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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看電影為何不能攜帶外食啊?
2013/10/25 11:20:46瀏覽12926|回應13|推薦19

/怡克納米斯

一早開車扭開收音機,難得有讓人腦筋振奮的電台新聞,當然不是指大陸PMI初值大漲的新聞,而是指聯合報這則「影城禁帶外食 北市開罰『違憲』」新聞,讓我可以腦筋急轉彎一下。

腦袋還不是很清楚,究竟在電影院吃東西,和憲法有何干係,我非法律和憲法專家,當然不懂。但定神後,新聞最後一段引用台北高等法院法官的說法「『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台北市有多家電影院,消費者可隨喜好選擇電影院,影城業者沒有壟斷和寡占,沒有逼消費者非買戲院內較貴的食物不可,「禁帶外食」規定是企業選擇的經營方式,屬於職業執行自由範圍。」咦?我懷疑法官是讀經濟的嗎?但對於何謂「公益性」這件事,我倒認為法官落入規範性的主觀論述中了。至於這句「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這句話的邏輯為何?倒是讓我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了。

經濟學談「規範」與「實事」是兩派不同的論點,前者論是非對錯,後者只論事實什麼?這討論起來很囉嗦無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維基和Google一番便知。

我偶爾閒來沒事會去電影院進修一下,看「環太平洋」我會以進修核子動力學為名目,看「美麗境界」就來算賽局,看「鐘點戰」就當做複習貨幣學,反正我有很多「偽名目」的進修動機去看電影。但看一場電影動則兩個小時,肚子會餓,口會渴,而且我明知道電影院販售的「食物」在電影院具有「獨佔性」,價高又不見得美味,讓我無從選擇,且讓我的「消費者剩餘」(指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的差距)被剝削,因此,我一定會在開演前把外食帶進電影院,因為電影院外的餐飲供應,絕對具有選擇性與競爭性,讓我有「消費者剩餘」。

講這句話,其實是在反駁法官認為影城業者「沒有壟斷與寡佔」,這個論點,隨便一個大一經濟系的學生都可以反駁。

當然,我帶進電影院的外食絕對合乎「公益性」,我不會帶薑母鴨、燒酒雞和臭豆腐等會引發其他消費者味蕾與口水的「美食」進場,讓其他人不安於看電影。

這牽涉到一個重點,什麼是「公益性」?其實,應該這麼說,某甲帶進電影院的外食,是否侵害某乙等人安心欣賞電影的「效用」,如果說某甲的外食具有侵略性,雖說對某甲具有私益性(指其對自己本身的效用),卻損於其他人的效用總和的公益性,因為財產權已經界定(大家都付錢看電影),那麼,把這個人請出電影院,或者乾脆不讓他進場,這當然合乎效益的。

所以,法官認為「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A)(影城立場),一定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B)(消費者立場),這個推論是合理與成立的論述太過主觀。

法官認為,在這個場域中,業者有權主張,既是如此,反過來說即是消費者進入電影院時,他必須放棄「選擇外食」的自由,即便這個權利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這樣就變成他用「違憲」來說明自己的說法也「違憲」了!更何況,電影院外販售的外食對消費者而言具有獨佔性,並沒有選擇的自由,因此,法官不能主張維持一個獨佔性的名目自由,必須犧牲其他人選擇的實質自由。

這倒是讓我想起我在大學時和憲法教授的爭論,因為憲法教授律定每個人都有固定座位,以利他點名,但我不認同,我主張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之自由,因此我有選擇我坐在哪個座位之自由。然憲法教授火了,他主張在這個教室場域內,他有權主張學生坐在哪個位置的自由(即是個案中法官認為電影院的職業自由),我就回他是他主張的自由和憲法主張的個人選擇自由,憲法保護哪個自由?我甚至說他「違憲」(一個毛頭小子竟然敢當面對憲法教授「嗆聲」違憲,好大的膽子!)憲法教授一火,竟然大聲說這個教室他最大,與他的意思違背者,一律無效!(憲法竟然在憲法教授面前「無效」)最後的結局當然是成績被狠狠的修理了。

從經濟分析來看法官的判決,法官邏輯上是很難成立的,因此,我也會懷疑法官對於引用經濟分析來做為法律的論斷依據,是不是能夠有效掌握經濟分析的精隨?

