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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12:24:54瀏覽1689|回應3|推薦17 | |
林智堅先後被臺大、中華大學撤銷碩士學位之後,作家顏擇雅主張臺大、中華大學是詐騙,先前跟人家說保證畢業,現在卻撤銷人家的碩士學位,故應將林智堅繳交的學費予以退還,否則就是學店。 對此我首先要說:繳了學費若保證畢業,那才是真正的學店,看看那些從立校至今名聲不好的大專院校,不都是那種繳了學費幾乎就等於可以畢業、拿到學位的嗎? 現在被作家顏擇雅指控詐騙學費的兩間大專院校中,臺大已經有副教授出來表示,如果顏擇雅的主張是臺灣社會的主流想法,那麼他就辭職不幹了。然而事實上,臺大在某一些情況下,是可以退還學生繳交之費用的,只是,撤銷學位並不在其中。 依照臺大今年1月14日發布的【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50條之1的規定,臺大是自請或被勒令休學或退學的學生才可以退費,退費標準在每學期的行政會議通過後,都會公布一個標準表。 依照該學則的規定,即便是自請休學、退學,或被學校依規定命令休學、退學的學生,如果沒在退費截止日前辦妥退費手續的學生,就不給予退費,但因成績因素退學或其他因素經教務處核准者,就無退費截止日的限制。 至於具體的退費標準,則是每學期上課開始日前就退學、休學,若已繳交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費雜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體育學分費、教育實習輔導費,以及學生團體保險費、僑陸生保險費、外籍生保險費、學期住宿費、體檢費等代收代辦費用,那麼就可以全額退費。 上課開始日後沒超過學期1/3,退還所繳交之費用的2/3;上課超過1/3學期、未超過2/3,退還所繳交之費用的1/3;上課超過2/3學期,所繳交之費用不退還,除了休學、退學的學生之外,提前畢業的研究生也能比照這樣的標準來退費。 由臺大的案例可知,大專院校要求學生入學上課繳交學雜費,是因為要支付一整個學期之內供給學生之相關服務的成本,因此也就只有學生還未開始上課,或者上課天數不多時辦完離校手續,等於告訴學校該學期剩下之日子內的服務不使用了,學校才要退費。 至於林智堅,他是已經將學校所提供的服務都使用完畢,也辦過了離校手續而不再繳納任何學雜費,並非在學上課期間休學、退學,加上他用了舞弊的手段,欺騙校方而使校方授予學位,校方查證屬實之後予以撤銷學位,實乃天公地道 所以,作家顏擇雅之發言,不僅是沒有搞清楚臺大等大專院校每學期上課開始前要學生繳交學費、雜費、學分費等費用的真正目的和退費的規定,且更是黑白不分、顛倒是非、毀壞三觀。 從林智堅被踢爆論文舞弊一直到現在,學者、教授、中研院院院士、醫師、黨政前輩、作家等,依序透過新聞媒體幫林智堅說項,似乎都想倚仗自己的身分、地位或職業的社會傳統聲望來幫林智堅洗白,但是其論述都是破綻百出、不堪一擊。 由此也可以發現,臺灣部分高社會經濟地位、高職業聲望的人,也一樣沒有法治觀念,且像撤銷學位這種事,算是大學自治的範疇,故這些人恐怕也缺乏尊重大學自治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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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