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靈性良知(p.94)
《簡介》
若家族排列停留在個人良知和集體良知的範疇之中,將阻礙我們進一步從靈性層面尋求解決之道的可能性。
唯有當靈性家族排列與靈性良知和諧並進,超越上述兩種良知的限制,方能走上在關係中擁有全然之愛的道路。
《不同類型的良知》 (p.94-95)
良知意識共分為三種,各自涵蓋不同的心靈層面。
- 個人良知 : 涵蓋範圍最狹隘,藉由「善」與「惡」之分,它承認某些人歸屬於群體的權利,卻也在同時將其他人排除在外。
- 集體良知 : 涵蓋範圍較為廣大,兼顧到被個人良知所排除的成員之利益,也因此,集體良知與個人良知常是相互衝突的。然而,集體良知仍有其限制,因為它僅運作於受其約束的群體成員之上。
- 靈性良知 : 不同於另外兩種良知,並沒有「善」與「惡」,或「歸屬」與「排除」之區分,也因此,能夠超越以上兩種良知的限制。
《個人良知--歸屬感》 (p. 95-96)
- 我們藉由感覺的好壞,來體驗個人良知的運作。
- 個人良知會將我們與對我們來說很重要的人或群體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但這樣的良知,在作用於某些特定的人或群體的同時,也將其他不屬於這些群體的人排除在外了。
- 個人良知確保我們能在群體中生存,並維繫著我們跟賴以生存的人之間的緊密關係。
- 個人良知是一種狹隘的良知意識。
- 我們必須承認個人良知極具重要性,在我們的社會與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
Ø 負向的良知 : 所謂負向的良知,跟我們的想法、感受和作為不符合某些人的要求或期待有關。而這些人通常來自於我們所希望歸屬或甚至賴以生存的群體,我們的良知會積極地確保我們與這些人或群體之間的緊密關係。當我們的想法、心願或作為可能危害到我們與他們的關聯,並威脅我們的歸屬權時,良知立刻便會察覺到。當良知發現,我們與所依賴的人漸行漸遠時,便開始害怕我們的歸屬權也會受到影響。這種害怕的感覺,便是出自於負向的良知。在負向的良知之下,我們會感到難過或不舒服。
Ø 正向的良知 :當我們的想法、心願或行為模式符合我們所屬群體成員的期待與要求時,我們會很確定我們歸屬於這個群體,而這種確定會讓我們感受到輕鬆自在,無須擔心會被排除於群體之外而必須孤軍奮戰。這種找到歸屬的安全感,即是正向良知的體現。在正向的良知作用下,我們會感到開心。
《個人良知 --善與惡》 (p. 96)
- 所謂善惡好壞的觀念,是出自於個人良知的作用。
- 辨別善惡的能力與我們是否在群體中生存有關 ; 關係著個人是否能在所屬群體中生存。
- 所謂的善或清白感,只是一種清白自在的感覺,不經思索地便被認定是件好事。然而 ,對於身在其外的旁觀者而言,這種清白感,可能是很詭異甚至帶點危險性的,但對身在其中的人而言,卻是不容置疑的。
《集體良知》 (p. 97)
- 集體良知是一種群體意識。
- 集體良知存在的目的是在於維護群體的完整性,並會徹底執行可確保群體存在的最高準則。
- 集體良知在作用時,以群體的生存為優先,個人的權力則可能以維持群體生存之名被犧牲。
- 當個人良知是以個人的歸屬感與生存權力為依歸時,集體良知則以家庭或群體為單位來考量。
- 當個人的利益與群體的利益相衝突時,個人良知與集體良知通常也是相互衝突的。
《集體良知 --完整性》 (p. 97-98)
集體良知作用的目的,就是要回復群體的完整性。
- 貫徹集體良知的法則 : 確保群體中的每一位成員都擁有相同歸屬於團體的權利。
- 集體良知是無關道德的。它不以善惡好壞或罪惡清白作區分。 對每一位成員都同等對待,並維護他們歸屬於這個群體的權利,當成員的歸屬權利被剝奪時,則會試著回復它。
- 當家庭中的一位成員被剝奪了他屬於這個家庭一份子的權利時,家庭系統中的另一位成員會被迫在家族中代表這位被排除的人。這一位成員將承襲被排除的人的命運,有著相似的生活方式、感受及疾病,甚至會以同樣的方式步入死亡。而他並不會意識到自己與先前那位被排除的成員有所關聯。
