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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09:35:29瀏覽1040|回應1|推薦16 | |
. https://www.storm.mg/article/4277369 新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柯承惠攝) 邢泰釗被蔡英文提名檢察總長,邢表示誠惶誠恐,如有機會為國人服務,必全力以赴。檢察總長身為檢方龍頭,不需筆者再多做說明,當看到「誠惶誠恐、為國人服務」等語,為避免檢察機關淪為「現代東廠」之議,筆者有一事不明,誠心公開三問未來總長邢泰釗,或以昭炯戒,並惕來茲。 第一問:火速拘提張靜,檢方拘提程序合法?張靜該案,筆者首問邢檢長:「該案之《拘提程序》合法否?」若不合法,檢方應該檢討什麼?當檢方傳喚及火速核發拘票「15分鐘內」拘提張靜到案?就拘票之製作及執行,邢檢長請您以擔任檢察官超過三十年的經驗告訴筆者,有無其他類案?該案張靜是「首次」被傳喚開庭,而檢方火速拘提的「必要性、急迫性之正當理由」為何?為何其製作拘票程式上具顯然瑕疵及警方配合執法之神速?(細部詳拙文:評張靜遭拘提、聲押及4日內起訴案)另由時間、地點、執行拘提效率等因素觀察,請邢檢長回應該案拘提程序,能否依照刑訴規範保障人權?還是檢方確有程序瑕疵及濫權之嫌?當然,邢檢長及檢方機關必然回應「尊重檢察獨立」、「個案檢察官辦案」以及避重就輕,客氣對外稱宜再三深刻檢討。 檢察官貴為人權之守護者,就訴追犯罪上借鑑思惟,古代濫權者常有鷹犬爪牙之譏,現代檢方當然不會如此,也不應該如此,但為何仍有黨國機器之諷?3月23日東檢罕見連發兩篇新聞稿《本署偵辦張姓被告…妨害秘密等案件》、《執行搜索、傳喚(拘提)張姓、黃姓被告二人》,再三強調「被告」張靜,意在幫自家檢察官解套「拘提張靜之不合法」,相關之關鍵內容節錄如下:
以上內容疑點重重(詳「該二則新聞稿」全文內容),筆者就不逐一評論之。此個案是否符合檢方實務常態?更者,第二則新聞稿中還懂得「先稱張靜為黃姓被告之辯護人(非被告),接著談「張姓被告」係執業律師對法定程序素有專業,亦無誤解之可能?最後稱張靜「拒不按時到庭」,因此檢方才15分鐘之火速拘提?請靜心思考,當日17時30許,張靜「當時」人在哪裡,答案是「台東縣警局。」東檢打臉自己打得厲害,筆者看了真的搖頭嘆息。若不信筆者此言,不妨點入檢視二則新聞稿,逐字仔細推敲,再比對台東地院提審等裁定即明(台東地院111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東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4、25號裁定駁回檢方聲請羈押及禁見)。 第二問:晾擱深夜開庭,檢方變相虐民整人?東檢草率的拘提程式不合法已被法院狠狠打臉,檢方兀自透過新聞稿辯稱「張靜是被告?」假設檢方學聰明了,當拘票程式合法(這點必無困難),張靜(或其他人民們)可能無法藉《提審制度》由法院當庭釋放,接下來這個第二個問題就異常嚴重了。
由3月21日當天上午張靜事務所遭搜索扣押及至警局製作筆錄,傍晚於警局「被拘提」到案,直到近23時開庭,張靜被關在東檢拘留室這5小時檢方在做什麼?筆者不敢恣意評論檢方疲勞訊問及夜間詢問,先誠心請問:「可能隱含的殘害虐民或整人的真相是什麼?」檢方必然會說一切依法及合法。但如果檢方要宣稱該案一切合法、符合刑訴程序及人權保障,懇求國人們觀察,該案陣仗(警方多人搜索)、張靜是律師(論文門、曾任檢察官、法院庭長)、3月21日檢方「第一次」傳喚張靜開庭、檢方定一個傍晚17時30分的詭異時間、直接逕認「張靜『拒』不按時到庭?飭警執行拘提、拘提「又」是火速、效率奇高無比(15分鐘內),「拘提到案後,卻…晾著放張靜5小時?」 筆者第二問邢檢長:「該案火速拘提張靜後,晾著5小時才開庭是為什麼?」