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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06:12:01瀏覽592|回應0|推薦8 | |
第十九章論國家機構的種類,和統治權力的繼承(1.3 Chapter XIX: Of the Several Kinds of Commonwealth by Institution, and of Succession to the Sovereign Power)他認為國家的類型只有三個形式:君主制(monarchy)、貴族制(aristocracy)和民主制(democracy)。 他的利維坦體系中完全沒考慮定期選舉會對議會中的議員因私人利益而犧牲公眾利益的作為,能產生遏止的作用----他所想到議會民主還是古典”希臘、羅馬式”的菁英貴族的團體。 他明確反對的權力分離的想法,他認為 : 英國內戰之所以發生,是因權力分配到國王、上院和下院的緣故,議會內部分裂,其結果可能就是內戰。 他論述了君主制比民主制優越的種種理由,因而論斷君主制是三個形式中最完善的。 統治權力的繼承,如同羅馬帝國在沒有叛亂擾攘時的慣例,須由統治者決定,繼承絕對是統治者的權力。 統治者通常在現實中我們首先會挑選長子,要選擇統治者的一個子女,或者若沒有子女,選擇一個近親,但他認為任何法律也不該限制他選其他人。(I.E. 英格蘭的憲政發展結果,是議會立訂的法律”擁有決定權”!!) 第二十一章論臣民自由(1.5 Chapter XXI: Of the Liberty of Subjects),開頭對自由的定義﹕對運動不存在外界障礙。(Liberty, or freedom, signifieth properly the absence of opposition (by opposition, I mean external impediments of motion)…)按這個意義講,自由與”自然界的必然”是一致的---水的運動沒有障礙時,就必然趨下,對人而言,自由與演化出的”自由意志” 是一致的,因為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因此在國內都是平等的---這個論點就隱含了"人類生而平等"的概念。 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干涉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這絕不是對主權的限制,因為統治者可以制定法律進行干涉。 除統治者自願讓出的權利外,臣民沒有和統治者相對抗的權力。 據霍布斯的意見,古代的著述家歌頌自由,結果促使人們贊同暴亂和騷動。他主張,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確解釋起來,他們所歌頌的自由是統治者的自由,即免於外國統治的自由。 他的利己主義的倫理觀有一個奇妙結論,就是對統治者的反抗只在自衛的情況才算正當﹔為保護旁人而進行的反抗卻總有罪。 國內對統治者的反抗,即便看來好像是極正當的,他也譴責。 但,他承認服從統治者的義務也有一個限度---他認為自我保全權是絕對的權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對抗統治者的自衛權。 這話合邏輯,因為他把自我保全當成了組織政府的動機。 在第二十九章論削弱或導致聯邦解體的那些事物(1.13 Chapter XXIX: Of Those Things That Weaken or Tend to the Dissolution of a Commonwealth) 他根據當時英、法歷史中都有豐富的例證進行論述,列出國家瓦解的種種原因:給予統治者的權力太小﹔容許臣民有私人判斷﹔凡違反良心的事一律是罪之說﹔信仰靈感﹔統治者受民法約束的理論﹔承認絕對的私有財產﹔分割主權﹔模仿希臘人和羅馬人,世俗權與神權分離﹔否認統治者有徵稅權﹔有勢力的臣民得人心﹔與統治者有爭論的自由。 關於所有這些原因,他在這章的結尾提出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人民對於無能力給予他保護的統治者,沒有任何義務。 也為霍布斯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間歸順克倫威爾,建立了一個名正言順的裡由。 第三篇:論基督教國家(The Third Part: Of a Christian Commonwealth):有十五章,有相當大的篇幅都在探討聖經,反覆論證,是要反擊羅馬教宗對世俗統治者的挑戰。 