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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1 11:49:36瀏覽3718|回應2|推薦23 | |
這一兩天一位大學教授上媒體投書表示,參與同個計畫的研究團隊,就可以拿該研究計畫的成果報告當自己的論文,而也可以拿任何未正式出版的論文來引用,不用交代出處,說這是依據學術慣例,另外投稿到期刊之後,著作權也歸期刊所有,這是出版界的慣例。 這樣的論調其實細思極恐,因為這表示,該名撰文的教授,甚至臺灣學術界的一些學者,都欠缺法治觀念,任何所謂的慣例,都不能跟法律牴觸,學術慣例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現行學術相關法令的地方,那也是要被命令改正或被裁罰的,而不是反過來主張,譴責抄襲、要求交代出處是去脈絡化、不懂學術慣例。 首先,【著作權法】有明確定義,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且依照該法規定,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也不能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如果沒有經過任何約定,那麼還是歸屬於把著作創作出來的人,在著作人往生之後還存續50年。 換言之,假設一位研究生、一位學者把自己的論文投稿到期刊,經過匿名審查獲得接受並出版刊登之後,若沒有再做任何事情的話,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這著作財產權不會歸屬期刊,而是歸屬於論文的作者,著作人格權就更不用說了,無論如何都不會歸屬於期刊。 可是,如今竟然有大學教授提出著作權經投稿期刊後自動歸期刊這種欠缺法治觀念的主張,而竟還有媒體刊登出來,我看了也是醉了! 至於多人共同著作的情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格權須經過所有著作人的同意才行使,但各著作人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著作人格權的同意行使;而著作財產權則是在所有著作人都往生之後的50年內都會存續。 其次,【著作權法】還有規定,著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這些已經由前人完成出來的東西,若全盤挪用、抄襲而冒充為自己的著作,都是違法的。 而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的東西包含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含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及其編輯物,還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以及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由此規定可知,一篇已經被完成的研究報告、研討會論文、期刊論文、學位論文,都不在【著作權法】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現行法條所列示的範疇,故只要一經完成,作者就立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教授和研究生們也應予以尊重,不能用所謂的學術界慣例、出版業慣例(?)抹殺。 反之,臺灣如今還有教授大喇喇地投書媒體談論臺灣的學術慣例,視為學術研究的最高準則,覺得諸多其實是遊走法律邊緣的慣例理所當然,而忽視【著作權法】的規定,著實令人憂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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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