檢察官拘票沒寫被告,還是被法院打臉的「不合法拘提!」拘提後足足5小時才在夜間22時50分許開庭,這是「合法整人、合法虐民吧?」虐的還是懂法的前輩張靜。檢察官可以晚間回家舒服的吃飯休息,那張靜呢?被關在拘留室5小時,請告訴筆者真正原因是什麼,答案是「現代東廠嗎?」誠然,有實務界前輩們會說實務上檢方夜間詢問及辦案如何,懇請繼續看下去。 邢檢長總不能又跳針式說「尊重檢察獨立、尊重個案?」筆者幫忙檢方寫(假設)回應稿:「該個案經拘提『被告張靜』後,承辦檢察官嗣因晚間20時許,尚對其他被告等開庭,經詢問其他被告完畢,即儘速對被告張靜及同案黃姓被告開庭,經查並無遲延偵查之情,尚請諒察,亦請社會大眾或媒體切勿猜測,懇請給檢察官獨立辦案之空間。」話講得異常好聽,請再看一次真相,傍晚火速拘提張靜後,檢方心知肚明,檢察官有時間休息、吃飯到晚間20時許(實務上是夜間8點左右,視各檢署概況),那張靜呢?還是被「晾」了5小時。 近代刑求冤案仍有所聞,如《王迎先案》,實務上之老虎凳、壓重物、墊電話簿毆打、冷水澆淋、罰站、不準睡、詢問時被燈光直射等,以往知今,常有刑求虐民、冤錯案或整人之嫌,邢檢長怎可能不知道?蘇軾《漁樵閑話錄》談到:「巧詐百端,甘為人之鷹犬以備指呼,馳奸走偽,惟恐後於他人。」那見微知著及同理可證,當一般人民「15分鐘被火速拘提到案,然後檢察官回家吃飯休息,人民被晾著5小時?」最好邢檢長敢跟筆者漫扯,該案羅檢等人沒吃飯、沒休息,歷日查案至當日持續爆肝,在拘提張靜5小時之後,終於有時間「對張靜開庭?」 第三問:罕見快速起訴,檢方演戲作秀之疑?筆者第3個問題是一整組論證,請問邢檢長:「您麾下檢察官3/21搜索扣押、拘提,3/22深夜還在開庭、聲請羈押,向花蓮高分院提抗告(誰寫抗告狀?),然後2天後「平地一聲雷」偵查終結起訴?這是鐵證如山或草率起訴?」細觀該案罕見的快速起訴,檢方難道是演戲或作秀?邢檢長、東檢等若要回應筆者,必然打悲情牌,再次拼命講「尊重」檢方獨立辦案,請看完本文再打來悲情牌好嗎?本案斲傷司法清譽至深,戕害虐民之人權危害,誰敢昧著良心恝置不論? 東檢新聞稿提到3月22日凌晨2時左右,檢方對張靜及黃女詢問完畢,張靜是第一次(莫名其妙以被告身分?)開偵查庭,準此,請客觀討論檢方「聲請羈押張靜有無理由?」是否極可能遭檢方濫用職權?接著觀察3月24日東檢第三則新聞稿《張姓被告等人涉嫌偷拍案提起公訴》該網址「純文字檔」:上面大喇喇寫著「妨害秘密新聞稿『最終版』」,望之令人莞爾,想是再三校正、用心無比,東檢確沒想到吧?(註:筆者私下還在想要不要寫出來?笑)該稿裡面寫著:「本署將另行分案持續追查,亦建請受理本案之承審法官,適時為適當之強制處分。」檢方居然「建請」法院承審法官對張靜案「搜索扣押、羈押禁見?」這是對「個案」赤裸裸的懇求?當有任何明顯證據及事由,東檢就依法、依程序《聲押》張靜,並由台東地院裁准,檢方一方面「迅速起訴張靜」,一方面「建請法院羈押?」還鬧個伏筆「自言自語講另行分案持續追查?難道再來火速拘提、聲請羈押,無限迴圈(虐民)是吧?」請問這種「最終版」人民看了不怕?至於花蓮高分院第二次打臉東檢(花高分111年偵抗第21號裁定)駁回檢方抗告,也請讀者自行查閱。 東檢火速拘提聲押起訴律師張靜,都違反檢察實務。(柯承惠攝)
檢方實務分析:二日內起訴之疑?邢侈談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筆者先前文章客氣說「4日內起訴」,該案真正檢方起訴的時間有多少,由開庭、聲押、偵查終結、包含寫起訴書,短短2天內吧?這還不含「檢方提出抗告!」請別告訴筆者,檢方寫抗告狀不費吹灰之力?還是檢察一體集體大作戰(你幫我寫、我幫你寫),可憐的張靜,究竟犯了什麼十惡不赦的滔天重罪? 筆者真心請問高檢署邢檢長,您麾下的檢察官二天前還在對被告聲請羈押禁見,遭東院裁定駁回,依法提出抗告(3月26日才遭花分院駁回),短短時間內(3月24日)偵查終結及快速起訴,以您高檢署檢察長經驗這是否正常,還是「早就蒐集」罪證確鑿呢?