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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20:59:38瀏覽1118|回應1|推薦15 | |
臺南市最近發生兩名員警攔查一名逃犯,結果都被該名逃犯給殺死,引起關於死刑存廢、警察職權行使、外役監制度的檢討。 有人把問題指向說,警員開槍打兇犯,要冒著寫檢討報告、上法院打官司的風險,可是兇犯殺死警察卻大都不會被判死刑,導致警員行使職權綁手綁腳,而兇犯作案卻可以膽大妄為、明目張膽。 其實講到警員行使職權綁手綁腳這點,就我以往的觀察來看,臺灣的警員對於嫌犯或兇犯行使職權,不要說是開槍了,連使用過肩摔、大外割之類的招式,甚至連盤查,都可能被人權團體批評說是執法過當,這也造成臺灣的警員面對兇犯行使職權,經常沒能使用強硬的手段,故我認為除輿論提的【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要檢討。 而就兇犯有恃無恐這方面看,以我對這起案件截至目前的案情,還有以往類似案件相關新聞報導的觀察,臺灣近幾年重大的兇殺案,案情後來經常發展成兇犯拿到精神鑑定報告,表示患有思覺失調症之類的精神疾病,或者是兇嫌本來毫無悔意,可是收押進看守所卻開始抄佛經,或者到法官跟前開始表現出悔意的態勢,結果就逃死或被輕判。 或者,就是常常你我都認為罪大惡極、泯滅人性的兇犯,結果法官偏偏就引用兩公約的條文,認為兇犯還未殘忍到必須永遠跟社會隔離,而須判死刑的地步,結果就判了無情徒刑或有期徒刑,且仍可假釋。對此,我覺得【中華民國刑法】和【監獄行刑法】的條文都應檢討。 即便是被判了死刑,但據某位前任檢察官今天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是因為怕當中有人像是江國慶那樣是被冤枉的,而且當中另外有的也有人權團體於其中奔走,或者有人聲請大法官釋憲,所以死刑才一直拖著不執行,這點,我認為也有必要檢視【刑事訴訟法】和【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 至於外役監制度,從目前的報導看來,臺灣的外役監制度似乎是在遴選和返家探視這兩件事情存在漏洞、可能規定過於寬鬆,結果導致一些前科累累,有犯下強盜罪之類的人也可以申請外役監,並且也趁返家探親時烙跑,這具體來說,是有必要檢討【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和【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的規定。 最近在臺南市殺死兩名執勤警員的兇嫌,沒人能確定會不會哪天出了一份精神鑑定報告,上頭寫有思覺失調症、憂鬱症或躁鬱症之類的精神疾病,或者進了看守所開始抄寫佛經,到了法官跟前開始表現悔意,結果就得到家屬和社會大眾大都無法接受的判決結果。 又或者,就是法官搞不好還是認為,殺死兩名員警的兇嫌尚未泯滅人性,又再引用兩公約的條文而不判兇犯死刑,更加強化了在臺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這句話的真實性。 所以,我認為臺灣關於精神鑑定報告、思覺失調症認定標準,以及有無悔意之認定標準,還有兩公約的適用範圍,也都應該要檢討,其中,有悔意這點,特別常被人懷疑是兇犯為求輕判或免除死刑,經高人指點之下所做的表演行為,可能是依循著一套劇本,而給法官一個有悔意、可教化的印象,而法官每次也都相信是真的。 而關於法律寬嚴的課題,韓非子曾經寫過一則故事,話說子產病重之時,曾經跟游吉表示說,火看上去就很兇猛,但被它燒死的人少,水看上去很平靜,但被它溺死的人多,並藉此比喻交代游吉務必要將刑法訂得嚴格。 但是子產往生之後,游吉定的刑法並不嚴格,結果盜賊群起,游吉親自帶兵圍剿,費了很大的工夫才平定,游吉之後後悔地表示,如果當初有照子產的話做,今天就不會有這些事情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關於破壞治安之行為的處罰規定,有必要給它定得嚴格並確實執行,人權不應無限上綱,最近發生的這起臺南逃犯殺警案,也一定要確實檢討相關規定的設計,而不能又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否則,往後臺灣仍會繼續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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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