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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 13:06:22瀏覽906|回應0|推薦5 | |
本回的開頭不用小故事,而是要借用伏爾泰的名著「風俗論」的導讀。他認為:「自然啟發我們產生一些有用的想法,而後我們才進一步地思考;在道德上亦復如此。我們每個人都有這些感情:同情與正義,此亦為社會的基礎。一個小孩看到同夥受傷,會立即感到不安,他會以哭或叫來表示這種感情,如果可能,她還會去幫助受傷的同伴。您可以去問一個未受教育、剛剛懂事、學會說話的小孩,一個人在田地裡耕種的穀物,是否為自己所有?殺死這位所有者的強盜,對於穀物是否有合法權利?您將看到,這個小孩的回答,將與世界上所有的立法者都一樣。」我們華人更能明白,孟子的「四端」更與上述的說法不謀而合。 本書的特點,剛開始閱讀比較接近古希臘羅馬哲學史,怎麼說呢?有蘇格拉底、伊壁鳩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還有西塞羅等人有關正義、國家、政體與法律的說法。之後、本書的篇章則跳到近代歐洲,格老秀斯、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鳩等人的自然法學大家;而皆下來則是美國相關的開國先賢,與二十世紀中葉、二次大戰終了的新自然法學。除了有不少與之前的「自由法學」重疊,也可以看出自然法學在時代上,即便掌握最基本的精神,確實仍存有些斷層與青黃不接的窘境。 而自然法學的「自然狀態」或是其欲達到的目的,也有混亂與矛盾的地方。最明顯的,則是同一時代的霍布斯與洛克,前者的大作「利維坦」認為 本書所呈現另一個有趣的現象,則是美國方面蓬勃的自然法學。獨立宣言的起草者與美國的開國先賢,例如:傑佛遜、潘恩、漢彌爾頓等人,對於法律、憲政、還有美國所面臨的聯邦主義困境,都有其獨到而務實的看法。試舉一例:修憲要多久作為循環?以前閱讀相關的著作,曾經引用傑佛遜的說法,應該以「二十年」唯一基期,不過根據為何,則未加深論。本書特別指出來,傑佛遜認為當年歐洲的平均壽命,成年之後一般還有十九年的生命,而前一代的體制未必適合新世代,因而新生代的人民應與以莊嚴的機會,訂正其憲法而使之切合現今狀態。話說回來,不但實際也切合美國憲政之後多次通過的修正案。(附註:雖然許多的更替,是由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完成。)總之、在本書相關的篇章裡,我們可以看到迥異於歐洲的自然法學發展,美國也成為日後獨樹一幟的「新自然法學」的搖籃,此為後話。 本書最值一提則為新自然法學一派的大師:美國的富勒、羅爾斯、德沃金等人對於自然法學,面臨二次大戰後與美國種族隔離的相關變局,提出他們對自然法學的補充見解。當然、同樣地汗牛充棟,就舉幾個比較重要的說法:首先、是富勒對於「法律的道德性」看法,他認為向來將道德與法律二分化,是過於簡略的說明,而道德可粗分為「願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前者則是人類對至善追求,後者則為「不可做某事」的誡命。申言之,不可偷盜、詐欺、貪瀆則為「義務的道德」,且合乎基本的法治精神;更進一步的說,願望的道德是人類內心的範疇,法律無法強制;但義務的道德,則是法律所能規定,人類基礎生活的準繩。接下來,則是「正義論」作者羅爾斯,對於「功利主義」批判:他認為功利主義的說詞「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成全多數人的利益」,是極其不妥的。並且舉出一個妙喻:認為被犧牲的某人,就若牙齒被拔除一般,被拔牙犧牲的並非得利的多數人,怎會感同身受?再來、則是德沃金對於「自由」與「公平」的看法:他認為近代過多的自由論述,則已經惡化成「為所欲為」的濫用。如何將權利的更加認真對待,讓人人享有自由之餘,同時有公平的體制,則是當務之急。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充分體現當時六零年代,美國所面臨黑白種族問題所應有的態度,對於種族隔離者,要不要賣東西給黑人,是其「契約自由」;但就更高等的「公平要求」,則無法給予充分的理由支持。更進一步的,德沃金更提出「善良的違法」概念,認為對於政府的惡法,只要以和平理性的態度違抗,則應該是被允許的行為;不正與當時黑人民權運動,有若干神似之處?總體而言,從美國的新自然法學,我們可以看到更切合人民要求,反映社會現況的基本精神。 最末,這本書對於活在台灣的我們有什麼啟發?有人說「道德是封建的」,所以為政者不需道德?若違反上述的「義務道德」根本是違法的貪瀆,怎會與法律責任無關?又有人說,犧牲少數外來人口的人權,來保障我們的國家安全?這種無限上綱的論調,豈可「慷他人之慨」?還有人將近年來的亂象,歸咎於「轉型正義」;翻遍最講究正義的自然法學,也無法找出相關的論調,粗俗點的說法:「昨日別人爽,今日換我爽」,亦或「大貪還沒抓,所以放過小貪」等似是而非的說法。昔日的醜事,今日寫成法律,成為日後行醜事的依據?更可怕的,有不少選民認同並為其辯護,才是國之大病。由是觀之,自然法學對於寶島而言,實有其介紹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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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