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2/09/13 20:28:04瀏覽1533|回應3|推薦19 | |
聯合報昨天早上刊登【笑死,統一發票也能是社會衝突的武器】一文,裡頭譏諷每當有知名小吃店業者調漲價格,就會有鄉民或不滿漲價的消費者,變成無任所稅務員,無償、無怨、無悔對店家啟動查稅。 我想,撰文者可能完全不懂:檢舉違規,跟是什麼動機、跟是不是挾怨報復,完全是兩回事,公家單位不可因覺得一件檢舉案是挾怨報復,而就壓著不處理。 【笑死,統一發票也能是社會衝突的武器】一文似乎是覺得,一般民眾不可以因為不爽店家漲價,就去檢舉店家逃漏稅、檢舉店家沒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就是沒水準、不理性,但就算是這樣,又怎麼樣? 試問,現在有法律規定說,民眾檢舉店家逃漏稅、漏開統一發票,須證明動機並非不爽店家漲價嗎?如果這樣規定,那以後是不是被抓到逃漏稅、漏開統一發票的店家,都可以聲稱檢舉人是不爽自己漲價,而主張撤案或免罰? 且以臺灣社會的現實情況來說,其實不只是生意好,或者漲價一次漲太多、漲價頻率過高的店家會被檢舉逃漏稅,有些工廠也會因為妨礙周邊居民生活起居的權益,或者跟別人有私權糾紛,抑或者同業惡性競爭,就被人寫信到縣市政府、縣市地方稅務局,或者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所屬的地方分局或稽徵所,檢舉逃漏稅。 但是,公家單位也是不可以如【笑死,統一發票也能是社會衝突的武器】一文的作者那般,去認為檢舉人的動機不理性、不純潔,然後就不處理,【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人民陳情案得不予處理的情形,並未包含:陳情人係出於挾怨報復者。 縣市政府或稅務機關受理民眾逃漏稅的檢舉陳情案,目前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既然【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目前尚未將檢舉人係出於挾怨報復者列入得不予處理的情況,那麼不管檢舉人是不是不爽店家漲價,縣市政府或稅務機關收到民眾的店家逃漏稅檢舉陳情案,就是要依相關規定及程序妥處。 同理,這裡我也是覺得,如果陳情係出於挾怨報復者真列入得不予處理的情形,那麼只怕以後任何人向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稅務機關等檢舉違規,都是會石沉大海、沒有回音了,且在臺灣,被檢舉人知道有人檢舉他/她,第一反應也都是覺得,檢舉人是挾怨報復、不理性。 總之,我覺得對於小吃店家逃漏稅之類的檢舉陳情案件,專家學者、大學教授在譏諷檢舉人不理性、挾怨報復之前,應想想【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的規定,且須知:被檢舉人有沒有違規,跟檢舉人的動機完全是兩回事。 但遺憾的是,臺灣的媒體輿論到現在,對於特定人士或團體的違規檢舉聲音,都還是會把檢舉人的動機跟被檢舉人有沒有違規相提並論,這有害法治的進步。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