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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17:38:12瀏覽595|回應3|推薦15 | |
【超商女店員遭移工「強抱」! 她曝1地:讀書4年不敢逗留】報導,苗栗縣竹南火車站的1間超商印尼籍移工擒抱挾持女店員,以及一位曾在中壢念大學的女網友表示有回出門被移工吹口哨,她整整4年都不敢在移工聚集的火車站附近逗留,甚至不敢穿短褲出門。 這起事件,也一樣有些本來就對東南亞國家人士懷有偏見的人借題發揮,對該地域的人士發表歧視性言論,也有網友聯想起近日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出於少子化等理由,而要開放印度移工來臺灣工作,以臺灣媒體報導過往關於該國性侵害案件的多則報導,來擔憂開放該國移工來臺工作後,性侵害的案件會更多。 但就我觀察,臺灣近年來無論是(跟蹤)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查出來的行為人一直都是以臺灣人為主,反而極少是印尼、菲律賓、越南或泰國等國家的外籍移工,只是與臺灣人犯的案件相較之下,印尼、菲律賓、越南或泰國等國家的外籍移工所犯的案件,臺灣主流媒體必定放大報導,網友也是一面倒譴責行為人,不像臺灣人犯的案件那樣,還會有人發言幫行為人爭取人權,或者檢討被害者。 再說被延伸討論的開放印度移工來臺事項,這目前又再延伸出臺灣多年來的失聯移工問題,據中天新聞報導目前已有約8萬6,000名失聯移工,每天新增約17人,每年新增約6,000人,有人說這些外籍移工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經我查詢,外籍移工或者外籍看護、幫傭等,目前適用的是【就業服務法】,裡面第五章第42至62條是針對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的規定,第六章第63至76條有相關的罰則。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條列舉了總共11款的外國人在臺灣可以從事的工作項目,並在該法的授權之下,進一步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等來規範外國人在臺灣工作。 而從中天新聞關於臺灣近年來失聯移工的報導可知,有關單位顯然並未充分宣導或執行【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第六章的罰則,而業主也顯然未充分遵守相關規定,不過已經主政8年,未來至少還將主政4年的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目前看來是沒有想要好好正視失聯或逃逸移工的問題,也不太去探究造成移工失聯或逃逸的背後原因。 目前有些偏激的臺灣網友覺得,東南亞國家的移工或外籍勞工不該出現在臺灣,覺得人家搶飯碗、破壞臺灣的門面,但我覺得這些網友應該要想想,這些移工或外籍勞工從事的,不都是臺灣人自己不想從事的,那些髒、臭、辛苦、危險但卻攸關環境整潔、生活起居需要的工作嗎?自己不想做的工作,人家東南亞國家地區的人來做,就嫌棄人家,說人家搶飯碗、破壞臺灣門面,這實在厚顏無恥! 至少會統治臺灣12年的民主進步黨,看來至今是都只想引進海外部分國家更多相對廉價的勞動力來臺灣工作,對於其中逃逸或失聯移工的問題則沒有想要解決的意思,而是放任業主亂搞、移工逃跑,然後再讓臺灣主流媒體、網友借題發揮、帶風向來歧視人家,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種便宜行事的心態,實在是不可取! 引進印度移工而不解決現有失聯或逃逸移工的問題,只是治標不治本哪! 圖片擷取自:【每日必看】綠辯護引進印度勞工 網:美印太戰略關台啥事?|調查局跨境聯手菲國 逮捕前陸軍第六軍團涉貪軍官 20240218 (youtub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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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