看電影是否可以攜帶外食這檔子事,其實可以被約定的,像薑母鴨、燒酒雞、臭豆腐之類會干擾其他人安心欣賞電影的美食,應該可以宣告禁止,但其它外食則不應禁止,更何況電影院自己也有販賣,大家各自維持自身的自由即可。如果有人堅持要帶薑母鴨、燒酒雞和臭豆腐進場,依據最低交易成本原則,送他等額的電影票現金,請他離場即可。

要不然,看電影一律不准攜帶外食,這也很公平,反正,就是要大家公平選擇,但我摳腳趾一算,電影院一定不會同意這麼幹,原因為何?也請大家一起摳腳趾想一下……(後記:原標題是「法官大人,看電影為何不能外帶美食啊?」但網友反應「美食」的定義不明,從善如流改為「法官大人,看電影為何不能攜帶外食啊?」)


已出版書籍:

  1. 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華人世界第一本虛擬貨幣專書。
  2. 巷子口經濟學》(二版)繁簡中文版及韓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金石堂2008趨勢行銷年度排行NO.22,2010年簡體中文版獲大陸福建省政府選為年度100本推薦選書。
  3. 搞笑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博客來十大趣味經濟學選書,與亞當斯密之《道德情操論》同獲選為大陸上海市政府2009年50本推薦書。
  4. 火星人經濟學》繁簡中文版,大陸國家圖書館港澳臺文獻推薦書
  5. 庶民經濟學》(二版為老百姓經濟學)繁簡中文版,2010年正體中文本獲香港特區政府教育局推薦。
  6. 上班族經濟學
  7. 《神鬼經濟學》(出版中)

怡克納米斯信箱:e-mail to me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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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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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8 12:26

在美國球場看球賽,或是電影院看電影,都是可以吃東西的,但是不准攜帶外食。電影院比較不會檢查,但一被發現,會要求你丟掉或不准食用。如果進球場,帶有包包的話,進門前往往會被檢查。

原因只有一個,無關道德,無關法律,只是因為要做食品的生意。球場和電影院裡都有自己的食品飲料生意要做,怎能讓你帶外食進來?

有沒有人抗議這件事呢?不知道,沒聽過。不過如果有人把這件事扯到法律或是憲法位階,那肯定會引起哄堂大笑。


Isabella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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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3 23:49
I agree with (9 floor). 

GR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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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21:48
前陣子新聞報導有人在看電影時被老鼠咬,這確實是件很扯的事情,老鼠肯定不是來看電影的,牠一定是被食物的氣味引來的。既然過街老鼠都會在戲院裡出現,那我合理懷疑蟑螂、螞蟻等也應該不會缺席。戲院每天開門營業,每一場戲都有人帶食物進場,要讓食物的味道徹底的消失似乎只有禁止帶食物進場,不准在戲院內飲食才能杜絕鼠輩和蟑螂、螞蟻的橫行。


站在維護電影院場所衛生安全的立場來講,其實我很贊成電影院一律禁止飲食。但實際上,有人看電影就是喜歡邊吃邊看,很難要求他們看電影時不吃東西。那就讓他們買場內販售的特定食物,價格當然會貴一些,因為吃東西造成的衛生問題總要有人負擔些清潔費吧!

誤打誤撞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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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咧
2013/10/29 12:14

版主不知道是幾年次的?

對於電影播放前要先起立唱國歌還有印象嗎?

 

 


Demitrius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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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可攜帶外食嗎?
2013/10/29 05:13
版主想從經濟學的觀點去探討能否攜帶外食看電影這個議題,觀其論點,其實無法否定法官所做的不能攜帶外食判決。另外,版主的論點也出現了經濟學的基本錯誤。其實我倒不見得反對版主的若干看法,但看到版主經常動不動就以所謂的經濟學發表言論,又常出現不少錯誤,覺得實在不妥。

首先,版主認為,「法官認為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A)(影城立場),一定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B)(消費者立場),這個推論是否合理與成立的論述太過主觀。」(註:法官的判決理由其實是「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

我個人也認為法官可能過於主觀,但版主必須能夠提出有力的論點,說明何以法官是主觀的?除非版主能夠真正說明,何以消費者低價購買外食所帶來的公益會大於禁止外食的所帶來的公益,否則版主對法官判決的看法,也只是在質疑的範疇而已,不能視之為推翻法官判決的確切論點。

