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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真是死者為大嗎?
2009/05/25 13:53:37瀏覽1339|回應3|推薦20

『自殺』本身就是一件不可取、不值得鼓勵的行為,是一種逃避、不肯面對現實與事實真相的消極作法,無論是誰、因何種原因,都不該做出這樣的決定,因為這樣的自殺者欠世人一個交代。

南韓前總統因涉嫌貪污事件被調查中,在這樣的時機下自殺,自殺後南韓檢調針對盧的案件終止偵辦。其支持者反倒怪政府查賄肅貪太過嚴苛,導致盧的輕生結果。感覺上這樣的結果與論述有點因果不分、本末倒置。難道事情不需查個水落石出,就因為有人自我結束生命,就真的能因此表明自身的清白嗎?若真如此,法律條款的訂定所為何來?

這就像是小孩子學走路,總是會不小心跌跌撞撞,父母心疼孩子跌倒,竟然以打地板、罵道路不好,而不是趁機教小孩走路要如何小心避免跌倒一樣,這是不對的。貪污收賄本來就是不法行為,更何況是公家單位甚至高為總統者,更應該比一般人更為謹慎嚴謹、不可因惡小而為之才對。如果今天盧及其家人,無任何令人非議之事,任何檢調的查賄動作,都只會證明他們的清白,何需自殺呢?

而若因為嫌疑者、關係人疑似畏罪自殺,檢調就停止審理與偵察,那麼如何給全國人民一個真相交代?難道真的如自殺者支持者所言---是現任政府執法太苛導致?還是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抹黑?如果沒有查個是非黑白公佈,真的很難杜絕悠悠眾口。若真的因此而停止偵察、因為自殺給予同情不論是非黑白,豈不是變相鼓勵犯罪者可自殺解決事情,讓他們認為一旦身亡即可一了百了,還能保護自殺者所想保護的共犯?

國內總有風氣,喜歡拿世界各國類似的狀況來比擬國內一些現象,此次南韓前總統自殺事件,自然也不會被放過。我們不鼓勵自殺,我們要的是真相,希望所有事件都能在相關單位排除萬難下查明所有原委,有罪者應給予懲處,清白者自然也得還給當事者一個公道。但是沒有證據之下,也不希望有人總以司法迫害、政治迫害來當作操弄之藉口。即便真的有人效法而自裁了,我們還是希望案件能水落石出,不可因為一人承擔往生,而讓曾經之既得利益者繼續逍遙度日。 

 

電小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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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18:50 刪除回覆
Dear 可蜜莉荋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當真是死者為大嗎?」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非常謝謝您的好文分享,此推薦是利用轉址的方式連結到您的文章。如此文有原因不希望被推薦,請到電小二訪客簿留言,會盡快協助取下。

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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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逐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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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皮有厚有薄
2009/05/28 06:11
韓國盧前總統受不了司法人員把有的沒有的透露給媒體製造業,媒體製造業猜測他可能會被收押而選擇自殺。
有人皮厚、有人皮薄,二桃都能殺三士,何況現下名嘴繪聲繪影追殺!
可蜜莉荋(cccarmen1018) 於 2009-06-01 15:26 回覆:

我想也許就是『人言可畏』吧!

人心真的是最複雜又難懂的~

謝謝回應~


CyberLunch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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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定罪就是被告贏
2009/05/26 14:13

刑事訴訟是以國家公權力對付人民的訴訟.
它就像一場球賽.
檢察官是攻方,
被告是守方,
法官是裁判.

勝負規則是:
攻方沒得分算輸,
守方沒失分算贏.
但如果守方退出比賽(死亡)
球賽就逕行中止.

而依規則,因為攻方沒有得分就比賽中止,
所以實質上就是守方贏了.

無法定罪就是被告贏,但被告得付出死亡的代價.

可蜜莉荋(cccarmen1018) 於 2009-05-26 14:57 回覆:

謝謝回應~

其實我也知道法律中的規定,這樣的作法雖於法有據,但無論因任何理由(真的有罪、或真的無罪)而以自殺來結束偵察一了百了,真的是最不負責任的作法。且也是一個極差的錯誤示範。

以上淺見啦!僅為個人觀點~謝謝!


CyberLunch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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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明定
2009/05/26 13:59
南韓的法律我不清楚,
但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明定:
被告死亡者,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的處分。審判中的案件,法院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為不受理的判決,對於被告是不是有罪或者應該無罪,都不再計較,從程序上就終結這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