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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9 05:42:48瀏覽1023|回應1|推薦26 | |
歷史的特性就是不斷積累的過程,新文化產生的文明在歷史積累的基礎上重新發展----形象的描述就像夏威夷大島(the Big Island)不斷流出的熔岩,流經途徑任何存在的生命、河川、窪地及一切物質都被覆蓋,可說是”無堅不摧”,這過程是週而復始的。 由公元1648到1789年這段141年,約五代的時光,當時許多相互激盪的思想及事件有”草蛇灰線”軌跡,以文明發展的觀點檢視回顧,我們稱之為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也是”理性的時代”。在啟蒙時代之前,公元1517到1648年是歐洲宗教變革(Protestant Reformation)時期,經歷131年約四代的時光,這期間新舊教徒間的不寬容,藉異端之名彼此迫害,再加上各王國諸侯間政治與利益關係複雜的糾葛,致使披著宗教外衣的戰爭不斷。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he Peace of Westphalia)簽訂,結束了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1618–1648) ,可視為歐洲大陸政教完全分離前的最後一個宗教戰爭,最大受益國就是荷蘭及法國。 荷蘭七省烏特勒支同盟(the Union of Utrecht),經過八十年戰爭(the Eighty Years' War)抗爭的獨立被正式承認。 1492年1月2日,伊比利半島收復失土(Reconquista)十字軍征服格拉納達(conquest of Granada)後,大批的塞法迪猶太人(Sephardi Jews)逃到荷蘭七省;隨後一百多年斷續的宗教戰爭,葡萄牙與西班牙國王藉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迫害基督新教(Protestants)教徒及1685年路易十四發佈楓丹白露敕令(the Edict of Fontainebleau)至少十萬胡格諾教派( Huguenots)新教徒逃離法國到達荷蘭,帶來了人才及財富,逐步取代了原來西班牙及葡萄牙支配世界貿易的地位,成為歐洲最富裕的國家,直到1750年後,才漸漸被大量使用瓦特改良蒸氣機的英國超越。 英國內戰(the English Civil War(1642–1651))及三十年戰爭都異常的殘酷,人們對以戰爭手段作為維護宗教"唯一真理"的必要性產生懷疑。牛頓(Issac Newton, 1642-1727)以機械力完美的解釋天體的運行,普遍引發對啟示(Revelation)的懷疑。 在這個大環境下,各種思想學說湧現,對自然科學、政治、宗教及國王權力來源等的議題,以經驗主義(Empiricism)和理性的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主張進行探討,形成推動啟蒙時代發展的核心力量。 啟蒙時代所塑造的文化就是十九世紀西歐基督教文明成長的基礎,重商主義(Mercantilism)的經濟活動發展出的上層政治結構就是帝國主義(the imperialism),到了二十世紀帝國主義不可持續發展的零和(zero-sum)機制就必然又回到非理性的”相互毀滅”戰爭機制。 基督新教的理性信仰迫使”作為唯一真神在世俗間代理人角色”的羅馬教皇原形畢露,就失去”裝神弄鬼”的神祕,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所依據的宗教主張及教義也必須接受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的檢驗,就必然要退位的!! 啟蒙時代歐洲的政、教逐步的分離,建立在經驗主義(Empiricism)的科學終能在基督新教的王國、諸侯國中不受干擾的穩步的發展。 當羅馬教皇作為”神派駐俗世的代表”被質疑時,那麼,俗世皇帝及國王先前建立在君權神授(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的統治權利必然會被理性主義(rationalism)者的質疑。 新的政治架構,必然會應運而生。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的利維坦(Leviathan)強調需要一個有力量的國家維護社會的文明態度(civility)。他認為,人類的作為是由利己的內在因子所驅動。 然而,這些利己的動機在原始的國家經常是矛盾對立的。所以,在自然的國家,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的情況。(there was a condition of a war of all against all.) 在這樣的情況,生活是”孤僻、匱乏、猥祟、愚鈍又淺陋”。( life was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在體會無政府國家的危險,人類終究瞭解需要一個保護他們的機制,他最重要的創新觀點是以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反對神權----注意時空的環境,想想像宗教的變革引發的戰爭斷續了一百多年,今日視為理所當然的,在那時卻是非常創新的觀點。 他是至高王權的支持者,但是,當政府傾向暴政的趨勢有沒有辦法遏制? 他就沒有”自我圓融”的論述,另一個創新論述補充這個難點的就是約翰·洛克(John Locke)。
約翰·洛克(John Locke)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對英國政治情況的生活經驗是全然不同於托馬斯霍布斯。 托馬斯霍布斯比約翰·洛克大44歲,他生長於國內及國外的戰爭時期。 1648年時,托馬斯霍布斯60歲,見證過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1618~1648年)及三個王國的戰爭(Wars of the Three Kingdoms,1639~1651年)的暴行。 日爾曼是30年戰爭的主戰場,在整整一個世代裡,歷史上空前未有的最無紀律的暴兵縱橫反覆地蹂躪著日爾曼鄉村,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六分之五的鄉村被毀滅成了一片廢墟。 大軍之外,還有小股的義勇兵,其實,就是土匪,他們隨隨便便,自由行動——最可憐的,當然還是農民們,凡屬有這樣土匪出現的地方,到處是無窮無盡的物質搶掠、破壞、焚燒、鞭打、強姦、屠殺。戰爭地區一千六百萬的人口凋零為不足八百萬。 1649年,又見到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1599年4月25日-1658年9月3日)兇殘的鎮壓愛爾蘭,估計有618,000人,40%的人口死亡,其中400,000天主教徒,167,000人直接因戰爭及饑荒,其餘的死於戰爭引發的疾病。 在1688年時,托馬斯霍布斯已去世九年,約翰·洛克正值56歲,見到國王神聖權利和議會政治權利之間鬥爭的完整發展,以光榮革命( Glorious Revolution),議會政治獲得勝利結束。 這個發展的結果影響約翰·洛克建立另一種社會契約理論(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一種君主權力受憲法約束和一個社會有權力的國家。約翰·洛克認為,如果國家未被根據可靠的契約設定,強化的政治力量可能轉變成為專制主義。所以,約翰·洛克陳述對政府設立二個有相互義務的條約。 第一個條約,人們服從契約自己授權給共有的公共職權。 這職權有權力頒佈和維護法律。 第二個條約包含對共有的公共職權的限制-----國家沒有權力威脅人的基本權利(the basic rights of the human beings)。 講求實際的英國人,經過英國內戰(the English Civil War(1642–1651))及”一些曲折”後,1688年的光榮革命終於完美的演化出君主立憲(Constitutional monarchies)的不列顛議會制度(the British Parliament),英國先一步完成了政、教分離及統治機制的改造,以約兩代人的期間,使英國在七年戰爭(The Seven Years' War ,1756年-1763年)後,全面超越法國成為獨霸世界的國家----這是人類文明發展的躍進,後續文章詳述過程及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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