所在,並不只是單純的「報復」加害人,而是希望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官,能夠讓死板的法律發揮更積極的作用,避免加害人再度發生傷害其他人的機會。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保護每個被害者,請問:我們需要這種很有邏輯的法律作什麼?

我一直以為,法律應該保護所有成人或少年、兒童免於遭到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騷擾或侵害。
如果,當我們的法律以及法官不能保障民眾免於恐懼,也就不能責怪民眾不能理解法律這也是近來激起民怨的問題關鍵。

因此,民眾看到法官們以「七歲」作為紅線,不免會質疑「八歲」就不受法律保護嗎?
我認為,這並不是對法律見解的吹毛求疵,我反而會覺得以鋸箭法處理掉「七歲以下兒童」所爆發的民怨,至於「七歲以上兒童」的人身安全?難道要等下一個被害人出現,持續爆發民怨再進行修法?

假設現行法令只能被動的報復加害人,卻不能主動的保護每個潛在的被害人,這就是為人父母所恐懼且擔憂的問題所在。
而我們的司法單位只是以鋸箭法呼應,感覺起來是樂觀的認為提高法定年齡就能解決問題,我也覺得這只是解決「七歲以下兒童」,的確是很有邏輯的處理方式。

我想,什麼司法改革,不是庶民所能懂得理解的境界,如果說,司法單位能夠理解老百姓在想些什麼,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願意把美國的《梅根法案》或《潔西卡法案》的立法精神搬到台灣,真的是造福萬民。
萬一,司法單位沒辦法處理,那就快推給立法院,讓立委去修法吧!
不然,講再多「從心改革」、「從心做起」,根本沒有意義。

2010/09/10 《部落格名嘴》電子報精采網評速覽

2010/09/13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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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engjackal&aid=4399794
 引用者清單(1)  
2010/09/14 14:06 【老痞子在UDN】 台灣花蓮地院法官竟認為性侵智障無罪!

 回應文章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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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的邏輯臨界點
2010/09/12 11:47

我可沒說不可能就不作。  現在的問題是刑法第一條限制法官不能做甚麼事,那麼你就不能怪法官不做,廢了刑法第一條後怪法官不做也來的及。

P.S.  版主回應隱士文章,在下一時不查發表個人意見並提供刑法第225條條文,敬請見諒。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2 12:16 回覆:

另外補充,如果心智不足不算是好理由,也難怪七人性侵智障女,也會沒罪,這個趁機性交罪,對於加害人來說,是很好的明文規範.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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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2010/09/12 11:39

智障受到性侵,JC鮮師才寫了一篇文章,建議你去看。   我很榮幸在他的黑名單裏,所以我不會去看,也不能和你討論他寫甚麼。

人感同身受是一回事,但當我們討論國家政治法官的時候,我會忘記我自己如何感受,至少我嘗試客觀看事情。  

對於智障受到性侵,我可以介紹這條中華民國刑法給你,這也是刑法已經明文定義的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2 12:14 回覆:

感同身受是一回事,不過,法律除了保障加害人的人權之外,也得保護被害人的人權吧!

法條如果保障加害人趁機性交的權利,能不能也保護被害人"不知道該怎麼說不"的權益呢?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要對死的法條感同身受,我沒意見.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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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喬治亞州幼稚園老師Tonya Craft 22項猥褻指控全部無罪開釋
2010/09/11 06:49

因此兒童性侵案不能只憑兒童證詞,必須連帶考慮其他證人證物(DNA及影片等)。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91303

一位法律心理學家 Dr. Michael Welner 接受 ABC 「早安美國」 (Good Morning America) 節目採訪時表示兒童的記憶很容易受到成人的影響 :

"There's been some attention given to the question of false memory. Children can take in the suggestion of parents or authority figures and want to please them. Because parents are convinced something happened, they want it to [have] happened."

( 兒童的記憶可以接受父母或權威人物的建議而嘗試取悅他們,因為父母相信性侵案發生過,孩子們就會想像這些事真的發生過。 )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1 09:27 回覆:

什麼都有可能,照你這樣說,什麼事都不用作了.

就連智障受到性侵害也是一樣裝作沒事?

我可以接受你就事論事的觀點,不過,做人還是感同身受一點.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3 02:36 回覆:
民間司改會認為這些案例法律沒問題,錯在法官,理由簡單又清楚:
法官輕判是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但被害的6歲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3歲女童,1、2審都被發現高喊不要,法官卻認定仍無法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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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漏洞或缺少若干法律應該要公投或立法院來補,別請司法院更別罵司法院
2010/09/11 03:26

To: 版主

美國的梅根法律基本上要求各州必須將登記有案的性犯罪者資料公開,這樣一來每個父母會知道附近多遠的地方住著多少性犯罪者,各州自行決定哪些資料公開。

但這是針對已經犯過性犯罪並經過法院判定的人,你永遠沒辦法防到那些第一次犯(第一次被逮到)的人。   另外以最近引起台灣網友大反應的另一個案子,兩三歲女童的供辭和醫師證詞不合被發回的例子來說,被告在案發時只有十六歲未成年,即使判刑確定有罪,他的身分依保護少年法律不能公開。