其實這類的問題並不是去比較不同「公益」之間的大小。以能否攜帶外食為例,這在經濟學上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要探討的是攜帶外食進入電影院是否造成負面的外部性或外部成本。這就好像汽機車造成空氣污染,而自由市場的訂價機制無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公部門解決。不能夠說買低價含鉛汽油開汽機車帶來「公益」較大,所以可以不用去管空氣污染的問題。法官的判決是全面禁止任何外食,而版主的建議是排除特定的外食項目。這些都是直接行政干預的手段,也有其他的方法(例如,外部成本內部化),不論是那一種,都是需要公部門介入。

其次,版主認為,消費者剩餘是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距,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坊間有些教科書寫錯,版主也跟著錯)。經濟學中消費者剩餘的概念,指的是需求與供給所決定的價格線以上,與需求與供給曲線所圍成的三角形。就同一地點購買同種商品而言,除非訂價者將每一單位的消費完全按邊際效用訂價,而產生差別取價問題,否則消費者若根據單一價格去購買任何數量的商品(例如,在電影院買一瓶汽水與買多瓶汽水每一瓶都是一樣的價格),本身沒有消費者剩餘被「剝削」的問題。

至於版主認為買外食比在電影院內買,會獲得所謂的「消費者剩餘」,其實是比價與多樣選擇的問題。在電影院內買也有消費者剩餘,但是如果在外面買價格較低,那麼相對而言,在外面買所得到的消費者剩餘較高。至於因此而被「剝削」是不是比較不好?至少版主必須夠提出有力的證據推翻法官的判決:「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

版主認為法官違憲的說法,過於荒唐。坦白說,法官認為違憲的說法,我也覺得有點詫異,但不敢置喙(畢竟我不是學憲法的)。沒想到版主卻引了自己的例子,以憲法規定人民有遷徙的自由,主張個人可自由選擇座位。如果法官之說是荒唐的,那麼版主的主張也一樣荒唐。

我不反對版主質疑法官的判決,但過去我看到很多人讀經濟學讀的不夠紮實,基本的名詞與內涵沒搞清楚,就儼然以大師自況,滿嘴經濟學術語,這叫做唬爛。

版主在底下回覆其他讀者的觀點,提到經濟學家有兩種,理論經濟學家與職業經濟學家。我覺得有三種,一種是真正的經濟學家(這在國內外並不少見),一種是以政治意識出發的經濟學家(例如台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不曉得怎麼混進台大教書的),另一種是自封的經濟學家(版主)。
民意調查到底準不準?校正法可增加民調準確度嗎?

ericfantasy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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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22:18

不知為何?

看完這篇文章,想帶包鹹酥雞去麥當勞點杯小可,坐一整個下午看閒書。


newshawks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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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21:01

林北也想問:

●看電影為何一定要吃東西!

●坐地鐵為何不能吃東西、喝水!

●公園為何不能溜狗、烤肉!

●室內為何不能抽煙!

●開車為何不能打手機!

為何、為何....


來就富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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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16:41

說真的實在很難搞懂法官到底是想表達什麼

近帶外食...一定要在影城的販賣部買吃的.

也不去想想比較看看

影城裡面賣的東西比在外面

便利商店買的還要高出一倍...........


303101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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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15:49

看電影為什麼一定要邊吃喝邊欣賞才是看電影?

看什麼樣的電影一定要邊吃喝邊欣賞才是看電影?

可不可以在電影院販賣部吃完東西再進電影院?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13-10-25 16:10 回覆:

雖說看電影不見得也沒有必要吃吃喝喝,但吃吃喝喝這件事對於影城而言真的很重要,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否重要,真的一點都不重要。


wintermoo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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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14:35
用詞激烈,不好意思。

但是最令人受不了的是,一群”自學有成的經濟、法律學家“在一件小事上,拼命引用大道理,鉆牛角尖,這種現象自freaknomics出版後,變得嚴重,但是這些”家“探討的品質,不像f一書一樣中立、客觀,而是幾乎接近硬拗。

電影院擺明就是賺錢了,說明他們如何賺錢是很好,但是不要犧牲經濟學來”拗“到自己想要的立場。不然就自己開一家影城算了。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13-10-25 16:12 回覆:

經濟學家自己又區分為理論經濟學家和職業經濟學家至少這兩種,更積極一點的說法是經濟學家其實是經濟分析師罷了。

至於法律專家該怎麼分類,不懂,所以無法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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