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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2 01:27:49瀏覽1230|回應0|推薦15 | |
1641年11月,出逃前,霍布斯完成政治的法律元素這部書的第三部分論公民(De Cive),這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自由(Liberty)共有四章,描述自然狀態下人的自然權利和自然法,以及自然狀態的缺陷,這些理性”推導”的觀點都是”史無前例的創新”;第二部分統治(Dominion)共有十章,分析了建構的國家的要素:人民主權、國家類型、主權者的權利、主權者的義務、法律及國家解體的因素,闡述了以契約建構國家的概念,也就否認了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的正當性。第三部分宗教(Religion)共有四章,就是主張擁有統治權者擁有所有在宗教或靈魂事務上的最終裁決權,很明確的反對羅馬教皇作為神在俗世的代理人的角色。 特別是第7章(Chapter VII: Of the three kindes of Government, Democracy, Aristocracy, Monarchie)孕育著人民主權的思想,雖然不是那麼的清晰----往後,英國內戰(the English Civil War,1642–1651年)先驗證他所擔憂的所有人相互間的戰爭(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 ---war of all against all),在他死後,歷史的發展讓人民主權的君主立憲議會制度在實踐中日益完善,這是他所不能、不敢預想的!! 論公民(De Cive) 封面頁的插圖 1642年,這本用拉丁文寫的書匿名在荷蘭出版,立刻大受歡迎,私下的傳閱讓她在巴黎的聲譽鵲起。 這書是霍布斯哲學思想成熟的標誌,將他的政治學說勾畫出了輪廓清晰的大綱,以後發表的政治著作都是這部書內容更進一步的詳細推導。 霍布斯在巴黎他重新加入了馬蘭•梅森納(Marin Mersenne,1588年9月8日~1648年9月1日)的學術辯證團體。 笛卡爾當時定居于荷蘭,他把剛剛完稿的第一哲學沉思集( 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寄到梅桑納團體廣泛徵求學者們的意見。1642年,霍布斯看到了這本書的手抄本,對他所主張的二元論(Dualism)的哲學觀點寫了一篇批評性的文章,由梅桑納轉寄給笛卡爾,霍布斯認為思想只是某種有形體的東西的活動,一切觀念都是來自於感覺經驗。 笛卡爾在該書出版時,將霍布斯的詰難連同自己的回復一起作為附錄付印。 化圓為方(squaring the circle)示意圖 1645年,霍布斯因在哲學界良好的名聲與笛卡爾及法國皇家學院(the Royal College of France)數學部主席的吉爾斯•德•羅貝瓦爾(Gilles de Roberval,1602年8月10日~1675年10月27日)等被選為對英格蘭的約翰·佩爾(John Pell,1611年3月1日- 1685年12月12日)和丹麥的籃勾門踏拿斯(Longomontanus)兩位數學家在古希臘三大歐幾里得幾何尺規作圖難題之一的化圓為方(squaring the circle)爭議當仲裁者。 這時五十七歲的霍布斯又自稱為數學家。 英國內戰1642~1646年雙方勢力演變示意圖 1644年中旬,保王派的勢力出現”不可逆”的惡化,支持者及王室成員陸續外逃法蘭西,尋求路易十四(Louis XIV,1638年9月5日~1715年9月1日)的庇護。 英國內戰局勢的發展,使霍布斯更堅信他主張的絕對君主專制是維持國內和平的必要方法,1646年,將論公民修訂後擴大發行。 1647年七月,霍布斯受聘成為由澤西島(Jersey)轉到巴黎,十六歲威爾斯王子查理(Charles, Prince of Wales,1630年5月29日-1685年2月6日)的數學老師,持續到1648年威爾斯王子查理離開巴黎前往荷蘭。 議會黨在克倫威爾的領導下,徹底打垮了保王黨。 他為了使他的見解能被更多英格蘭人民閱讀、瞭解,決定用英文在論公民的基礎上補充新內容及更為詳盡的論證,著手寫利維坦,或教會和市民聯邦的實質、形式和權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 1645年,他的保護人,卡文迪許第三伯爵已返回英格蘭;1648年,他的好友馬蘭•梅森納(Marin Mersenne,1588年9月8日~1648年9月1日)的去世,霍布斯在巴黎日益感到孤獨。 