不然事隔兩天,還可包含寫起訴書,怎猶如電影《狄仁傑之通天神探》破案猶如神助?筆者印象好像該部電影中武則天「通天浮屠」擎天造像轟然倒塌,直接怵然壓倒皇宮! 筆者直接「質問」邢檢長:請問檢方兩天內起訴張靜,這種「起訴書」品質如何?別告訴筆者該檢座只承辦張靜該案好嗎?該案3月22日凌晨2時許甫詢問完畢並「聲押禁見」,提審裁定後檢方提出抗告,隔日3月23日就寫完起訴書,3月24日偵查終結就向法院起訴?簽分案起訴神速之能,效率高到不可思議!邢檢長、未來總長呀!請別告訴筆者該位檢座3月24日當天凌晨到早上都還在寫起訴書好嗎?若真如此,那不是更加恐怖?筆者講一句內心公道話,該案絕非羅檢之問題,這是筆者的觀點。拘提或有疏失,晾擱或勞務或隱情,羈押或有想法,但真正核心問題是什麼?內行人懇請慎思。由該案迅速起訴以觀,檢方除有演戲作秀之疑,此案二日內之起訴書品質「無論極佳或極劣」,隱藏的真正深層內涵是什麼?邢未來總長怎敢大談司法改革及人權保障,寧不羞愧。 回到嚴謹的論證,該案聲請拘提的理由是什麼?更嚴重的是「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其必要性、合理性及妥當性?」既然東檢能迅速在3月24日偵查終結,那麼只表示檢方蒐證已然完足妥善無比,難道要認為《聲押》的唯一理由是避免被告張靜串證?當真是匪夷所思!若兩日之前(3月21日夜間至3月22日凌晨)對張靜羈押理由可能成立,怎可能遽然一天、兩天後(3月24日)就完全不存在?難道是檢方突然取得突破性的關鍵證詞(註:此部分請容筆者保留,有實務經驗者應不難解析),瞬間鐵證如山、罪證確鑿及被告已無可抵賴?但這又有多少可信度,難道不會是檢方另一種誘導訊問或有心的刻意羅織? 該案或只能由法院再行公正聽審,客觀審酌。而院方是否宜由《核發搜索票之法官承審?》筆者尊重《法定法官原則》,其重點在於維護法官獨立性與裁判公正性,認為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審判的方式操作審判結果,對於分案程序及訴訟權保障,應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若蒙筆者所懇請,先前閱覽檢方卷證已核發搜索票之法官,仍適度建請迴避為宜。此部分不妨參考筆者在全國律師月刊今年4月號之評釋(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34號裁定,彭文正與北院張O惠法官案)。 檢監一家親?現代法治國家之分權功能詳談完以上三問,再來談談朱富美。筆者先前撰文之後,有人居然問筆者:「朱富美是誰?」朱女士為邢泰釗之妻子,現任監察院秘書長(2020/9/1起),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協會代理理事長(現任理事長為總長江惠民)。朱女士學養俱佳;惟查,法制為國家之根本,依監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換言之,監察院秘書長是否位高權重?有實務經驗者均可知悉「政府五院秘書長之重要職能。」 是以邢泰釗將擔任檢察總長,其妻子擔任監察院秘書長,邢將為檢察機關之龍頭,其重大職能自不待言,朱為監察院樞理機要暨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雖稱「監察委員均獨立任事,如古代都察院之御史」,監察院係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然以監察院之職務範疇及人事觀察(註:筆者此段原文約1400多字,文繁略之),或就「檢察機關及監察機關」之職能以觀,筆者點到為止。法院、檢方及監察院,古稱「三司」各有職掌,凡有重大獄案發生,先由刑部負責掌核,都察院稽察糾正,大理寺覆核審駁。現代民主法治之分權制度更應避免擅權,著重監督暨制衡,此是制度之分權考量。 