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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看證據,也都依常理推斷,只有我們的法官不媚俗,不看證據,也不依常理推斷。這種法官真該塞進焚化爐。
2015/12/05 12:33:59瀏覽1043|回應3|推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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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  • 8:33am

一般人都看證據,也都依常理推斷,只有我們的法官不媚俗,不看證據,也不依常理推斷。這種法官真該塞進焚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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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5 彰化報導〈檢:法官就想判頂新無罪?〉『檢察官施教文直言,這種完全站不住腳的證據,法官卻故意迴避,完全置之不理,判決書裡隻字未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05000306-260102
檢:法官就想判頂新無罪?
2015年12月05日 04:10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院判決頂新案6名被告無罪,理由是「檢方證據不足」。曾任職上市公司的檢察官施教文,卯勁比對大幸福的相關進口報關資料,拼湊出「貨櫃軌跡」,證實大幸福的檢驗報告「漏洞百出」;他說,這麼明顯證據,「法官卻在判決書中連一個字也沒有交代」,他忍不住懷疑法官「是不是一開始就想判無罪?」

頂新案爆發之初,檢方即強烈懷疑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買的豬油「來源可疑」、「安全衛生無法確保」,但大幸福出示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說沒問題;即使檢方發現檢驗報告中許多批不同貨櫃的豬油,出現檢驗數據全部一樣的不尋常現象,廠商也稱是「一次檢驗、分批出貨」所致。

「這不可能啊!」有國貿實務經驗的施教文疑心大起,「一般公司不會這樣子做的」,他費了一番功夫,逐一比對45個大幸福自越南出口到台灣來的貨櫃,追溯每個貨櫃從清艙開始到檢驗裝櫃、離開越南、抵達台灣的所有時間,與分別在越南與抵達台灣的檢驗數據比對,重建完整的「貨櫃軌跡」。

施教文表示,一般正常情形,貨櫃都是先清潔完畢點交給使用者後,再依序裝櫃、抽驗、封櫃出口到抵達目的地、報關、提領,過程有跡可循。施教文指出,從貨櫃軌跡可以看出,辯方所謂的「一次檢驗、分批出貨」不僅有違實務經驗,且大幸福所提供的報關資料根本不符事實。

他以編號CCRU1644172貨櫃為例,該貨櫃2013年2月29日從胡志明市出口,3月7日抵達台灣,檢驗日期標示2月10日至3月11日,清艙日期為3月12日。換句話說,如果照大幸福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看,這只貨櫃還沒清艙點交給大幸福,就已經來到台灣,而且它的檢驗時間還長達1個月,這不是明顯造假嗎?

施教文直言,這種完全站不住腳的證據,法官卻故意迴避,完全置之不理,判決書裡隻字未提,簡直「太沒有道理了!」更誇張的是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明明都註明是從貨櫃採樣(drawn from containers),辯方律師卻硬掰是上油槽頂部抽驗,連大幸福的呂氏幸也跟著這麼說,「好像我們檢察官都看不懂英文似的」。

施教文認為,這種漏洞百出的檢驗報告,檢方在上訴中一定會加強反駁,絕不讓它到了二審還可以矇混過關。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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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5 彰化報導〈越南公函比不上被告辯詞?彰檢:國際笑話〉『越指大幸福違法詐欺』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05000298-260102
越南公函比不上被告辯詞?彰檢:國際笑話
2015年12月05日 04:10  洪璧珍/彰化報導

頂新案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彰檢撰寫上訴書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4日指出,法官不採認越南官方公函認定大幸福是動物飼料生產業者,卻採認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人家越南好歹也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越南官方公函竟比不上被告辯詞可信,「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法官認定不具公開性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庭長王義閔則表示,理解檢方的感受,但本案判決書已公開並交付,院方即不適合再回應檢方或外界的各項質疑或指責,檢方若有不同主張,均可在上訴理由中提出,交由二審法官審酌。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越南官署查的不算數

法官還特別用括弧註記(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對此林漢強說「這不是廢話嗎?」越南官方去查越南業者,將結果以公文轉告我們,卻不被我們的法官認為有證據能力,他懷疑,莫非法官至今還存有「領事裁判權」觀念?認為我國人民在越南發生問題,越南官署查的不算數,得要我國官員去查的才算?

