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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解讀:功利主義法學
2007/02/04 13:35:23瀏覽1328|回應0|推薦4

要說明本書的意義,就先得用老祖宗的故事來做開頭。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茍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王亦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 」孟子與梁惠王闡述的「義利之辯」向來是中國儒家的判斷是非的重要概念之一。而今天要介紹的,則就是「功利」對於法學的影響。功利可以代表一切法治的基礎嗎?他與正義有什麼區別?都是本書要探討的課題。

 

話說功利主義法學,簡單而言,就是假設人類有「趨樂避苦」的傾向。從古希臘伊比鳩魯的哲學觀,還有宗教革命時喀爾文教派,認為凡世間的財富累積,與每個人的勞動,是對上帝最佳的榮耀;再加上工業革命的科學觀點,資本主義的產業變化。如何追求利益,調和利益,成為另一派由「經濟層面」為出發點的重要法學思潮,於是「功利主義的法學觀」也就應運而生。

 

「功利主義」要先界定的基礎,首先、則是「苦與樂」的分別。著名的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借用了哲學家休謨的「人性論」,藉由其觀念將苦樂的長短、大小、品質來界分。其次、則要判定苦與樂的比較,如何為「最多數人創造最大幸福」,則是功利主義法學家最大的目標。此外,邊沁分別對於法律的分類、犯罪的種類、還有要保護的利益,皆有獨到的見地,甚至直至今日仍有不可抹煞的影響:例如將對於個人、社會、國家利益的侵害,區分為數種類型;就成為我們現代刑法典的個人、社會、國家法益的雛形;而更重要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當」,以及「罪責自負」與「公開審理」等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皆從邊沁的學說裡底定。還有邊沁對於獄政的改革,身體刑與殘酷刑罰的廢除,於英國的產生廣大的迴響,進而改革其相關法制,邊沁可說居功厥偉。

 

當然、這樣說起來很抽象?就以亞當˙斯密「國富論」裡頭的相關例子來佐證:西班牙曾為禁止「黃金外流」,而頒布嚴刑峻罰,一旦走私數一定量的黃金出國,則會判以「死刑」的重罰。所謂「亂世用重典」,應該這樣的威嚇可以收效?但事實證明,將黃金緊緊掌握,卻讓西班牙的商業停滯不前,如是的「鎖國政策」,不僅不能累積更多的財富,竟以衰敗的悲劇收場。我們想想,這樣的法律真合乎「功利主義」的要求嗎?首先、原欲達到的「目的」,可說成效不彰,黃金還是外流。其次、若真有侵害國家財政而判死刑,那殺人越貨也判死刑,這樣的罪行也不能算是相當。再舉另個近一點的例子:美國開國後的各州有其立法,有些卻與明末清初的「八大山人」落款,同樣給人「哭之、笑之」的感覺。怎麼說呢?對於室內的同性戀行為,是違反州法律的;更有趣的,對於女性提起訴訟,某些州曾有明文禁止。各位想聽聽具體背景嗎?同性戀自為宗教教義所不容,故有此保守立法;而女性不能提起訴訟,則是為保障其「天真無邪」充作立法理由!申言之、私下的同性戀與女性的訴訟權,究竟與「功利」的維持有何牴觸?我們在這樣的立法中也很難看得出來。「功利主義」縱非法律所欲追求價值的全貌,但制定沒有功效、沒有具體利益、難以實施的法律,是多麼地荒謬可笑!

 

最末、本書旁及奧斯丁、約翰˙彌爾等法學大家,分別於分析法學與自由法學中有所敘述,不再贅言。但話說回來,約翰˙彌爾對於民主選舉的制度,其獨到的見解倒是振聾發嘳:他認為「記名投票」可以避免選民貪婪、惡意、專橫、偏激、,在無威脅利誘的民主社會裡,選民應記名投票,而善盡投下神聖一票的責任。此外、「複數投票制」讓知識水平較高、中產階級的某些選民,有更多的選舉權,來避免愚民的多數暴力。當然、此與台灣現行的「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選舉方式有所牴觸,但當我們選出來的政治人物,一個個無能、無恥,多數選民又被少數基本教義派的「票奴」所綁架,卻還能厚顏地說:「請尊重選民的決定。」「民主是神聖的」等等鬼話?生活於寶島品質低落的民主中,某種程度的記名、複數投票,雖無具體可行的餘地,但聽起來,還真是言之成理!

 

基本資料:功利主義法學

引申閱讀:約翰彌爾自傳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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