夫妻同時膺任政府高層傳為美談者,筆者直接舉例以免他人妄論,如王作榮於1996年經李登輝提名出任監察院長(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范馨香1972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連任至1987年於任內辭世終年66歲。王前院長夫妻賢伉儷向為法界及政經界人士所尊崇,祈請千萬注意,王氏賢伉儷可不是「同時期、任職監察院長及大法官!」而邢氏伉儷,夫婿為當來檢方總長,娘子為監察院秘書長,或待考賢能,於公於私,同心共枕不語?邢怎堪自論「誠惶誠恐?」 現代東廠之質疑及待證?雄檢明日之星談完張靜案三問及朱富美,最終來看看雄檢一則民眾們都不會注意到的個案,請先觀察以下這則雄檢公告。
有實務經驗者應該會發現可疑點,於是筆者查了一下該案雄院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194號刑事簡易判決。該案事實及理由是「被告遭警方盤查及警詢時『否認』犯罪」,檢方的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採取「公示送達」,讀者們您覺得該被告王某會知道被起訴?再來,法院該類簡易判決一般採「書面審理」,沒必要就不會傳喚被告到庭。是否恍然大悟,該案(待客觀查證)「可能」會是:「檢方根本沒傳喚被告,未曾開庭,卻直接以合法程序起訴,而且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更採用了『公示送達』這個恐怖技巧?」 實務上常見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多記載經被告某某坦承不諱(實務慣用例稿),該類起訴書常態亦會附在判決後面,或是判決理由也會記載:經「被告坦承不諱」,但該案卻完全沒有?筆者更舉一個佐證,該案雄院一審判決同樣也是採「公示送達」(引用雄院網址最後記錄日期2022年4月6日),這樣真正問題是什麼?以下是筆者的思考及個人論證,或請檢方及實務者深思,當檢、監一家親,檢察官執法一切合法,「袒護自家人時」什麼理由寫不出來? 當「被告所在不明」這個前提以及「被告只曾經在警局矢口否認犯罪」,檢察官如果傳喚不到被告時,得否逕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稱依據《刑訴449條》檢察官自得依現存之證據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簡易判決以行「書面審理」為原則,回歸「被告基本人權、到場權及辯護權之保障」,懇求審酌「被告有權利到庭(到檢察署、到法院)陳述意見之權益!」難道一個竊盜案(偷內衣案件),就真的沒有冤枉?筆者就認為至少要檢視幾個小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而不能僅因居無定所(遊民?)無法傳喚,檢察官「合法」便宜行事,「合法」執法職權,遽然斷定該案必然是被告所犯而剝奪其偵查中陳述或審理中到庭陳述之權利。筆者直言,吳檢的上級曾給她的個人評價為「很細心!」懇請讀者們及國人們您覺得這樣的檢察官不可怕嗎?而如果雄檢110 年度偵字第16532 號案,吳檢如確實曾對王某傳喚到庭,是否「被告王某坦承不諱?」然後卻又「被告所在不明,用公示送達?」筆者管見覺得雄檢自律無用,真相只能期待監察院去調查吧? 現代東廠記:鑠法薪傳、不寒而慄?先前筆者談到2011年《震鼓鑠法、高躍雄飛》厚厚493頁(註:邢泰釗甚愛「鑠」字,烈日秋霜「配上」鑠石流金。有興趣請另觀「金馬法鑑(鑠法薪傳、金馬奔騰)、花東法鑑(皇華東臺、鑠法薪傳)、台北法鑒(皇華臺北、鑠法薪傳)」等,當真震古鑠今,之前筆者看到厚厚一盒,紅色喜氣洋洋還以為是月餅舖來著?筆者改天再慢慢細談,筆者建議邢檢長先回去翻翻「教師法律手冊自序及2011年雄檢某本關於選舉的序言」等,筆者先給您保留顏面,以免說筆者突襲?),雄檢該誌提到:「本署(雄檢)創建『環保犯罪查緝中心』,在本署尋找對環保議題有『高度熱忱』之檢察官共同參與。