- 唯有當被排除的人回到系統中他應有的位置後,這位代表他的家族成員能卸下重擔,不需要再提醒其他人這位成員的存在。
《本能》 (p. 98-99)
集體良知只能算是一股集體意識匯集起來的動力,本能地要維護自己所屬群體或系統的完整性。因此,它會盲目地選擇任何方式以達成目的。
《超越生死的歸屬權》 (p. 99)
- 集體良知會同樣地作用在已過世及目前還活著的家族成員上。
- 死亡並不會剝奪一個人歸屬於自己家庭系統的權利。
- 家庭系統涵蓋了歷代的祖先及後世子孫,沒有任何人會因為死亡而與自己的家庭脫離了關係。
- 集體良知意識會特別著重於,將那些已過世卻被排除在外的祖先帶回家庭系統中。他們雖然失去了生命,卻從未失去身為家族一份子的權利。
《誰屬於這個系統》 (p. 99-102)
- 子女。包括了我們自己以及我們的手足。除了目前還在世上的,之前因為早夭、墮胎或流產而離開人間的兄弟姐妹,也應包含在內。此外,不論是私生子、養子,也都與我們同屬一個家庭系統。
- 子女以上的層級。包括我們的父母親以及他們的手足。無論是目前在世的還是已過世的,留在家族中或被送養的,都屬於我們的家族系統。此外,父母親的前任伴侶也同樣屬於我們的家庭系統。
- 父母以上的層級。祖父母及其前任伴侶。但他們的手足不包括在內,除非其中有人的命運較為特殊。
- 曾祖父母。但通常較少見。
- 利益受到侵害者。若有人因為我們家族成員的行為而蒙受了性命或財產的損失時,他們也應該被歸於我們的家庭系統中。
- 受害者。曾遭受我們家庭系統中任一成員暴力迫害的人也屬於我們的家庭系統,尤其是那些被謀殺的受害者。我們的家族應帶著愛位他們哀悼。
- 加害者。那些加害於我們家族成員的人也會被納入我們的家庭系統之中。 當他們被排除或拒絕於我們的系統之外時,集體良知便會開始作用。
(加害者與受害者由於特殊的遭遇成為命運共同體,彼此之間會有特殊的吸引力,唯有當他們找到彼此之後,才會感到完整。而集體良知對它門有同等的作用。)
《愛是唯一的解決之道》 (p. 100)
1.唯有透過愛,方能將被排除的成員帶回系統之中。
2. 這種愛是讓人能夠感受到的愛。當我們發自內心地關心一個人、因為親友的逝世而感到哀傷,或因為對別人造成傷害而感到痛苦,都是這種愛的展現。
3.透過這種愛的展現,我們會知道對方是否感受到了,是否接受和解而對過往得以放下,或是否再度回到系統中扮演他(她)應有的角色。唯有如此,我們的集體意識才能安心。
4. 集體良知是為愛服務的,對於家庭系統中的每位成員都以同等的愛來對待。
《平衡》 (p. 102)
- 當個人良知發生作用時,我們會以感覺好壞或者是感覺罪惡或清白來衡量施與受之間是否平衡。
- 當我們從他人那裡受益,卻無法給予等值的回報時,我們會因為有所虧欠而感到罪惡。當我們沒有虧欠時,便會感到清白。 所以,當施與受達到平衡時,也就是當我們付出同等的回報時,我們便不會覺得有負擔。
- 除了給予等值的回報來達到施與受的平衡外,將我們從他人那裏所獲得的再傳承下去,也是另一種獲致平衡的方式。這個原則尤其適用於我們跟父母之間 。
《補償與贖罪》 (p. 103)
- 我們也可以透過吃苦受罪來平衡施與受,這同樣是受到良知的作用影響。
- 當我們造成別人的痛苦時,往往也會讓自己不好過,透過讓自己同樣受苦的方式,我們才能從中獲得救贖或些許的清白感。
- 這種尋求平衡的動力起因於贖罪與懺悔。然而,這種想要作些什麼以示懺悔的舉動,完全只為了自己。
- 這類型的平衡 ,大多與愛無關,而是出自於本能與盲目的反應。
《報復》 (p. 103-104)
- 當別人傷害我們時,我們也想要做些傷害他們的事情,以示報復。
- 這時的平衡就是藉由這種想要報復的動機而達到,但透過報復所達到的平衡只是一時,因為對方也會因此再報復回來,冤冤相報的結果是兩敗俱傷。
《療癒》 (p.104)
- 集體良知意識也會有尋求平衡的時候,只是我們通常不會意識到。在這個層次所要求的平衡,是由於我們背後另一個更強大的集體意識的作用。 它並不以個人為考量,否則,以個人良知來看,這些被挑選為祖先代表的家族成員其實是無辜的。事實上,在尋求這樣的平衡同時, 是有其療癒效果的。
