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摘要
2006/02/25 11:39:19瀏覽2462|回應1|推薦9
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 (摘錄要點如下)

立買賣契約書人買主: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賣主:周呂彪(以下簡稱乙方)。關予乙方所有後開不動產賣與甲方,雙方協議訂立條款於後,以資遵守:

第一條:買賣不動產標示:嘉義市下路頭段六筆建地,(地目省略)合計土地面積:四八六一平方公尺。

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千萬元正。

第四條:乙方應於甲方之營業所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交付甲方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戶口抄本、委託書、申請書、公定契約書、現值申報書、完稅證明書(或稅單),等有關證件並用印完畢以供甲方辦理過戶手續。
日後如需乙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時,乙方並應隨時交付,不得藉故刁難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否則乙方應負因此而生之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條:擔保抵押權:
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柒千陸百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 之價金債權,『先過戶後在其營業所內向誰去辦理抵押權?此為金蟬脫殼騙取土地權狀之計』。

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

第七條:特約事項:
(一) 辦理產權登記時,有關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得由甲方指定,乙方絕不異議。『居心叵測』。
(三)雙方同意本件買賣土地建築後,如分割出之畸零地,由雙方各得權利之一半,甲方應將所得之畸零地之持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方。『以文字技倆詐取畸零地產權,查畸零地產權本屬乙方所有,土地建築之後,畸零地即告消失,何來權利之一半』?

第十條:本契約簽訂後,倘甲方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如乙方不賣或不照約履行應盡義務時,亦應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與甲方之外,另加賠償所收價款同額損害賠償金與甲方,並負責賠償甲方因買賣本土地所支付之一切其他所交之費用,本約方得解除,各無異議。『此為二、三審法官最常引用之條文、對第6條第14條則隻字未提』。

第十四條:本約如有未盡事項,除經雙方另以書面協議外,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於80年8月26日就本件買賣標的物所簽訂之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等,於本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

第十七條:本契約書一式肆份,由甲、乙方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買 主 (甲方):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李善和、魏化明
地 址 :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七十五巷三十號五樓
賣 主 (乙方):周呂彪
地 址 : 臺北市紫雲街三十二號
見 證 人 : 律師 曹大誠 林信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附註):下回登載系爭補充協議書,與系爭契約書兩相對照,請社會人士公評,是否逃稅違法之契約。
( 心情隨筆雜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187668

 回應文章

揚升之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買賣這樣巨款的建地,至少應該要找一位代書來簽約
2010/06/30 10:52
買賣這樣巨款的建地,至少應該要找一位代書來簽約
見證的律師是何功用?
很難理解會簽這樣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