(P.130)」,其中就包含吳檢擔任組員。又提到:「邢檢察長深知其難度甚高,然為求民眾福祉,必須排除萬難,…亦將秉持為民眾排除民怨之理念,持續強力打擊環保犯罪。(P.132)」看完熱血沸騰吧,深深覺得真是照顧弱勢民眾們的檢察長及熱血檢察官,但真相是什麼?殘忍無比真相在這裡,弱勢者(居無定所者)連「到庭」為自己辯解的機會都沒有,以及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起訴?邢檢長懇請回應僅是個案,筆者再撰文暨舉證幾例檢方隱微秘辛好嗎? 筆者舉前例說明,雄檢明日之星的(金股)吳檢,近年舉凡連千毅仿冒商品案、稽查逾期奶精案、密醫看診醫療案、聯合查緝疫情會議、台商染疫案、台電涉貪案,這些社會大案「蹭熱度」常常登上媒體版面,當然還有更多,筆者就不詳談,改天筆者慢慢書寫雄檢秘聞,以饗大眾,或可先參閱拙文《戳穿司改謊言─檢方白色巨塔篇》。僅論此位吳檢,某上級曾經給她的個人評價為「很細心」,這點是筆者可以證明的。當看到一位會辦事的檢察官被上級稱「很細心」,似乎是好事?當懂法律及細心無比,請看看前段這位所在不明的王姓被告?「雄院」直接「被檢察官」坑了,還是一起裝傻?或「逕認被告罪證確鑿,程序上『合法剝奪』被告的到場權及辯護權?」這是什麼法律人? 「縱然被告所在不明,實務上合理及正式作法仍應依法偵查,嘗試傳喚被告到庭;若反覆稽核,犯罪事證明確,被告住居不明卻傳喚不到?當依法起訴,而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書審!」而不是任由檢方「細心謹慎的便宜行事」。請觀察「傳承」,吳檢一樣是邢檢長手把手的傳承出來!當一本2011年雄檢署誌上面「撰寫文章的人物」,時隔11年,今年3月已有調查局長王俊力(曾任橋檢、桃檢檢察長)、雄檢檢察長莊榮松、橋檢檢察長洪信旭陪著蔡清祥、邢泰釗一同表揚有功人員,在雄院大禮堂「現場作秀檢視已扣案3個月的毒品」,細數檢方還有多少《邢家軍們》,若有興趣請來私下洽詢筆者,謝長夏(現任東檢主任檢察官)不也是雄檢出去的? Preet Bharara《尋找正義(DOING JUSTICE)》該本書,筆者不知道邢檢長看過英文版原著麼?坊間有中文版。邢檢長若是看過或真的讀過該書,改天筆者當面請益,想是未來總長或已膺任總長,總不會拒絕吧?筆者抽考其中幾則案例即可,例如:Ossian Sweet案,不然邢檢長講什麼「Continuity與Change?」(筆者謝絕朱富美女士代打,印地安那大學部分,筆者可找朱女士您同校學弟應戰) 抽象來說(請勿對號入座),當昨日、今日、明日悉皆合法且便宜行事以執法,對小案善巧合法或棄之如敝屣,對大案交出漂亮成績單或諂偽深得上級歡心,選擇性辦案、技巧壓案、專辦大案懂得指揮警調局處,搶新聞、搏眼球,他日必然隨踵高位,在「檢察官獨立辦案」這個大旗麾下,請問現代東廠怎能不成形?怎能不儼然合法守法,以法殘害虐民?問題是「少數不夠細心的法院,確實可能被蒙在鼓裡,或說信賴檢方也好,或說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罷」,只能說檢方真的很細心。 回到剪貼拼裝的「維持」(Continuity)與「改變」(Change),真是一語道盡現代東廠「手法」!當「合法且守法」,圖冊一本本歌功頌德,各地檢署紛紛編纂署誌,歷任長官均猶如聖賢在世?鑠法是「光明閃爍」或「斲傷削損?(註:「鑠」亦有鎔化、消損之意)」以此薪火相傳,傾囊相授且綿延不盡,合法懂得如何坑殺殘害人民,您恐怕會不寒而栗吧!(相關報導:楊岡儒觀點:幸福司法的真相─遊民凍死檢察署外?|更多文章)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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