- 藉由這股更強大的動力,曾被破壞的,得以被修復。集體良知會企圖將所遺失的部分彌補回來,以回復整個家族系統的秩序,達到療癒的目的。
《優先順序的法則》 (p.104-105)
- 每一個成員都應依據她/他在系統中的優先順序站在所屬的位置上。
- 先進入家族系統的成員是優於後來加入的成員,所以,父母優先於子女,而兄姐是優先於弟妹的。
- 每一位成員都有他在家族系統中專屬的序位,但這樣的序位並不是固定不動的。
- 新建立的家族系統將優先於原生的家族系統。 當伴侶中任一人跟他人發展出婚姻以外的男女關係,並擁有非婚生子女時,這個準則也一樣適用。
- 新的家庭系統出現後,並不表示我們跟舊的家庭系統便毫無關連,就如同我們永遠會是自己的原生家庭的一份子一般,我們與舊系統的關連依然存在。
《優先順序法則的違背情形及其後果》 (p.105-107)
- 當新加入系統的成員想站在高於自己所屬的位置之上,就違反了優先順序的法則。這個行為註定會失敗,驗證了驕者必敗的道理。
- 孩子想為父母承擔他們的命運 ; 想代替父母生病或者為父母而死 ,好讓父母免於這些折磨。這同樣也違反了優先順序原則。這其中所隱藏的悲劇是,孩子這樣的行為,是根據正向的良知意識而來,在個人良知的作用下,逾越本分會讓孩子在潛意識裡,更加感覺到自己的清白與偉大。並藉由這樣的方式,感覺到自己屬於家族系統中一份子的正當性。
- 許多組織系統的瓦解便是源自於下級想要僭越上級所造成的內部衝突。
- 違反優先順序法則所需付出最大的代價便是性命。
- 優先順序法則是一套維護系統和平安定的序位,是為了維持家庭與群體中的安穩秩序而存在。更深入地分析時,我們會發現,這套法則也是為了無所不在的愛與生命而生。
靈性良知 (p.108)
- 靈性良知會回應我們心靈的移動,而這股來自心靈的力量能為所欲為並頗具創意。
- 當我們與我們深層心靈同步時,我們的想法作為都會像是受到它的導引。
- 當我們與這股意識同步時,會感到平靜自在。下一步該做些什麼,會自然地浮現心中,並有足夠的力量去完成它。這種「知道自己該怎麼做」的感覺,可以稱之為正向的靈性良知。當我們甘願臣服於心靈的移動時,便會覺知到正向的靈性良知。
- 如同個人良知一樣,我們會立刻覺察到自己是否與靈性良知同步,唯一的差異是,這裡的覺察發生在性靈層面。
- 心靈移動的本質是一股來自於心靈深處帶著愛的移動力量,接受所有人、事、物本來的面貌。而靈性良知則與這股力量一致,以所有人、事、物本來的面貌去接受它們並給予同等的關懷。
- 當我們違背心靈深處那股愛的力量時,負向的靈性良知就會開始作用。
- 當負向的靈性良知作用時,我們會感到不安,變得茫然,不知何去何從並感覺無力。 (p.109)
- 就像「負向個人良知」一樣,「負向靈性良知」是為了「正向靈性良知」而存在。 藉由它的作用,會引領我們回歸中心,找回那份安詳自在的感覺,並再度感受心靈深處那股愛的力量。
- 靈性良知超越了個人良知與集體良知的受限之處。 (p.110)
- 靈性良知能夠引領我們用愛超越個人良知的限制,也讓我們不會因為忽略集體良知的作用而受到傷害,因為它對每個人都一視同仁。 (p.117)
- 靈性良知以一種特殊的方式遵循著優先順序法則,透過它,我們了解自己跟每個人的連結以及每個人都有其一席之地。 (p.126)
《不同良知與家族系統排列》 (p.109-110)
- 所有的良知意識會運作於我們與他人的關係之上,我們必須注意他們的交互關連。這些良知意識彼此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問題及其解答可能並不僅與一種良知作用相關,終究,是與所有良知作用皆有所關連。
- 就如同我們可以從個案當事人在敘述問題時,找出各個良知意識作用的軌跡,當助人工作者對於與個案工作感到困難時,也可以思考自己是受到何種良知意識的作用而阻礙了工作的進度,並找到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