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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8 18:13:45瀏覽1256|回應0|推薦11 | |
【在愛中昇華~海寧格智慧精華】 書摘p.35~47
《罪惡和清白》(p.35~36) 我們在關係中經驗著良知,而這也是一種罪惡和清白的經驗形式。因為所有我的行為都會影響其他人,並因此造成我們清白或罪惡的感受。就像我們的雙眼,無時無刻不在分辨光明和黑暗,我們的良知也無時無刻地分辨著我們的行圍事在傷害或是滋養著關係。當行為傷害關係時,我們會經驗罪惡感,當行為滋養關係時,我就會經驗清白感。 良知也透過感受的舒服與否才促使我們在重要關係中維持平衡。......罪惡在此以不是的感受被經驗著,而清白的感受則是愉悅的感受形式。......當關係中的給予能夠依照事物本質的需要發生時,關係就能夠維持和諧。 因此,罪惡與清白都同樣服膺著一個更高的力量。這更高力量使得罪惡與清白同時存在,並且引導著它們;透過這樣的方式,確保我們走在正確的軌道上。這更高的力量我們稱之為「良知」。
《關係的先決條件》(p.36~37) 關係有幾個已然存在的先決條件:(1)歸屬(2)平衡(3)序位。三者之間是互相牽制又互補的,同時這三者的交互作用也建構了我們良知的經驗。
《差異》(p.37) 歸屬、平衡及序位總是同時運作,但三者各自有不同的目的,也各有不同的罪惡和清白的經驗方式。所以隨著目的和需求的不同,我們也將經驗不同的罪惡和清白感受。 當罪惡和清白的感受是為了達到「歸屬」時,我們會以分離、疏遠的感受經驗「罪惡」,而以舒服、親密的感受經驗「清白」。 當兩者為了達到施與受的「平衡」時,「罪惡」的經驗會以責任呈現,「清白」的經驗會以自由或是期待的形式呈現。 當罪惡與清白是為了達到「序位」的目的時,我們會以內疚、害怕被懲罰經驗「罪惡」,而以盡責、忠誠經驗「清白」。 因此我們會經驗到與他人之間因良知不同目的的衝突,同時我們內在也可能因為同時經驗不同目的而產生衝突。
(p. 38) 無論我們如何回應我們所碰到的情境,我們都會同時感到自由和罪惡。
《表象》(p.39~40) 罪惡和清白常是相伴相隨的。如果你試著要維持清白,通常罪惡的感受也將同時升起。進一步來說,罪惡和清白常常會相互交替,有時當我們掀開罪惡的外衣時,常會發現底下隱藏著清白感。【故事:棋手】
《歸屬》(p.42~43) 良知所蘊含的所有信念及衍生出來的盲目行為,都是為了服務社群而存在。 無論社群對於孩子的照顧品質如何,「歸屬」對於孩童而言,都等同於愛與幸福。 無論是良知正面或是負面的感受,都在滿足同樣的目的:引導我們朝向歸屬社群的方向。兩著都使我們與家庭及宗親牢牢牽繫。 梁知識由我們歸屬的社群所決定。通常來自不同社群的人們會有不同的良知標準;而同一個人所歸屬的數個不同社群也常有不同的規則。
當不同社群的歸屬產生衝突時,我們怎麼辦呢?通常我們會盡立場是平衡各中相互衝突的需求。 【例:父母為女兒教養問題求助】 父母雙方對女兒的有不同教養觀點,母親覺得沒有得到丈夫的全力支持,治療師以三句話解釋了成功的教養原則: 為了養育孩子,父母會因為承襲各自原生家庭所看重,或是缺乏的價值,而對於事情的輕重有不同的考量。 孩子會偵測並服從父母兩方原生家庭所看重或是缺乏的行為規則。 當父母任何一方牴觸對方對孩子的教養時,孩子表面上會遵從強勢的一方,但實際上會與弱勢的一方越來越像。 治療師要父母直視孩子的眼睛,看到孩子是如何同時愛著兩人。
《忠誠》(p.44~45) 當我們在社群中處於較低的位階而得到較多的照顧時,良知會以較強大的力量來使我們保持連結。當我們在甚群中變得愈有力量,依賴的需求愈少時。良知也逐漸對我們鬆綁。 所謂低階的社群成員,在家庭系統中指的是孩子,在職場上是基層員工,在軍隊指的是一般士兵,在教會則是一般的信眾。 為了社群中較高階層成員的福祉,在序位層級上較低的人常願意犧牲他們的健康、清白、幸福、生命,甚至當序位較高的成員以所謂更高目的而利用他們時,他們仍然願意獻出他們所有的一切。……他們是一群隨時準備付出代價的無辜受害者。 這就是孩子,他們位父母和祖先奉獻自己、修補父母或祖先所留下的缺憾、位自己從未做過的事做出補償、背負著自己未曾承諾過得沈重包袱。 【案例:挪出空間】 一個父親責備生悶氣的兒子,兒子當晚上掉自殺,父親始終背負著良心的譴責。事實是,兒子自殺前幾天,發現母親又懷孕了,兒子自殺是為了解決父母親生活空間不足的壓力,他為尚未出生的胎兒挪出生活的空間。
《忠誠與疾病》(p.45) 家庭系統中的愛也可能以嚴重疾病的形式展現樣貌。孩子的心靈將以及並的方式來保持清白感,並未父母捍衛們歸屬的權力。他無聲的告訴父母:「我寧願代替你死。」生病是一種忠誠的證明。雖然如此,當事人仍會恐懼並逃避解決之道。因為若是真正的療癒發生,就會要當事人失去一些歸屬感並承擔背叛的罪惡感。
《界限》(p.45) 良知帶來了連結,但同時也將衍生出限制和某些排除的狀況。我們最大的恐懼是遭到所屬社群的排除。 (p.46)我們以良知之名對齊他人所做的一切,也是正是我們被人對待的方式。因此,我們位彼此設下界限,並定義什麼樣的行為是好的,什麼樣的行為是不好的。 為了確保我們歸屬於社群的權力,即使我們明知違背良心不安也會做出惡行。同樣地,我們也可能會做出善行而良心不安,因為我們擔心自己可能因此與其他成員不同,而失去歸屬於社群的權力。
《良善》(p.46~47) 真正能達到和解及平靜的良善,需要超越驅使我歸屬於特定團體或族群的良知。這樣的良善必須遵循一種截然不同、隱微存在於是物運行的單純法則。這樣的法則就像伏流於地底下的水一般地安靜無聲、難以覺察。我們唯有透過影響才能發現此良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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