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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07:55:03瀏覽947|回應0|推薦13 | |
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比勒內·笛卡兒大八歲,是個”大而化之”興趣廣泛的英格蘭政治哲學家(political philosophy),他將所接觸到的”新思想學說”現堆積木般的塑造了他”不細膩”的機械唯物主義(mechanistic materialism)的體系。(I.E. 機械唯物主義有必要利用超聯結深入瞭解這個語詞的內涵,這是進行”有意義閱讀”的必要條件!) 1651年,出版的利維坦(Leviathan)他創新的以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及社會契約理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建立絕對君王統治(absolutism for the sovereign)的國家起源理論。 利維坦是舊約塔納赫(the Tanakh)約伯記(Job 41:1-34)中描述的”海怪”(sea monster)----將國家類比為人造的”怪獸”,不承認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主張當君主可以履行該契約所約定的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社會生活秩序的職責時,人民應該對君主完全忠誠。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理論超越了尼可洛·馬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年5月3日~1527年6月22日)君王論(The Prince) 所主張的”不擇手段”權謀,啟發性的指引了其後的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和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建構議會民主憲政制度的新方向。 這個社會契約理論新觀念的形成和他成長的過程式有關聯的,要比較仔細的探究!! 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畫像 1588年4月5日,他出生於英格蘭南部威爾特郡(Wiltshire)的馬姆斯伯里(Malmesbury)。 她母親因聽聞西班牙無敵艦隊(the Spanish Armada)將入侵英格蘭的驚嚇而早產,日後霍布斯常說: "我母親生了雙胞胎:我本人和恐懼"----而他的一生也確實是在社會局勢動盪不安恐懼氛圍中渡過的。 他的父親因捲入與自己小教區以外牧師的打鬥後被迫逃到倫敦,將他的三名子女都寄託給他哥哥法蘭西斯照顧。 四歲開始在馬姆斯伯里的教堂接受教育,1603年,15歲時他被送至牛津的摩德林學院(Magdalen College)就讀。 1608年,20歲時取得學位,經由院長James Hussee爵士的推薦,擔任威廉•卡文迪許德文郡第一伯爵(William Cavendish, 1st Earl of Devonshire,1552年12月27日~1626年3月3日)之子威廉•卡文迪許德文郡第二伯爵(William Cavendish, 2nd Earl of Devonshire,c. 1590~1628年6月22日)的家庭教師,霍布斯一生和這顯貴家族的緊密關係也因此展開,他找到了可靠的保護人,有出國旅行考察的機會,能夠接近社會名流和學者。 1610年霍布斯陪伴威廉在成年前的大旅遊(the Grand Tour)遊遍歐洲大陸,因此有機會將他在牛津所接受的經院哲學(the scholastic philosophy)教育與歐洲大陸具批判性的科學研究方式相比較。 這次大旅遊,不僅接觸到克卜勒1609年出版了新天文學(Astronomia nova)提出的行星橢圓形的運動軌跡日心說模型(heliocentrism),同時,也讀到伽利略1610年3月出版的星際信使(Sidereus Nuncius),記述了利用望遠鏡觀測到月球表面、金星的盈虧(Phases of Venus)、木星的衛星、星座及銀河等細節製圖,使他的眼界大開。 回國後,威廉當選為議會的議員,霍布斯成了他的秘書,因而結識了英國詩人和劇作家本·詹生(Ben Jonson,約1572年6月11日~1637年8月6日)及當時在詹姆斯一世繼位後仕途正走紅的弗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月22日~1626年4月9日)。 1621年,培根因欠債及受賄,不准再從事公職,退隱從事著述,這段期間,霍布斯當他的秘書受到了培根哲學思想的啟發,這時霍布斯的興趣是文學,研究古希臘和拉丁文的著作。 1628年,議會起草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沒有下議院的同意不可以徵稅;沒有正當的程序不可監禁人民;軍隊不可紮營在人民房舍及和平時期不可宣布戒嚴----霍布斯經過十餘年的努力,將修昔底德(Thucydides) 希臘文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翻譯為英文,他有意的選在此時出版想要顯示民主政體諸種弊害,藉此表達對王室絕對權力的支持。 注意 : 他此時三十九歲,對利維坦(Leviathan)的絕對君主權力的概念還未成形,還沒有自己圓融的哲學思想,只是隱約不習慣下議院具有”草根性”新教議員的”民主運作方式”。 