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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07:55:49瀏覽246|回應1|推薦12 | |
〈鄭文燦案扯工五擴大方案背後利益驚人 檢調去年底向桃市府調資料〉、〈鄭文燦涉華亞科擴大案 當地立委表意外:收網時機耐人尋味〉和〈鄭文燦疑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收賄 台塑前高層也捲入〉等報導提到,前桃園市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鄭文燦被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院聲請羈押,惟目前因該院法官認為犯罪事證不足,予以交保。 此事的發生,疑似與「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有關,而經我查詢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官網上與該方案相關的資料,再對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的資料,該都市計畫方案包含的「農業用地」是指「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部分)」農業區土地,都位於《水土保持法》定義的山坡地之範圍。 爰此,「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部分)」農業區土地的開發利用,除了要遵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等都市計畫內土地的使用管制規定外,還要符合《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開發利用管制規定。 目前的爭議點,在於「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部分)」農業區內多筆土地的地主們想要申請變更為工業區土地,但內政部沒有通過,於是爭取變更的人便找上時任桃園市長的鄭文燦幫忙,當中便疑似有金錢的輸送,目前輿論提到未通過而利害關係人要行賄鄭文燦的原因,是自辦土地重劃未獲准。 可是,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要想變更作工業或科技業廠房使用,重點是要辦理農地變更,而非農地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倘若土地的立地條件、地理位置、現況等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的狀況,那就不能申請變更;若是非都市之特定農業區內的法定農業用地,那麼除了不能有該要點第5點的狀況外,還要有該要點第6點的狀況;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則是還要有該要點第7點的狀況。 另一方面,也可能跟目前系爭土地上疑似有土地違規使用的情事有關,因為在實務上,若是有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查處在案,未繳清罰鍰、未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且經有關單位審認,那麼農地變更其實就不會准。 從相關報導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的最新空照圖看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計畫變更的多筆「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部分)」農業區土地,滿布私人興建的固定基礎殯葬設施,其中的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111、129地號這2筆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更建有寺廟、停車場等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固定基礎設施,如果這些非農業建物設施的所有權人,或其所定著之土地的地主,無法證明是「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制定前合法興建,那就是農地違規使用了! 如此一來,可能還要再去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科、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確認,「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計畫變更的多筆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有無前者認定不符合農業使用並移請後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裁罰,而尚未恢復土地容許使用,或尚未繳納罰鍰的紀錄,抑或是否違規情事重大而由檢方列管偵辦中。 另一方面,「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內目前引發鄭文燦違法爭議的「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部分)」農業區土地,由於也都是山坡地,因此也建議再去向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坡地管理科洽詢,看看有無地主等利害關係人,違反《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規定,而被該單位裁處,且尚未繳納罰鍰或尚未經審認已改善的紀錄,往後要變更為工業區土地興建工業或科技業使用的廠房,也至少要遵守上開規定。 除此之外,本案目前計畫變更的多筆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之中,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281、282-2、319、320、321、444等6筆土地,部分面積為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104年12月31日經地字第10404606430號公告,依據《地質法》第5條第1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告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故此預定由農用變更為非農用的地域做強度更高的開發使用,也有些風險要考量。 本案與臺灣歷年來其它農地違規使用或農地變更案一樣,都是起因於行為人或提案人缺乏法治觀念、便宜行事、炒作土地謀取暴利的心態,而以農地變更來說,就我所涉獵的案例中,都市計畫農業區比保護區,或者非都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都多,這也可能是因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向來都被當成都市發展的預備土地之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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