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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2:20:16瀏覽311|回應1|推薦18 | |
【內湖寵物店老闆之死陷羅生門 律師:這兩樣東西拿出來事實就清楚了】報導,引述林智群律師對於內湖寵物店老闆輕生事件的意見,林律師這回的意見,倒是跟暱稱「法老王」的王至德律師,在自己臉書粉絲專頁的貼文大同小異。 而兩位律師的相異之處,是林律師有主張檢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寵物相關行業分區管制歸組與相關放寬規定」關於寵物美容服務業在第三、四種住宅區開業的規定,王律師則沒有主張,但「寵物相關行業分區管制歸組與相關放寬規定」這張圖表,並未在臺北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頁面裡提供下載,倒是有在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的官網提供下載。 其實,「寵物相關行業分區管制歸組與相關放寬規定」關於住宅區開設寵物美容服務業店面的規範,是第一、二種住宅區不能開設,第三種住宅區開業須經過毗鄰兩側及垂直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為非住宅,但第三之一、三之二、四、四之一種住宅區,開設寵物美容服務業店面則未規定須經鄰居同意,故【寵物店老闆被逼走絕路!卡在北市府「1規定」 專家喊修法:擺明為難】報導所提為難寵物美容業者的法令,是第三種住宅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但照此邏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關於都市計畫第一、二種住宅區,甚至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對開設寵物美容服務業完全禁止,不是更為難寵物相關業者了嗎?另「寵物相關行業分區管制歸組與相關放寬規定」第二、三種工業區對寵物美容服務業店面樓地板面積的上限,又比第三、三之一、三之二、四、四之一種住宅區的500平方公尺來得小,為300平方公尺,這豈非也是為難?寵物美容服務業終究是商業,要完全不被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為難,那就蓋在商業區吧! 只不過,這就凸顯臺灣與西方社會的文化差異,《都市計畫法》及依該法第85條訂立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著西方社會住商分離的觀念,這與臺灣根深蒂固的住商混合觀念適得其反,臺灣長年以來在公寓大廈一樓或其他樓層開設公司或店面,又或者住宅與商辦大樓、休閒消費場所毗鄰的情況相當普遍,內湖寵物美容店老闆輕生案,我認為也跟《都市計畫法》強調住商分離,與臺灣民眾習慣住商混合之觀念的差異脫不了關係。 對於內湖寵物美容店老闆的輕生,我深感遺憾,而像這種因沒有充分了解相關法令、查清楚欲開業之地點所坐落之土地的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便投入資金、人力去興建,結果導致自身損失的案例也所在多有,不過其他有的是土地違規使用被罰錢、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的是涉入民事訴訟官司,也有些背景硬的人,會找民代、縣市首長、中央或縣市政府高層來關切,對基層承辦人施壓要求放水銷案,無論哪種狀況都不好。 如果自己不知道或無力去查欲開業之地點的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相關規定,其實是可以致電、寫書信或民意信箱去向縣市政府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詢問,以臺北市來說,因為全境皆屬都市計畫內土地,因此可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詢問「臺北市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對所欲開設經營之行業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不要去問地政士、代書或律師,因為他們沒有解釋法令或認定土地是否違規使用的公權力,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在臺灣還是政府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說了算。 倘若都不查也不問,就悶著頭逕自投入資金、人力、物力去開發使用土地,風險就很大了! 但另一方面,我想本案寵物美容店業者,與欲開業所在之公寓大廈2樓的住戶,彼此之間應是有著認知落差導致溝通不良進而起衝突,業者的親友表示業者有花錢幫忙2樓維修住家,並指控2樓住戶言而無信、吃人夠夠,而2樓住戶指控業者及其親友情緒勒索、逼其同意,且表示是自己出錢維修住家,但目前都沒有對外公開維修工程相關單據、協議書等,只是,像雙方白紙黑字寫出來並簽名或蓋章的協議書,有些人也會厚顏無恥地翻臉不認。 我國境內的每一筆土地,皆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其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來管制其使用,因此在開發使用一至數筆土地之前,為了保險起見,最好還是要去向縣市政府地政、都市計畫單位,或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詢問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依其規定辦好相關手續事宜再開店展業,以免被罰錢而傷荷包或身陷官司泥淖,甚至因不堪金錢損失而想不開尋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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