主要在論證基督教國家的本質,質問我們要信奉哪本聖經,以及為什麼? 我們無法確定人的話是否為上帝的啟示,沒有統治權力的人,又沒有”神蹟” ,如此宣稱,如何能讓人民相信或服從? 奇蹟既然已經絕跡,這意味聖經是唯一可以被信賴的。 聖經流傳久遠,經過明智而淵博的解釋,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們對上帝的知識和人類的義務,一切必要的法則和誡條都可於聖經中推論出來,而無須”超自然的神蹟”及”神在人間的代理人”----人們討論俗世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的權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對統治者的義務時,就只需從聖經中去尋找。 因此,國家統治者有權干預教會,教會的任何誡條以及處罰都不得凌駕於王權之上,在各個國家,統治者應該是教會首領。 論基督教國家十五章的內容,太多聖經細節,瑣瑣碎碎,有興趣就利用超連結自行閱讀辯證----霍布斯對聖經應該是讀的”滾瓜爛熟”,他反覆論證的結果確實會令人覺得他是無神論(atheism)者。第三十六章論上帝的文字及啟示(1.5 Chapter XXXVI: Of the Word of God, and of Prophets)確實會讓能理性思考的人產生”合理的懷疑”聖經如何會是”上帝啟示的記錄”? 以後,會有這樣懷疑的”思想家”更多,現實的情況,不可能每個人都是”思想家”,宗教還的存在有其必要性,感性信仰的神是耶和華;理性信仰的神就是” 絕對存在的大自然”,而聖經是多少世代眾多哲人”生活經驗及思想智慧的結晶”,可以成為每個人就只有這一世的”生命旅程”導覽指南,迷路了可以從中得到指點----有”部份類似的元素”可類比中國文化大革命時,紅衛兵可由毛語錄中得到”造反有理正當性”的指引!! 第四篇:論黑暗王國(The Fourth Part: Of the Kingdom of Darkness):有五章,開宗明義,指出: 除了這些,神和人,我已經論述的統治權力,有另一種在聖經提到的另一種權力,"這個世界黑暗的統治者”,"撒旦王國…" (Besides these sovereign powers, divine and human, of which I have hitherto discoursed, there is mention in Scripture of another power, namely, that of "the rulers of the darkness of this world,"* "the kingdom of Satan,…")。 主要是攻擊羅馬教會的腐敗、黑暗,大量揭發了羅馬教會的剝削、貪婪的種種醜行劣跡----太多細節,瑣瑣碎碎,有興趣就利用超連結閱讀辯證。 霍布斯比約翰·洛克大44歲,霍布斯生長於國內及國外的戰爭時期,當時歐洲的社會面臨著無政府狀態或專制政治的兩種極端---清教徒,尤其是獨立教會派,深記專制政治的危險,形成”頑強不妥協的民粹”的宗教狂熱,一切回歸聖經,這也是一種”基本教義派的主張”,新教的聖經有兩個部分:舊約及新約,好在新約”包容的愛”可以平衡舊約”排他的仇恨”,否則”神學士” 的殉教狂熱會壓制理性思考的空間﹔霍布斯經歷了各種宗教戰爭中熱狂主義的對抗,他因此對於無政府狀態的混亂及殺戮”映像深刻”,因而主張絕對君王統治以避免” 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如何防止統治者濫用權力,走向暴虐? 在他的思想體系中完全沒有討論,他最重要的創新觀點是以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反對神權----注意時空的環境,想想像宗教的變革引發的戰爭斷續了一百多年,今日視為理所當然的,在那時卻是非常創新的觀點。 當政府傾向暴政的趨勢有沒有辦法遏制? 這個難點欠缺解決方案的論述,一個世代後的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提出另一個權能分立及“約制與均衡”創新論述----當時英格蘭國王是”餘威猶存”的時期,法國的路易十四(Louis XIV,1638年9月5日~1715年9月1日)正是絕對君主專制的鼎盛時期,”因緣際會”英格蘭真的往權能分立方向演變,嗣後議會成了太上主宰,最終大權轉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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