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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城中城大火,還戀棧並選總統?
2024/12/16 17:39:03瀏覽204|回應0|推薦14

有關陳彥翔在新竹市東區東大路輪胎行大火中燒死8名至親的事件,【鄭捷殺4人判死「陳彥翔燒死8至親」卻判無期 律師親曝關鍵原因】報導指出,有網友拿捷運連續殺人案的鄭捷類比,覺得照陳彥翔縱火案的標準,鄭捷不該被判死刑,律師林智群表示,關鍵在於鄭捷殺4次人,而陳彥翔殺1次,陳彥翔的行為數比較少,和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的廢死政策無關。

殘害無辜他人性命的行為,竟還可以因為次數少而罪比較輕?這標準我也無法認同!

這起發生在新竹市的陳彥翔縱火案話題延燒之際,高雄市長陳其邁傳出媒體民調高而被鼓勵選總統,如【4成高雄市民支持選總統 陳其邁喊「不用再問了」:我支持賴清德連任】等報導;而YouTube節目【老Z調查線】節目主持人在陳彥翔縱火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無期徒刑後的隔天,就提出高雄市鹽埕區的城中城大火燒死46人,而兇手黃格格同樣逃死而被判無期徒刑的案件,此事也有【逃死!高雄城中城大火46條人命 縱火婦人黃格格最終判無期徒刑定讞】等新聞加以報導。

城中城大火事件,是兇手黃格格因跟男友吵架,將沉香餘燼倒在沙發座墊上引發火災,後來法院審判之所以免死,跟陳彥翔縱火燒死至親免死的其中一個理由一樣,也就是非直接行為,屬於間接殺死人,認為這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就是臺灣俗稱的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

城中城大火案目前的判決結果也反映出,法官認為間接殺死人,無論死多少人,罪刑都不重大,這我也無法認同,一個人弄死另一個無辜的人,在我看來就已夠壞了,何況一下弄死幾十個無辜的人?還管他直接或間接?往後若縱火燒死人都這樣判,恐怕往後,是三天兩頭地發生縱火案,經常多人命喪火窟了!

城中城大火發生的時候,高雄市長就是陳其邁,但此事似乎被高雄市民淡忘,最近又在媒體民調中給他高度正面評價,還鼓勵他選總統。

經我查詢相關資料,陳其邁在2011年擔任立法委員時期,曾上民視新聞臺政論節目【頭家來開講】,因傑克丹尼夜店火災案而要求時任臺中市市長胡志強辭職下臺負責的影片,但城中城大火案發生,高雄市市長陳其邁自己卻沒有辭職下臺負責,這被抨擊「戀棧權位」,而影片版權持有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把有關短片下架。

陳其邁這種厚顏無恥、雙重道德標準的人,竟然還會民調高?還有高雄市民鼓勵他選總統?他若真代表民主進步黨選總統,我必排除萬難用選票抵制他!

而同樣是縱火燒死人,同樣就做1次,但發生在桃園市龍潭區的翁仁賢除夕夜縱火燒死6名至親一案,兇手不僅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求處死刑,一審、二審、更一審法院的法官也都一致判他死刑,有網友也在【老Z調查線】主持人臉書粉絲專頁留言,詢問為何有如此差異。

我的看法是,可能是因為翁仁賢自始至終在被害者家屬、法官跟前的態度都相當惡劣,舉凡能讓法官認定是符合自首條件、有悔意、良心未泯的言談舉止,翁仁賢都不做,並在一審、二審、更一審的法庭上都對著法官謾罵、爆粗口,讓法官也對他不爽的緣故,而且翁仁賢死刑定讞後,在近日限縮死刑空間的大法官解釋案出來之前就伏法(翁仁賢伏法日期:民國109年4月1日)。

然而,行為樣態較為不同的鄭捷連續殺人案,從兇手被判死刑到伏法,也是發生在近日限縮死刑空間的大法官解釋案出來之前(鄭捷伏法日期:民國105年5月10日),而鄭捷也一樣沒有任何能被法官認定為符合自首條件、有悔意或良心未泯的犯中或犯後舉動。

鄭捷連續隨機殺人案、翁仁賢縱火燒死至親案,兩案兇手同樣都沒有自首、沒有做悔意演出(翁仁賢甚至做出讓法官反感的舉動),跟新竹市東區東大路輪胎行縱火案的兇手之間,確實有著犯後態度的差異,可是,鄭捷、翁仁賢兩人都在近日限縮死刑空間的大法官解釋出來前就都死刑定讞並伏法,陳彥翔卻是在該釋憲案出來後至今都未確定定讞,這難認與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的廢死政策無關。

林智群律師這麼斬釘截鐵地說與廢死無關,讓我不禁懷疑,他是個想向民主進步黨求官,睜眼說瞎話的綠色律師。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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