這本述翻譯的時程很長----也正好對比詹姆斯一世統治期間爆發1605年的火藥陰謀(the Gunpowder Plot)以及基層新教信仰的擴張,下議院的選出的新教代表的”草根性及鬥爭性”攪動了政治、社會上的秩序,1603年詹姆斯一世繼承英格蘭王位初期曾說:"下議院是具無腦的軀體。成員們以紊亂的舉止表達他們的意見;在他們的會議中除了哭聲、喊聲和混亂,甚麼都聽不見。我感到驚訝的是我的祖先居然曾經允許這樣一個機構的存在。”( " The House of Commons is a body without a head. The members give their opinion in a disorderly manner; at their meetings nothing is heard but cries, shouts and confusion. I am surprised that my ancestors should ever have permitted such an institution to come into existence.")----霍布斯意識到希臘式的民主政府是有缺陷的,不僅無法贏得戰爭,也無法維持社會的穩定,他認為民主制度並不可取。注意 : 那時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是主流思想,”議會”只是一個國王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附屬的下級機構,”議會”的主要權力是在上議院,但是具備”草根性及鬥爭性”的下議院興起的趨勢正在成形----可以現今台灣民進黨的崛起類比想像當時英格蘭的情況!! 1628年6月,霍布斯的贊助人,威廉•卡文迪許德文郡第二伯爵正值35歲的壯年,據說因過度放縱(over-indulgence)去世了。 1629年,喬維斯•克利夫頓第一男爵(Sir Gervase Clifton, 1st Baronet, 1587年11月25日~1666年6月28日)聘請四十一歲的霍布斯擔任他十七歲兒子的家庭教師,再次陪伴進行在成年前的大旅遊,去過威尼斯,大部分的時間是待在巴黎。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他翻閱了歐幾里德(Euclid ,约公元前325年~公元前265年)的幾何學原理(Euclid's Elements),為幾何學邏輯證明的嚴密和精確性著迷。 他開始研讀幾何學,他認為幾何學是迄今創立的唯一真正科學,從定義出發,推理帶有計算性質。 日後他的論證方法完全是幾何學式的,定義間必須沒有自相矛盾的概念,但他應用在哲學中的論證經常沒有做到這點。他閱讀尼可洛·馬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的君王論(The Prince),對比當時所觀察的政治社會發展,意圖將個人的人性當為幾何學的”定義”作為推論基礎,然後按幾何學的方法準確無誤的推演出國家的構成,他已經初步建立了哲學方法論的設想。 1631年,霍布斯再度受聘於卡文迪許家族,成為威廉•卡文迪許德文郡第三伯爵(William Cavendish, 3rd Earl of Devonshire,1617~1684年)的家庭教師。 1637年底返回英格蘭,這時的政治和社會局勢動盪不安。 1638年2月28日,蘇格蘭的教會和貴族共同在愛丁堡格雷福瑞爾教會墓園(Greyfriars Kirkyard)發佈莊嚴的國家公約(The National Covenant)要求自由的蘇格蘭議會和不受國王干涉的自由蘇格蘭教會。 1639及1640年,查理一世發動兩次失敗的主教戰爭(the Bishops’ Wars),他向英格蘭議會尋求財政支援。 1640年4月,召集的”議會”同情蘇格蘭教會拒絕國王徵稅發動新戰爭的請求,國王不到一個月就將”議會”解散了,被稱為短期議會(the Short Parliament)。 這一年英文寫了一本沒有公開印行表明他”尚未成熟”的政治理論---政治的法律元素(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 已經顯現出他政治學說的特色:國家權力不可分割地屬於統治者,人們只有同意把自己隸屬于專制的國王,他們才能在和平環境中共同生活,但是,這書第十五章(Chapter 15: Of the Divesting Natural Right by Gift and Covenant)所說的放棄的”天賦及約定的自然權力”在第二十八章(Chapter 28: Of the Duty of Them That Have Sovereign Power)表明”統治權力相對是有責任的”,這是一種約定,和統治者訂定的一個契約,這和君權神授的專制是根本的差別,這是一個觀念的”飛躍”,非常重要的”創新概念”。 1640年11月,召集的長期議會(the Long Parliament)議會派掌握全面佔優勢,將查理一世所依重的托馬斯·溫特沃斯,第一斯塔福德伯爵(Thomas Wentworth, 1st Earl of Strafford,1593年4月13日~1641年5月12日)和英格蘭教會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1573年10月7日~1645年1月10日)先後被彈劾拘捕關入倫敦塔。卡文迪許第三伯爵作為王黨的支持者,連同其他的八人也都遭彈劾,因拒絕出席上議院的刑事被告庭,1642年七月二十日被驅逐,將被收押入倫敦塔,這個發展使卡文迪許第三伯爵,帶著家臣霍布斯奔逃到法國。 1645年,卡文迪許第三伯爵回國向議會屈服,1646年被判罰款5,000 英鎊,赦免他先前違法。 留在巴黎的霍布斯,十一年後,得罪了流亡在巴黎的王黨不得不回到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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