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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是因收益差?
2024/08/21 20:55:59瀏覽179|回應0|推薦12

〈「國土分區圖」集體遲交 地方政府無奈淪發展劊子手〉報導另提及,「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認為臺灣的農地太貴了,地價與農產所得完全不成比例,持有農地者大多充滿農用以外的想像,期待有一天自己的農地能獲重劃蓋樓賺錢,至少自家子孫不用那麼辛苦拿鋤頭。然而,在《國土計畫法》打出維護糧食安全大旗之下,等於要求各縣市政府當「劊子手」,在國土功能分區圖上,對著地主千刀萬剮,各縣市政府「當然下不了手」,也因此國土功能分區圖,只能根本交不出來。

彭揚凱還說,目前《國土計畫法》已經延宕3次實施,溝通真的很不容易,如果建立良好且確實執行的「國土基金」制度,讓被劃設為「農1」的農地地主有配套的補償,類似過去對文化古蹟地主的做法,要求對方保留「農1」農用,但能給予一定的金錢補償或容積移轉,而國土基金可以向用地變更得利的地主端徵收受益費,或許稍稍能緩解農1地主被判「農地死刑」的反彈聲浪。

從社會學「參考團體」的概念看,「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所接觸到的,那些《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4款所定義之農業用地的地主,有可能是本來對農業或農村就沒啥認同感,也缺乏農務知識、技能、經驗或資訊管道,但因2000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前夕,李登輝屈服於臺灣省農會及一些老農派立法委員的選票施壓,遂開放農業用地自由買賣,因而持有農業用地,並有些政商背景的人,在這些「參考團體」對其所傳達之「農地該要做非農用才地盡其利」之偏差觀念的影響下,因而也可能跟著主張,農地就該做非農用,地政士蔡岳臻所接觸的,必定也是這類的農業用地地主。

真正弱勢的農民,不可能有門路或管道,去接觸到地政士,或「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

臺灣務農收益差,主因還是臺灣的小農制及原始生產方式,這兩種生產特性,不僅無法大規模生產,也無法克服區域性、季節性、易受病蟲害侵襲、易受天然災害破壞等生產弱點,這表示,第一,農業部農民輔導司、農糧署、農業試驗所、各區農業改良場、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公所農政單位及各級農會,並未充分結合民間技術資源向農民推廣能突破生產弱點、促進大規模生產的農務技術;第二,則是臺灣目前流行談論的人工智慧AI技術,仍未在農業部門之中普及、深化,還沒在這部門普及,就不能說AI在臺灣已普及。

儘管如此,我認為還是不可以拿務農收益差,當作傳遞「農地非農用比較好」這種鼓勵違法之偏差價值觀的理由,但臺灣主流媒體卻持續藉著不同人的嘴巴或鍵盤留言,持續宣揚這種錯誤的觀念,這樣很不負責任,農地就是要農用,不想農用者就去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農地重劃條例》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等規定,去合法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再論《國土計畫法》的全面實施導致來不及辦理農地變更,日後對於農地地主因政策所造成之財產權「特別犧牲」的補償,若可行的話,我認為亦可比照臺灣目前因政府徵收私人土地拿去使用,對民眾所造成之損失的補償的相關規定及程序去辦理,並且也要繼續維持《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38-1條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者免徵贈與稅、遺產稅的優惠規定,並儘速修正該辦法第2條對農業用地的定義,使其能與《國土計畫法》互相對應。

然而,現況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所定義之農業用地上,作為反各類農業用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人,還是要依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的規定查處,不宜再步上《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既有未登記工廠開後門的後塵。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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