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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11:20:46瀏覽12927|回應13|推薦19 | |
文/怡克納米斯 一早開車扭開收音機,難得有讓人腦筋振奮的電台新聞,當然不是指大陸PMI初值大漲的新聞,而是指聯合報這則「影城禁帶外食 北市開罰『違憲』」新聞,讓我可以腦筋急轉彎一下。 腦袋還不是很清楚,究竟在電影院吃東西,和憲法有何干係,我非法律和憲法專家,當然不懂。但定神後,新聞最後一段引用台北高等法院法官的說法「『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台北市有多家電影院,消費者可隨喜好選擇電影院,影城業者沒有壟斷和寡占,沒有逼消費者非買戲院內較貴的食物不可,「禁帶外食」規定是企業選擇的經營方式,屬於職業執行自由範圍。」咦?我懷疑法官是讀經濟的嗎?但對於何謂「公益性」這件事,我倒認為法官落入規範性的主觀論述中了。至於這句「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這句話的邏輯為何?倒是讓我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了。 經濟學談「規範」與「實事」是兩派不同的論點,前者論是非對錯,後者只論事實什麼?這討論起來很囉嗦無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維基和Google一番便知。 我偶爾閒來沒事會去電影院進修一下,看「環太平洋」我會以進修核子動力學為名目,看「美麗境界」就來算賽局,看「鐘點戰」就當做複習貨幣學,反正我有很多「偽名目」的進修動機去看電影。但看一場電影動則兩個小時,肚子會餓,口會渴,而且我明知道電影院販售的「食物」在電影院具有「獨佔性」,價高又不見得美味,讓我無從選擇,且讓我的「消費者剩餘」(指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的差距)被剝削,因此,我一定會在開演前把外食帶進電影院,因為電影院外的餐飲供應,絕對具有選擇性與競爭性,讓我有「消費者剩餘」。 講這句話,其實是在反駁法官認為影城業者「沒有壟斷與寡佔」,這個論點,隨便一個大一經濟系的學生都可以反駁。 當然,我帶進電影院的外食絕對合乎「公益性」,我不會帶薑母鴨、燒酒雞和臭豆腐等會引發其他消費者味蕾與口水的「美食」進場,讓其他人不安於看電影。 這牽涉到一個重點,什麼是「公益性」?其實,應該這麼說,某甲帶進電影院的外食,是否侵害某乙等人安心欣賞電影的「效用」,如果說某甲的外食具有侵略性,雖說對某甲具有私益性(指其對自己本身的效用),卻損於其他人的效用總和的公益性,因為財產權已經界定(大家都付錢看電影),那麼,把這個人請出電影院,或者乾脆不讓他進場,這當然合乎效益的。 所以,法官認為「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A)(影城立場),一定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B)(消費者立場),這個推論是合理與成立的論述太過主觀。 法官認為,在這個場域中,業者有權主張,既是如此,反過來說即是消費者進入電影院時,他必須放棄「選擇外食」的自由,即便這個權利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這樣就變成他用「違憲」來說明自己的說法也「違憲」了!更何況,電影院外販售的外食對消費者而言具有獨佔性,並沒有選擇的自由,因此,法官不能主張維持一個獨佔性的名目自由,必須犧牲其他人選擇的實質自由。 這倒是讓我想起我在大學時和憲法教授的爭論,因為憲法教授律定每個人都有固定座位,以利他點名,但我不認同,我主張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之自由,因此我有選擇我坐在哪個座位之自由。然憲法教授火了,他主張在這個教室場域內,他有權主張學生坐在哪個位置的自由(即是個案中法官認為電影院的職業自由),我就回他是他主張的自由和憲法主張的個人選擇自由,憲法保護哪個自由?我甚至說他「違憲」(一個毛頭小子竟然敢當面對憲法教授「嗆聲」違憲,好大的膽子!)憲法教授一火,竟然大聲說這個教室他最大,與他的意思違背者,一律無效!(憲法竟然在憲法教授面前「無效」)最後的結局當然是成績被狠狠的修理了。 從經濟分析來看法官的判決,法官邏輯上是很難成立的,因此,我也會懷疑法官對於引用經濟分析來做為法律的論斷依據,是不是能夠有效掌握經濟分析的精隨? 看電影是否可以攜帶外食這檔子事,其實可以被約定的,像薑母鴨、燒酒雞、臭豆腐之類會干擾其他人安心欣賞電影的美食,應該可以宣告禁止,但其它外食則不應禁止,更何況電影院自己也有販賣,大家各自維持自身的自由即可。如果有人堅持要帶薑母鴨、燒酒雞和臭豆腐進場,依據最低交易成本原則,送他等額的電影票現金,請他離場即可。 要不然,看電影一律不准攜帶外食,這也很公平,反正,就是要大家公平選擇,但我摳腳趾一算,電影院一定不會同意這麼幹,原因為何?也請大家一起摳腳趾想一下……(後記:原標題是「法官大人,看電影為何不能外帶美食啊?」但網友反應「美食」的定義不明,從善如流改為「法官大人,看電影為何不能攜帶外食啊?」) 已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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