台灣的戶籍登記太過疏鬆,一個戶籍在高雄市的人可能根本住在台北市在台北市工作。  假設台灣有類似梅根法案,你必須把全台灣的性犯罪者全部看過記得他們容貌。

至於加州的雀兒喜法案,基本上那是加重性犯罪者刑罰,那是嚇阻而非預防。

法律的漏洞或缺少若干法律應該要公投或立法院來補,別請司法院更別罵司法院。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1 09:23 回覆:

你根本沒看完文章.

結論就是我有寫,但是你裝作沒看到.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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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標題是"七歲的邏輯臨界點"
2010/09/11 02:29

隔離或預防,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是不可能的事,你不可能說根據某甲的血型DNA或教育背景生活環境我認為某甲有犯下性侵的可能而對他加以預防。

除非改為有罪推定。

這篇文章的標題是"七歲的邏輯臨界點",其他人認為你的重點在幾歲是很自然的事。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1 09:22 回覆:

1.不可能就不作,好吧!那你不需要回應了.

2.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定在七歲,我當然以此為提,更重要的是,"你"這個人將重點在七歲,而並非"其他人".


Blog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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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
2010/09/10 16:59

台灣的人連七歲都沒有.

只是理盲濫情.

一切只看表象.


不喜歡拘束, 喜歡自由自在
So I am Bloghost.

我是博格幽魂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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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有法律保障「七歲以下兒童」和「七歲以上兒童」(「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2010/09/10 15:02

版主:

我認為,這並不是對法律見解的吹毛求疵,我反而會覺得以鋸箭法處理掉「七歲以下兒童」所爆發的民怨,至於「七歲以上兒童」的人身安全?難道要等下一個被害人出現,持續爆發民怨再進行修法?

=====

那沒有必要。  現在已經有法律保障「七歲以下兒童」和「七歲以上兒童」(「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民眾如果覺得判的不夠重,又不想法官隨便判,就請立法院修法把"三年"改成"七年"。

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條(名詞定義)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0 19:52 回覆:

你怎麼不引用我說的,根源性的問題沒解決,就算判五百年也沒用的這段話?

我已經強調過,問題不是判多少年或從幾歲起算,了解嗎?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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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六歲女童性侵案看台灣民粹
2010/09/10 14:23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87938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說中華民國採行罪刑法定主義,這一條條文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一條刑法就是台灣法官必須固守法條的原因,因為這一條刑法告訴法官必須按照法律明文規定處罰被告,換句話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如果民眾不喜歡固守法條,偏執傲慢,不識人情義理,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的法官,應該請立法院廢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此後法官自然可以靈活解釋刑法。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0 19:48 回覆:

你這些意見,應該去連署的臉書跟他們說.

請你看清楚之後並認真理解我文章所要表達的意思.

法律所強調的報復主義,並不是我要主張且訴求的,我只是希望能夠隔離或預防,判刑或修法都是選項,OK?


一襲白衣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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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10 14:10

台灣的法官再渾

也有阿魯巴這般的清明第三者監督

台灣的庶民再激動

都無法動搖貪腐封閉已久的司法和法院

台灣的律法再堂皇

很多地方已僵硬成糞坑裡的臭石頭

隱士不明於此

對Tonya被無罪開釋

自是因遇到好法官好陪審團

還有好國民

雖然最終是沒有誰是贏家

但至少不致像隱士這般

隔空點穴的一竿子打下

指稱台灣的民眾和媒體會怎樣怎樣

並因此冠以民粹頭銜

如此說來

Tonya還真幸運

台灣還真衰

隱士還真是隱士


一朵隨風流動的白雲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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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喬治亞州幼稚園老師Tonya Craft 22項猥褻指控全部無罪開釋
2010/09/10 13:41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91303

經過兩天的討論之後,陪審團依照「罪疑惟輕」選了前者,宣布所有22項對Tonya的指控無罪。  

很難想像這個案子如果發生在台灣,會有甚麼不同。   台灣不採行陪審團制度,如果哪位法官敢判Tonya無罪,一定被白玫瑰運動打成不適任的恐龍法官,「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 連三名八九歲小女孩的證詞都不相信。

不過這是Tonya的好運。   如果她在台灣,民眾和媒體會一致認為三位小女孩的指控不可能說謊。   當法官指出罪疑惟輕原則時,民眾會指責法官追求被告利益,簡直是被告律師。   當法官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宣判時,民眾會指責法官「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但沒有一個民眾會告訴法官如何處理刑法第一條的要求,因為那是法官的事,不干民眾的事。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9-10 19:54 回覆:

所以,往後有性侵犯,送到美國審理,就不會有台灣民眾大搞民粹的問題,沒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