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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6 01:15:34瀏覽734|回應0|推薦11 | |
霍布斯的時代,先有1525年,條頓騎士團的第三十七任勃蘭登堡的大團長阿爾伯特(Grand Master Albert of Brandenburg,1490年5月16日~1568年3月20日)變更為路德教派(Lutheranism),將條頓騎士團的領地轉為普魯士公國,自己成為”政教合一的領袖”;後有1534年,亨利八世(Henry VIII,1491年6月28日-1547年1月28日)以離婚為”藉口”,在議會的支持下,通過的至尊法案(The first Act of Supremacy)也成為”政教合一的領袖”,當然許多教會或修道院的土地資產被貴族們掠奪了;雖然,宗教的權威已經鬆動,但主流思想還是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來確保國王所擁有權力的正當性,所建立的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的統治機制才有繼續存在的基礎----以聖職(the clergy)、貴族(the nobility)及庶民(commoners)的等級組成社會的結構,而以羅馬教宗是神在世間的代理,為最高權威。 聖職(the clergy)、貴族(the nobility)及庶民(commoners)階級構成的封建社會示意圖 霍布斯寫的利維坦,或教會和市民聯邦的實質、形式和權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是基於機械唯物主義(mechanistic materialism)的觀點,由個人為基礎推導到國家---稱之為利維坦是人創造,就是人民共同建造”擁有力量的巨人” ,初版封面的插畫描繪出一個戴著王冠的利維坦巨人,一手持劍、一手持權仗,巨人的身體則由無數的人民所構成,右邊的教會和左邊的國家是同一軀體,而國王則是這個軀體的頭腦。模造的人----是人民和利維坦訂定盟約所創造的國家,隱含著”主權在民”的概念,這是和當時主流思想很不一樣的創新觀點。 利維坦﹙Leviathan﹚首頁的插圖 比較這兩幅圖,就可以感受到巨大的差異,人成了主體,人民共同建造利維坦統治著人民及”神在世上代理人”。 國王有權解釋聖經,解決宗教爭端以及決定民眾的禮拜儀式,有責任維持國內的和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社會生活秩序,代價就是授予國王的絕對君王統治(absolutism for the sovereign)權力。 霍布斯的這聲譽主要就在本書上,有必要深入仔細的討論其內容。 利維坦(Leviathan)有四篇,第一篇:論人(The First Part: Of Man)、第二篇:論國家(The Second Part: Of Commonwealth)、第三篇:論基督教國家(The Third Part: Of a Christian Commonwealth)、第四篇:論黑暗王國(The Fourth Part: Of the Kingdom of Darkness)。 論人:有十六章,主要論述 : 他認為一切人生來平等,在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中,人人渴望保持個人的自由,但又想得到支配旁人的權力。 這兩種恰恰會導致相反結果的慾望---都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他抽絲剝繭的演繹得出自然狀態會造成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a war of all against all)而在這種環境的”..生活是孤僻、匱乏、猥祟、愚鈍又淺陋..” ( ..the life was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 在這種自然狀態下,就只有戰爭,而“武力和欺詐在戰爭中是兩大主要的價值”( Force and fraud are in war the two cardinal virtues.)。 人們傾向于和平的"熱情”有: 死亡的恐懼;渴望寬裕生活所必需的財產; 希望經由他們的勞動實踐而獲得這些。 因而理性提出合宜的和平條款讓所有的人達成協議。(The passions that incline men to peace are: fear of death; desire of such things as are necessary to commodious living; and a hope by their industry to obtain them. And reason suggesteth convenient articles of peace upon which men may be drawn to agreement.)(I.E. 兩百多年前的英文有許多動詞加”eth”: suggesteth, looketh, requireth,ariseth, proveth…類似今日的”ed”) 霍布斯明白指出:自然第一法則是沒有正義及”至善”的存在 ,每個人對於任何事物都能夠聲稱自己具有所有權;自然第二法則是任何人都應該放棄主張擁有一切事物,當其他人也願意如此做的時候,就能遠離自然狀態,建立一個有絕對權力的國家統治----維持國內的和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社會生活秩序。 論國家: 有十五章,主要論述 : 國家的存在是人類給自己加上約束,使自己脫離戰爭的悲慘狀況,目的在於使天生愛好個人自由和愛好支配旁他人因而引起” 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中得到自我保護,而有更愜意的生活。 霍布斯探討人類為何不能像螞蟻和蜜蜂那樣協作,他認為,它們不競爭、沒有榮譽、慾望,它們是天然的協合,但人類只能是憑依盟約(covenants)建立的協協合。 這種盟約必須把權力交付一個人或一個議會,因為否則它便無法實施,“只有文字,沒有”武力” 的盟約是沒有力量約束人類的”(And covenants, without the sword, are but words and of no strength to secure a man at all.)。 公民作出選擇如此結合起來的群眾稱作國家---利維坦是一個”人造的神”---之後公民們的政治權力即告終止。 (I.E. 這盟約的概念全然不是後來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和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講的那種公民與統治權力者之間的盟約概念,但,霍布斯的盟約隱含後續”萌芽發展的因子” ,這些差異以後會討論比較。) 少數派也和多數派同樣受約束,因為這盟約正是說要服從多數人所選擇的政府。 政府一經選定,除這政府認為宜於許可的那種權利以外,公民喪失掉一切權利。 第十八章論統治機構的權力(1.2 Chapter XVIII: Of the Rights of Sovereigns by Institution)列舉了十二種權力,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言論控制、財產處分、鎮壓反抗、宣戰媾和、獎懲及選拔官員----就是”絕對的統治權”,統治者的權力沒有限度,統治者主要關心的是維持國內的和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社會生活秩序,可以類比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結構及運作!! 他承認統治者的專制,認為最壞的專制政治也強過陷於” 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的無政府狀態----可以類比現在經過一連串”茉莉花革命”( The Tunisian Revolution)洗禮後的北非阿拉伯聯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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