1649年,查理一世國王被送上了斷頭臺,英國廢除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國,作為保王黨堅定支持者的霍布斯對未來的發展感到絕望,在書中第二部分論國家(Of Commonwealth)的第二十九章論削弱或導致聯邦解體的那些事物(1.13 Chapter XXIX: Of Those Things That Weaken or Tend to the Dissolution of a Commonwealth)的結論:”最終,當在一場國外或國內戰爭,敵人得到最後的勝利,當聯邦的力量不再保有領地,不能進一步保護人民得到他們的忠誠,那麼,聯邦就解散了,每個人被釋放能依他自己的裁量權必須指點他以這樣(先前討論)的過程保護他自己。”(Lastly, when in a war, foreign or intestine, the enemies get a final victory, so as, the forces of the Commonwealth keeping the field no longer, there is no further protection of subjects in their loyalty, then is the Commonwealth dissolved, and every man at liberty to protect himself by such courses as his own discretion shall suggest unto him.)。 這個論點使流亡巴黎的宮廷大為憤怒,認為霍布斯是向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軍政府示好。 第三部分論基督教國家(The Third Part: Of a Christian Commonwealth)和第四部分論黑暗王國(The Fourth Part: Of the Kingdom of Darkness)是對論公民(De Cive)第三部分宗教(Religion)的綱要進行擴充,對聖經內容進行討論並攻擊教會向王權挑戰的企圖。 這個激烈反教會的態度觸怒了英格蘭教會及羅馬教會。 1651年,他出版了利維坦,排山倒海的讚揚和反對的意見壓過當時的所有其他的思想家,卻也使他不能繼續在巴黎居住。 1651年,霍布斯向革命派政府表示歸順,被允許回到英格蘭,居住在倫敦的費特巷(Fetter Lane)過著隱居的生活。 1654年,他出版了論物體(De Corpore),這本書論述了邏輯學、數學和物理學的基本原理,是他哲學體系的基礎,主張物體是唯一的存在,運動是一切現象的根本原因,系統的導引他的機械唯物主義(mechanistic materialism)的自然觀----這也是他駁斥笛卡爾的二元論(Dualism)哲學觀點的依據。 他僅自學研究過幾何學,他在數學整體領域的”學術觀念”是不精確的,但由於他曾被選為仲裁化圓為方(squaring the circle)的爭議,”幻想”他已經發現了解決方法,懷著”夜郎國意識”與牛津大學的幾何學教授約翰•沃利斯(John Wallis,1616年11月23日~1703年10月28日)展開辯論,數學演算必須建立在”非常嚴謹的公設基礎”,他的數學根基不足,但持續這個爭議到1578年,當然讓他顯得”極愚蠢、無知、可笑”。 1654年,他也發表了一篇短論文論自由和必要性(Of Liberty and Necessity),由主教約翰•布蘭豪(John Bramhall,1594~1663年6月25日)以霍布斯具名出版。 他就自由意志(Free Will)問題跟約翰•布蘭豪主教進行辯論戰,他是嚴格的決定論者。(I.E. 這個自由意志一千多年來都不是”神學教義”的熱點,當風起雲湧的宗教改革引發反宗教改革運動(Counter-Reformation),這個自由意志的辯論一時就成為了顯學,這個議題確實值得”超出宗教神學框架”進行討論;要比一千年前形而上”三位一體”的辯論後出爐尼吉亞信經(the Nicene Creed)有意義的多!! 有必要依據”實際的生活經驗”及以”簡化的模式”來演譯這個議題,瞭解自由意志在日常生活中能起多少作用!! ”除了自己沒有其他的主人”是可能的嗎?) 1672年,他以拉丁文完成他的自傳。 1675年,將奧德賽(the Odyssey)和伊利亞特(Iliad)譯為英文,據說”文筆低下”。 1679年,隨卡文迪許家族家族遷居,經過這番顛簸,就臥床不起,12月4日以九十二歲高齡去世。 他終身未婚,一生的大部分時間與卡文迪許家族聯繫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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