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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解讀:分析法學
2007/01/25 12:37:27瀏覽1742|回應0|推薦2

本回要介紹的是分析法學,說到分析法學還真是難解釋,不如用最為有名的勢力做為引子。拿破崙曾說:「筆比劍有力。」的確、中國不也有「孔子做春秋,亂臣賊子懼」的典故嗎?但分析法學派就不這麼認為,著名英國的大師奧斯丁曾說:「法律乃主權者的命令」,易言之,莫非人民就該被領袖所壓榨,所謂的「朕即國家」,就等同於分析法學派?如此說來,光有千支筆,還不如有一支鎮壓人民的槍?更甚者,常有將「惡法亦法」如是理解,做為分析法學的縮影;二次大戰後的納粹的國崩解,更有人認為分析法學是為虎做倀的幫兇。上述的說法,對於分析法學實在不甚公允,閱讀本書相信能夠豁然開朗。

分析法學派的學者,最具代表的是約翰˙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他認為法律或規則即為一種命令,命令則包含一種希望或一種惡。若將命令分解為幾個要件,則包含下列事項:()一個有理性的人所懷有的希望或願望,而另一個有理性的人因此而必須做某事,或者必須禁止做某事。()如果後者不順從前者的希望,前者將會對後者實施一種惡。()該希望透過語言或其他標誌,具體地表達出來。大體而言,是不是與我們所認識的法律秩序相似?法院的判決要執行、警察給予罰單必須繳納、刑法界定人類行止的規範,施加犯人與罪刑相當的懲罰等,都符合上述的要件。具有強制力,也確實對於不守法律的人給予惡害。但真的是這樣嗎?則透露出其學說的諸多盲點。最明顯的,是奧斯丁無法解釋,當國王逝世,其繼位者如何執行前者遺留下來的法律?而其臣民,為何要繼續蕭規曹隨,遵循先王的法律?奧斯丁說此乃「一種習慣」,實在很難有更強而又力的論述。另方面,隨著法律領域的拓展,民法、商法等任意法的範圍擴大;反之、奧斯丁的學說,則較偏向於強行法,尤其是刑法的論述。「法律是一種命令」,就各項有罰則的禁令觀察,則確實如此;但可由當事人自行界定的民商法範疇,則除了違約的賠償外,很難符合所謂「法律即命令」的前提。由上述幾件缺點,分析法學若毫無更動,怎能跟得上時代的脈動?

 

 面對十九世紀橫掃歐陸的歷史法學派,到二十世紀時分析法學派則不再是吃鱉的局面,由著名法學家漢斯凱爾森大作「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其中的「規範層級體系」學說,則與目前許多法治國家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他認為法律有不同的層級:()憲法是國內法律最高的層級,可稱為「基礎規範」。()而次一級則是所謂的「一般規範」,乃制定法與習慣法,決定機關如何適用它們的法律,而且決定司法與行政行為,其中也包含了實體法與程序法。()再次一級則為「個別規範」,是指法規對於具體案件適用法律的判決。至於三者間的關係是怎樣地?凱爾森認為:「每個行為通常同時是創造與適用法律的行為,一個法律規範的創造通常就等於調整高級規範的適用;高級規範的適用,也等於低級規範的創造。」如此的講解真得很抽象吧?不過換成具體的法律規定,則就一目了然:台灣現行的憲法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同法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由是可知,法位階的概念,衍生出「違憲審查」的制度;申言之,個別規範不能與一般規範及基礎規範牴觸;而一般規範不能與基礎規範牴觸。凱爾森的學說,提供最基礎的法位階概念,實在居功厥偉!

當然還有許多有名的自然法學家,不過必須要在此打住。本書的作者徐愛國(謎之聲:希望不要是女士,人說某人長得很愛國,在台灣是指醜女),最末對於分析法學派的解釋倒是很精簡與懇切:分析法學派固然有他的學術地位,但卻無法獨立成為有力的學說,只能居於陪襯、跑龍套的地位。他既無自然法學的先驗正義,亦非蘊含悠久文化的歷史法學,更無現實主義法學派的豐沛經驗;面對文化、歷史、宗教等面向,分析法學派都閃閃躲躲,曖昧其詞。作為輔助的學說,分析法學派自有其地位,但獨木難撐大樑,要有其他學派的影響力,還是有其功虧一簣的致命傷。

最末,一個有趣的故事出現於卷尾:一位德國軍官在二次大戰末期,因為私下抱怨希特勒沒被暗殺炸死,而被其妻子密告,送進了納粹監獄。(其實妻子與他人暗通款曲,利用官府惡法,來個借刀殺人,跟水滸傳盧俊義的遭遇頗為神似)大戰結束,該女因使丈夫入獄而被審判。該女辯稱,根據一九三四年的納粹法律,其夫本該受罰;無奈卻不為西德法院所採信。未料、展開了法學家「哈特」(分析法學派)與「富勒」長達十數年的法律論戰:法律與道德的界線何在?實証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孰優孰劣?雖然激起學術的火花,產出精采的論辯與著述。但個人以為,最耐人尋味的,還是那惡毒婦女的誣告行為,與他人暗通款曲,還要置前夫於死地!真應了李敖先生的一句話:「前妻,真是最可怕的一種動物!(前夫亦同),您說是吧?

 基本資料:分析法學

引申閱讀:現代西方法學流派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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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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