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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 低級訟棍顏厥安
2010/05/02 21:11:30瀏覽3166|回應7|推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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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厥安訟棍筆法
留言:SCFtw2
2010-05-02 20:05:11

"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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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訟棍呀~~~你無恥~~~ ^@@^
留言:SCFtw2
2010-05-02 20:23:01

馬政府兩年以來未曾執行過一個定讞死刑,現在一次執行了四個,顏訟棍卻說馬政府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

政府依法執行定讞死刑而可稱為恃法濫權,顏訟棍還有臉繼續在臺大法律系當正教授嗎?

大陸政府逮捕拘禁維權人士經常並不依法,而那些法多屬惡法,顏訟棍當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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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訟棍在八成民意面前這樣咬政府叫做沒種
留言:SCFtw2
2010-05-02 20:51:28

顏訟棍與何榮幸一樣,捧著《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咬政府。

公投取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簽字,如何?

顏訟棍修理馬政府用這個手段很不光明正直。

八成民意壓著馬政府的脖子,這就是人民在民主法治下的自由與尊嚴,顏訟棍你的常識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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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200275,00.html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2010-05-02 中國時報 【顏厥安】(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內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內政部長想出「依法行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甚至也是第一線警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執法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量積極主動。可是看起來這個充斥著國內外法政博士的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u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而是律制(ru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國不也是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各界早就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不知道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反而是在依法行政。

     如果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至少張俊宏已在於四月廿六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補正期限的五月三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這個疏忽是否血淋淋地驗證了死刑的危險性呢?

     但是產生這種狀態的關鍵,當然不在於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胡亂套用,而在於馬政府因為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機。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廣告批評法院見解。兩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就在這個世博的季節,筆者不禁想問,每年處死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值得向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而如果不在乎其他人的看法,那又為何要舉辦或參與世博呢?法務部真的要依法行政或伸張正義,又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能讓人民覺得光榮驕傲的,絕不可能是大發利市,而是民主法治下的自由與尊嚴。能實現此點的國家,也許不需要世博就能博得世界的普遍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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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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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Ftw2&aid=3997263

 回應文章

如文
的確不好意思
2012/03/14 18:37
從「這種人,還當法理學教授,我深以為恥」這句
聯想到特定人應該「敦品、愛國」
您是否會覺得「太超過」?
。。。
如果我沒「想」錯
則只算計到預官役
您確實不慣「天馬式思維」
而漏未斟酌文學校
。。。
呵呵無論如何
我收回「學弟」二字

如文
繼續發言
2012/03/13 15:30

顏厥安所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
這句話可說是未經深思
1
這套說法首先必須自認我國為兩公約簽約當事國
但這又與顏厥安文中指稱大陸當局為「中國」相悖
2
設若立法院的批准合憲有效
則准駁死刑犯之請求特赦、減刑
其前提為死刑犯提出請求
而非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
也就是說沒有「准駁」問題時
就兩公約,法務部能有什麼暫停執行的合法理由??
3
因此
112IP網友的類似發言
就不值得討論了
SCFtw2(SCFtw2) 於 2012-03-14 15:4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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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

尊駕所言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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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
回應某網友
2012/03/12 13:09
>我猜你大概不知道台大公法界或基法界的老師都會拿ICCPR出來罵馬政府。
>因為ICCPR立法院簽訂後,就是已經有法律位階的效力了,
。。。
以上某網友說ICCPR在台灣有法律位階的效力
似值斟酌
因為立法院依憲法雖有議決條約案之權
但僅限於我國為當事國之條約案
也就是立法院批准ICCPR
其批准是否越權而無效
端視我國是否為ICCPR之簽約當事國
。。。
中國是ICCPR的簽約當事國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代表
則立法院的批准合憲有效
。。。
目前一般所謂台灣單方面批准ICCPR
就是間接承認自己不是簽約當事國
則憲法裡,立法院哪來的議決權
可以批准其他國家間的條約案??
。。。
我是alpha我是愚常見
SCFtw2(SCFtw2) 於 2012-03-14 15:4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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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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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IP
科學家的邏輯果然很高超
2011/03/18 19:07

「能從條文看出"執行死刑反而是違反ICCPR",那麼你無疑是一個訟棍。」

哇,這推論超強的耶,I我變成訟棍了~

我連在法院裡講話都沒有過,也沒有律師執照,我還可以成為訟棍。

原來你在讓我見證奇蹟的時刻,太強了。

原來科學家也可以做出這樣充滿創意的推論。

ICCPR白紙黑字寫得那麼清楚,又被立法院通過,具有法律位階的效力,

你在上面說民意反對廢死,那具有民意基礎的立委們何必讓ICCPR通過呢?

你要以民意作為一切的依歸,也不是不行,那你有兩條路可走:

第一條是照你說的公投廢掉ICCPR,第二條路是選出支持死刑的立委,然後修法。

不然依你的「民意=現行有效法律」論述,你就得照ICCPR走,懂嗎?

你不是科學家嗎?這點程度的東西對你而言應該不難懂吧。

SCFtw2(SCFtw2) 於 2011-03-20 08:23 回覆:

REPEAT~~~

一、我是科學家。我的確不知道"台大公法界或基法界的老師都會拿ICCPR出來罵馬政府"。

二、你能從條文看出"執行死刑反而是違反ICCPR",那麼你無疑是一個訟棍。

PS 1: 你似乎支持廢死,那麼你為什麼不直接駁我的反廢死文章?

PS 2: 顏厥安是有名的臺獨訟棍。他為什麼不守憲法呢?

PS 3: 臺大出了顏厥安這種人,還當法理學教授,我深以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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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112IP
2011/01/0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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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來罵顏厥安的那些話拿來罵你大概也合用,你安之如飴嗎? ^@@^

要當訟棍必須很勇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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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IP
那也要ICCPR取消再說
2011/01/05 15:47

我猜你大概不知道台大公法界或基法界的老師都會拿ICCPR出來罵馬政府。

因為ICCPR立法院簽訂後,就是已經有法律位階的效力了,

簡單講,ICCPR反死刑的規定就已經是我國的現行法律,

執行死刑反而是違反法律喔。

只要台灣不退出,那麼ICCPR就永遠會是現行法,

您要是仍然覺得不滿就發起人民公投連署來廢掉ICCPR吧,

不然顏老師並沒有說錯什麼。

SCFtw2(SCFtw2) 於 2011-01-06 13:5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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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科學家。我的確不知道"台大公法界或基法界的老師都會拿ICCPR出來罵馬政府"。

二、你能從條文看出"執行死刑反而是違反ICCPR",那麼你無疑是一個訟棍。

PS 1: 你似乎支持廢死,那麼你為什麼不直接駁我的反廢死文章?

PS 2: 顏厥安是有名的臺獨訟棍。他為什麼不守憲法呢?

PS 3: 臺大出了顏厥安這種人,還當法理學教授,我深以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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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臺大法律系的法理學教授程度如此,令人駭異!
2010/05/0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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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規定每則回應限150字。衹能寫這麼多,衹能這麼寫,不過大意到了,這樣就算了。

臺大法律系的法理學教授程度如此,令人駭異!

這種人沒種,有身價公開胡說八道,卻沒種與人駁戰。臺灣當下的反死道德英雄差不多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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