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民眾一直在批判某地方法院輕判性侵女同案,臉書到現在應該也超過28萬人連署了吧?
立委對這件事的反應當然是站在民眾這邊。
馬先生也引用一位媽媽的投書,終於不再堅持「尊重司法」,很難得選擇站在民眾這邊。
當然,跟這些案件最有直接關聯性的法官們,已經在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對近日引起爭議的數起性侵女童案判決統一見解,也就是說,今後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論罪,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的「重判」決議應該能讓廣大的「庶民」息怒了吧?
老實說,我覺得廣大的庶民們真的懂法律的不多,也無意和眾多法律專家慢慢的逐條研究哪條法律合理與否,畢竟,這是法界的專業,不是庶民所能理解的最高境界。
只是在司法當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統一見解後,法界人士已經以最快速度呼應民意,不過,庶民似乎不太領情,恐怕法界人士會認為民眾要求得太多。
不過,我個人的解讀並不是這樣。
因為民眾要的並不是「重判」的結果,而是法律能否帶給民眾安心、放心。
簡單的說,要求司法單位對性侵色狼作出判決的目的,並非僅有「事後的報復」,還要有「事前的預防」。
畢竟,給予多重的判決,就算判個一百年,如果執行到一半,符合假釋條件呢?要是像前幾天新聞報導的,有個繼父性侵繼子,判一罪一罰判了110幾年,結果只執行18年,挖咧,這種重判有意義嗎?
況且,事後給予多重的報復,也沒辦法解決問題,頂多只有達到報復的效果。
再說,重判就能有效遏阻性侵害嗎?我一直質疑這件事。
當然,並不是說不能遏止就要輕判,而是要從另外的角度思考這件事,因為,重判都不能遏阻的話,就算判個一百年,還是有人會倒楣遭到性侵,我實在看不出來,從一百年改成五百年的判決有什麼意義。
這就是我認為的,這件事不能只是要求劃一條「七歲」的紅線,也不能只有改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這還是沒有解決根本的問題。
就算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已經參酌許多世界上太有名的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律精神的精髓而
作出「具體」的統一見解,但這並不是民眾要的「法律見解」。
因為,就我們的認知來說,兒童或少年遭到性騷擾或性侵犯,就是遭到侵犯,就算是成人也有拒絕的權利,更不用說,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兒童或少年。
若非如此,我們又何必立法保護兒童或少年,甚至要針對兒童或少年相關的刑事犯罪加重其刑?
但是,我們的法律還要研究被害人的意願,這是很有邏輯,但是沒什麼道理。
就像兒童或少年要受到監護人的保護與同意,不過,面對性侵犯的時候,只要問問兒童或少年有沒有意願,如果不回答就等同「默許」,你不覺得這真的是太有邏輯了,偏偏就是沒什麼道理。
這也使得法官在採用法條的時候,很有法學素養,很有法學研究的精神,可以字字斟酌,被害者在法律前面只能遭到這樣的質疑:「你為何不說一個『不』字,或具體的拒絕呢?」。
但是,有多少民眾能夠接受呢?因為民眾只能用「三歲女童被嚇到不知所措」,問題是,你是女童還是民眾?你能代替女童回答嗎?
是吧!這真的是很有邏輯的法律,遇到沒什麼道理的民眾。
不過,我個人的認知是法律之所在,並不只是單純的「報復」加害人,而是希望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官,能夠讓死板的法律發揮更積極的作用,避免加害人再度發生傷害其他人的機會。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保護每個被害者,請問:我們需要這種很有邏輯的法律作什麼?
我一直以為,法律應該保護所有成人或少年、兒童免於遭到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騷擾或侵害。
如果,當我們的法律以及法官不能保障民眾免於恐懼,也就不能責怪民眾不能理解法律這也是近來激起民怨的問題關鍵。
因此,民眾看到法官們以「七歲」作為紅線,不免會質疑「八歲」就不受法律保護嗎?
我認為,這並不是對法律見解的吹毛求疵,我反而會覺得以鋸箭法處理掉「七歲以下兒童」所爆發的民怨,至於「七歲以上兒童」的人身安全?難道要等下一個被害人出現,持續爆發民怨再進行修法?
假設現行法令只能被動的報復加害人,卻不能主動的保護每個潛在的被害人,這就是為人父母所恐懼且擔憂的問題所在。
而我們的司法單位只是以鋸箭法呼應,感覺起來是樂觀的認為提高法定年齡就能解決問題,我也覺得這只是解決「七歲以下兒童」,的確是很有邏輯的處理方式。
我想,什麼司法改革,不是庶民所能懂得理解的境界,如果說,司法單位能夠理解老百姓在想些什麼,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願意把美國的《梅根法案》或《潔西卡法案》的立法精神搬到台灣,真的是造福萬民。
萬一,司法單位沒辦法處理,那就快推給立法院,讓立委去修法吧!
不然,講再多「從心改革」、「從心做起」,根本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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