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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中昇華~海寧格智慧精華】 書摘 P.12-20
2018/10/27 16:03:00瀏覽928|回應0|推薦11

【序幕】

【關係中的罪惡與清白】(p.12

人類關係開始於施與受,而施與受又開啟了我們清白與罪惡的經驗。

這是因為一方帶著期待而付出,接受的一方則感覺自己背負著回報的義務。一方帶著期待,而另一方則感受到義務,如此一來造就了每一段關係中的罪惡與清白。這也將使得付出與接受的兩方交換位置;除非最終施與受能達到平衡,否則不論付出或接受的一方都不會滿意。

這意謂著接受的一方將有機會付出,而付出的一方也必須能夠接受。

 

《平衡》(p.13

當我們接受時,我們會覺得對給予者有所虧欠;我們會因為虧欠而感到不舒服,並且努力回報以使自己能釋放這樣的壓力。每一份禮物背後都有這樣的代價。當施與受能夠平衡時,我們才能經驗最深沈的滿足。

 

為了要為維持前述清白的愉悅感,人們通常會有下面三種行為模式:

1.          自我設限

2.          幫助者症候群

3.          充分交換

 

《自我設限》(p.1314

有些人會為了維持清白感而拒絕參與任何形式的交流;他們寧願封閉自己,也不願接受來自他人的任何贈與。如此一來,他們就無須背負對任何人的責任;這是一種「旁觀者」的清白,他們藉由不參與而不需玷污他們自己。所以,他們常因為對生命採取冷眼旁觀的立場而產生空虛和不滿足的感受。

 

許多有憂鬱症狀的人採取這樣的生活態度;首先他們拒絕接受來自父親或母親(或者兩方)的給予,然後將這樣的態度逐漸擴展至其他關係中,終致拒絕這個世界所給予的任何美好事物。

他們合理化這樣生活態度的方式是:「對方所給予並不是我需要的。」或者「對方所付出的無法滿足我。」有些人拒絕的理由則是不願接受給予者的批評或附加的限制。無論基於什麼理由,結果都是一樣的:他們心中充滿被動與空虛。

 

《完整》(p.14

另外一種完全相反的情況:他們願意接受父母所付出的,這意謂著,他們接受父母如是的樣貌,並且帶著感恩的態度來接受來自父母的贈予。這樣的接受經驗是一種幸福的能量流動。這使得人們能夠在其他關係中也能夠充分的經驗「施」與「受」。

 

《幫助者症候群》(p.1415

第二種維持清白的方式,是否定自己對他人的需求;這發生在當我們付出多於別人給予時。這種維持清白的方式是短暫的,因為一旦我們接受了他人的給予,這樣的「權力感」就消失了。

有些人為了維持這樣的「權力感」,他們常以一種「寧人負我,也不願我負人」的生活原則,而不願接受他人的給予。許多所謂的「理想主義者」都是「幫助者症候群」。

避免背負責任的自由對關係發展沒有幫助。當他拒絕伴侶的付出時,另一方可能也會拒絕他的給予,他的伴侶可能會經驗到疏離及憤怒。這樣的幫助者將會經驗到空虛及怨憤。

 

《充分交換》(p.15

第三種是最美好的一種經驗清白的方式,就是在充分地給予及接受後的滿足感。這種「施與受」的充分地經驗,將成為滋養關係的過程。這意謂著,不論一方得到什麼,他都能夠平衡的回報另一方。

在各種維持清白感的方法中,這樣的方式是最能讓我們獲得自由。這樣的清白將使我們心滿意足。

 

《傳遞》(p.1516

在某些關係中,施予者與接受者之間存在著無法克服的差異。這顯示於親子關係和師生關係。

在這兩種關係中,父母或是教師通常是給予者,而孩子或學生通常是接受者。的確有時父母或老師也能從孩子和學生身上有某些獲得,但這只能減少而無法抹平他們之間地位的差異。

當他們將曾經從父母或老師身上得到的傳承給下一代時,就達到了施與受的平衡。下一代也重複同樣的模式而達到另一個施與受的平衡。

(p.17)

在親子和師生關係之中,我們無法藉由「回報」達到施與受的平衡;只有將我們所得到的傳承下去,才能夠達到施與受的平衡。

 

《表達感謝》(p.1718

表達感謝無法免除我們回報的責任;然而,這是在接受他人贈與時唯一一種合宜的回應方式。

當一個人表達感謝時,他同時承認:「無論我是否能夠回報,你都為我付出了;為此,我心懷感激地接受你所給予我的禮物。」

當另一方接受了這樣的感謝,事實上也在無聲的說著:「你的愛以及對於我付出的認同以是最好的回報。」

 

《幸福》(p.19

當我們得到自己不期而遇的幸福時,通常會經驗到某種導致焦慮的威脅感。這是因為在心底深處,我們相信幸福是生命的禁忌,或者將引起旁人的妒羨。這將使幸福成為某種詛咒,也因此伴隨著罪惡或焦慮的感受。但真誠地心懷感謝,將減輕這樣的焦慮。接受幸福需要謙卑及勇氣。

 

《平衡》(p.1920

當罪惡感及清白感的交流具體化後,就成為行動上的付出與接受。

在人們的經驗中,責任代表罪惡感,期待代表清白感,而行動就是交流的過程。透過這個過程,我們相互幫助、滋養著彼此的發展,並且保持良性互動。這樣的罪惡和清白就成為一股正向的力量。透過這股力量,我們經驗到秩序和控制感。我們感受到與他人之間的和諧。

 

《受傷與失落》(p. 20

在施與受的過程中,罪惡與清白也以一種負向的形式呈現,像是在犯罪事件中,加害人是接受者,而受害人是給予者。

這同樣也適用於一方在對方毫無抵抗的狀況下,對另一方做出未經允許的行為,或是某人的獲得,建築在他人的痛苦或是付出的代價上。

在此,加害人及受害人雙方亦需重新建立施與受的平衡;受害人有伸張正義的權力,而加害人有補償的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中,若因受害人欲「以眼還眼」的方式來得到補償,兩者的地位將交換過來,而造成另一次施與受的不平衡。為此,加害人除了贖罪之外,也必須承認受害人的犯行。

只有當受害人與加害人雙方互相傷害,造成彼此等量的損失與受苦,他們才能再次感到平衡。只有這樣的情況下,平靜及和解才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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