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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對違章工廠沒奈何之情形
2024/08/20 20:01:40瀏覽197|回應0|推薦13

〈「國土分區圖」集體遲交 地方政府無奈淪發展劊子手〉報導提到,一名嘉義的農民說,《國土計畫法》實行後,「特定農業區」土地多數劃成高度監理的「農1」。然而,目前特農區現況卻有不少農地工廠,令地主不滿的是,部分縣縣市政府願意妥協,在審議時將現有工廠畫成「農2」,正視土地管理現況較有彈性,卻有不少政府人員只坐在辦公室依地籍圖直接畫設為「農1」,昧於土地現況當然引起民眾跳腳。

但就我所知,工廠不管是在什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只要是在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都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不因為在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風景區、森林區、河川區、工業區、鄉村區或特定專用區而有不同,都是土地違規使用,只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條為民國105519日以前的既有違章工廠開了扇免罰的方便門。

目前非都市特定農業區上的農地工廠,可能部分就是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條規定之要件,進而依據第28-528-6條或第28-7條第3項規定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8條規定保護的「既有未登記工廠」,這種工廠,縱使未來《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也罰不到,因為照該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既有未登記工廠」,不適用《國土計畫法》第38條列示的土地違規罰則。

不過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我也覺得不能光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就決定,至少還要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的【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查閱、參照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最新航照圖,還有Google的最新街景圖來決定,特定農業區內那些現況作非農業、非自然生態保育的土地,就不要再劃進農業發展地區,但當中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之農業用地的違規使用情事者,還是要依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的規定處理。

另外,我認為將來內政部也應比照《區域計畫法》之區域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建築法》之建築管理全面實施之前,那些就已存在的既有固定基礎建物設施之「從來之使用」的認定那樣,針對《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功能分區的實施做相關函示,以保障現況非法定農業用地而合法作非農業使用,如開設合法的工廠,後續卻仍被劃進農業發展地區之地主與使用人的權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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