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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內的非法餐廳?
2026/02/11 18:03:42瀏覽479|回應0|推薦13

據【陽明山秘境知名網紅餐廳翻車!遭爆長期違建占國有地 法院判全拆】報導,知名網紅景點,被視為陽明山隱藏版景觀餐廳的「潼精緻鐵板料理至善店」、「聽雨軒壽司鐵板店」,過去以隱身山林、景觀取勝,吸引不少饕客造訪。

但這兩家餐廳近日遭揭發長期違法占用國有地。

儘管實際經營的洪姓兄弟辯稱多年來均依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士林地方法院仍認定,相關款項並非合法使用權源,餐廳所在土地依法屬國有保育用地,卻遭設置鐵門、牌樓、涼亭、棚架、儲藏空間及大片水泥庭園,並陸續擴建作為鐵板燒、壽司餐廳對外營業,占用面積達838坪,已明顯超出管理容許範圍,判決須全面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經查詢Google地圖,本案餐廳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342~350號,再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圖資,本案餐廳所坐落的土地,屬於陽明山國家公園遊憩區,土地使用主要受【國家公園法】規範,依照該法第14條規定,該區與一般管制區一樣,土地開發利用都要經過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

範圍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還需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報內政部核准,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

而從報導看來,餐廳業主興建餐廳之前,並未經過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如此便可能涉及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4條規定,而可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照【國家公園法】第25條規定處罰。

不過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民國114年6月25日最新空照圖看來,本案餐廳土地另還涉及佔用國有地,經查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官網資料,占用國有土地,除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

而本案業主目前受到的,如報導所述的處置方式,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官網的資料看來,應是依照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並限期占用人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這看來業主有意曲解法令,犯了確認偏誤,或者不了解法令,誤以為繳納補償金就自動合法使用,但其實不是喔!不是這樣子的喔!

而本案之所以會優先以侵占國有地來處置,可能的一個原因,便是這方向的罰則比【國家公園法】第25條所規定的遊憩區土地違規使用重,因為根據該規定,本案業主是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法官看來只判違法佔用國有地的業主負民事責任,而似乎未判他們須負【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也許這是他們審酌個案情況而為的判決,不過我覺得此一判例,對竊占國有地之人沒啥嚇阻效果。

不過就算被判刑,臺灣現在是獄中表現良好便能提前假釋,另外也可能會緩刑,犯罪的嚇阻效果也一樣有限。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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