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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5 18:30:30瀏覽57|回應0|推薦2 | |
電視節目【臺灣大代誌】今年2月8日介紹到彰化王功福海宮的廟宇神蹟,也採訪幾個信徒、廟方人員請他們分享一些故事,這裡也就再容我分享此廟一些有關營運、建物興建及增擴建,還有地理位置上的一些狀況吧! 經查詢彰化王功福海宮管理委員會官網資料,嘉慶17年(1812年),彰化縣第57任知縣楊桂森(雲南石屏人,翰林出仕)精博勘輿,出巡轄境,蒞臨本地,發現媽祖廟址所鎮乃龍蝦吉穴寶地,但廟小穴大不相配,且建物歷久失修,遂倡改建。斯時庄內地瘠人貧,楊縣令乃撥公帑,親自主事,依原址退後3尺,配合地勢蓋殿宇,所需建材均由大陸運來,翌年4月竣工。 道光4年(1844年),臺灣府鹿港海防同知鄧傳安(江西浮梁人)來王功,見狀即刻捐官俸,再倡補建彰化王功福海宮。獲得鹿港眾郊商民響應捐獻,拜殿及兩廊得以完成,至此宮殿始呈完整。翌年鹿港下郊船戶新福來幫,海上遇難,禱求媽祖保佑,得化險為夷,為叩答鴻恩,捐貲增建左右五門亭及墻圍,並奉獻笨港縣丞沈應清(浙江德清人),所署題「慈航穩渡」匾額懸掛於聖殿,宮貌益顯堂皇壯觀。嗣後神靈聖澤,沐恩信眾遍布遐邇,每當海中遇險之際,暗夜航行迷向之時,禱求媽祖相助,莫不神蹟突現,化險為夷。 民國47年(1958年)彰化王功福海宮信眾商議,仍遵循楊縣令遺志:「進三尺奠基,座進丁字尺,瓦片改用碧綠色」而成立重建委員會,敦聘彰化縣首屆民選縣長陳錫卿擔任名譽主任委員,主持破土典禮,擇吉於當年6月興工,同年12月竣工。工程進行初期,主事者正憂慮財源短缺,影響進度,驟然出現奇蹟,當年虱目魚苗盛產期,全省沿海欠收,惟獨王功連續一個月大豐收,漁民因之踴躍捐獻,短短半年福海宮重修工程順利完成,此誠為媽祖顯靈明證(總工程款29萬元,公務員月薪約300元,魚苗10尾1元)。 民國48年(1959年),彰化王功福海宮召開信徒大會,成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建設六角涼亭。 民國52年(1963年),彰化王功福海宮改建南側襌房及設置辦公室,同年施福海公園及噴水池,民國53年(1964年)北側襌房改修做會議室,民國55年(1966年)建設大門樓工程。 民國60年(1971年),彰化王功福海宮建設廁所乙棟(芳苑鄉公所補助);民國62年(1973年)辦理寺廟登記核准;民國63年(1974年)天井通風樓及前後殿屋頂重修;民國64年(1975年)宮壁二十四孝圖及二十四節氣圖石堵裝設工程建設鐘鼓樓、大拜亭、深井、龍泉井工程;民國66年(1977年)兩廂襌房開工,隔年竣工;民國68年(1979年)圓通寶殿工程開工;民國69年(1980年)建設廚房工程。 民國71-74年(1982-1985年),彰化王功福海宮建設男、女浴室、後殿竣工。 民國80-83年(1991-1994年),彰化王功福海宮牌樓竣工、圍牆竣工、金爐(北邊)竣工、六角亭(青斗石)、廟埕舖設混泥土;民國83-86年(1994-1997年)龍泉井竣工、重設旗杆、鐵檔、金爐(字紙爐)、新雕塑「鎮殿媽」坐殿;民國86-89年(1997-2000年)設立龍泉水、鐘鼓樓外圍貼青斗石、廟埕舖泉州石。 民國92-95年(2003-2006年),彰化王功福海宮圓通寶殿及凌霄寶殿屋頂翻新及剪粘、司機房改為套房、噴水池改建為許願池、新建廁所乙座及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興建高壓磚大停車場(可停大型遊覽車30輛)、興建景觀公園一座(芳苑鄉公所補助);民國95-98年(2006-2009年)二樓圓通寶殿左右翼增建財神殿及文昌殿、宮前牌樓整修、增建第三停車場(可納大型遊覽車約70輛)、承辦2008年彰化縣媽祖遶境(爐主)。 彰化王功福海宮現址彰化縣芳苑鄉民生村芳漢路王功段2號(坐標:N23.95319,E120.33490),含附設之公共廁所、停車場、隔離綠帶在內,土地包含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654、657、660、661、980、981、982、983、984、990地號等10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其中福海段654、661、980、981、982、983、984、990地號等8筆土地為「農牧用地」、福海段657、660地號等2筆土地為「遊憩用地」。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宗教建築是「遊憩用地」的「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但不是「農牧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 然而,經比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圖資,在彰化縣民國69年6月1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之前的民國65年,芳苑鄉福海段654、661、980、981、983、984、990地號等7筆土地尚無建物或水泥鋪面,民國91年則都有,這些建物至少必須是在這公告日期之前,依照當時建築法規、寺廟登記規定合法登記並有相關公函、建築執照。 否則的話,芳苑鄉福海段654、661、980、981、983、984、990地號等7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就都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爭議,也算是違章建築,而就我所知,彰化縣農業用地上的違章建築,也是會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來處理,故若廟方提不出這7筆土地民國69年6月1日合法興建宗教建築並登記的證明公函或執照等相關文件,則可由芳苑鄉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後行文彰化縣政府,由該府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等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此外,彰化王功福海宮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654、661、980、981、983、984、990地號等7筆土地,另還處在依照《水利法》第47條之1第1、2項、《地下水管制辦法》所劃定的「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的範圍,按照《地下水管制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只有這4種狀況可以鑿井引水: 「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第1款)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第4款) 「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第6款)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第7款) 在上述4款狀況之外鑿井引水,便會違反《水利法》。 綜上所述,這間坐落於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舉辦漁火節之所在地域的媽祖廟,主要的問題便是有土地違規使用的爭議,而臺灣目前像這樣有土地違規使用爭議的宗教建築也所在多有,這有可能,會是業主在興建、完成寺廟登記之後,土地被依照《區域計畫法》編訂、被依照《都市計畫法》劃設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 或者,就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直轄市/縣(市)級或鄉鎮市(區)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後,業主藉神明旨意、風水命理、民俗信仰之說,而無視土地使用管制法令就蓋在農業用地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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