林漢強指出,越南工商部受我外交部駐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託調查大幸福油品案,去年10月22日回函指出,與相關單位針對大幸福自2011年至2014年9月油脂輸台等資料進行檢查、查證與比對後,確認大幸福在「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所核發的企業登記證書,營業項目為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等。

越指大幸福違法詐欺

越南工商部在這份文號為10522/BCT-KHCN公函中還說,大幸福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的油脂與飼料用的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同公函也說,為大幸福檢驗的Vinacontrol公司是一家從事檢驗分析的民營企業,沒資格提出檢驗的企業是否具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顯示係屬有計畫之違法行為」。

林漢強說,越南官方文件都已經說的這麼清楚了,卻被法官認定「無證據能力」,寧可採信被告的辯詞而將6名被告全部判決無罪,「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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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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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駿:『恐怕我們的法官因為有「自由心證」的權力而有太多言論自由,判決理由愛怎麼寫怎麼寫,但竟有人希望民眾不要有太多的言論自由,評論判決。怎一個扭曲了得!?』
2015/12/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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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338/1351084
聯合/法院不是祭壇,司法如何滿足公眾?
2015-12-02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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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駿 • 政大國發所
2015年12月2日 5:31 • 已編輯

我們的社會有些人說話講得好像義正詞嚴,其實是在幫特定人開脫,特別容易見到的是繞著彎,幫有權勢或有錢人說話緩頰。

既然是「我們當然不認為法院判決不能批評,畢竟法官不是神,也不是祭司」,那麼人民的言論自由有什麼好批判的?言論自由之可貴就在於沒有特定的選擇性或針對性,那怕是低俗庸劣的見解也可隨意發表,自由言論的市場中自然會有其它不同的意見冒出加以糾正中和,擔心什麼?本文作者固然講「法官不是神,也不是祭司」,但此處用「神」與「祭司」這種極端的對比,已經露出了狐狸尾巴,其實已經給了法官一種應該被保護的尊貴特權了,只是不到「神」與「祭司」的程度罷了!

「司法權是國家公權力的一部分,要向全體國民負責,不能恣意妄為」。既然是公權力,應該先要合乎法治規範與精神吧!?如果「要向全體國民負責」是合適的,那一大堆人對其展開批判,作者又有何好在意的?好像與本文內涵有嚴重矛盾之處吧!其次,誰代表「全體國民」?

「但批評之道,應該先了解判決理由」的話是說得不錯,一個有責任感的公共評論人最好先看判決書的理由再評論,但在自由民主社會中這不能是強制規定。其次,若說那些名嘴連判決書都沒看過或看過部份,本文作者恐怕也太大膽了吧?連檢察官都出來批判這份判決了,為何本文作者一副認為其他批判者多為「恣意妄為」的樣子?你到底想要說什麼?想為誰說話?

恐怕我們的法官因為有「自由心證」的權力而有太多言論自由,判決理由愛怎麼寫怎麼寫,但竟有人希望民眾不要有太多的言論自由,評論判決。怎一個扭曲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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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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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在這份文號為10522/BCT-KHCN公函中還說,大幸福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的油脂與飼料用的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

同公函也說,為大幸福檢驗的Vinacontrol公司是一家從事檢驗分析的民營企業,沒資格提出檢驗的企業是否具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

大幸福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顯示係屬有計畫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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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 陳文卿/環保技術服務業〈熱門話題 - 法官講科學不講法律?〉
2015/12/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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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01001460-260109
熱門話題 - 法官講科學不講法律?
2015年12月01日 04:10 
陳文卿/環保技術服務業

頂新案的法官認為頂新雖被揪出將飼料用油冒充為食用油,但是該油品經檢驗都符合國家標準,而進一步發現,頂新從越南的大幸福公司所進口的飼料油,其原料是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因此認為「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作為飼料用,若經過精製程序後,符合CNS的食用標準可以作為食用。」所以,「本案油品尚難認為不能進入食品供應鏈」,也就是說可以給人吃。

這就怪了,既然如此,明明食用油的價格比飼料油高很多,越南大幸福公司為什麼會自甘於將可以賣較高價的食用油卻貶抑為低價的飼料油?或者越南的豬比較高級,飼料用油的品質與給人吃的食用油一樣,因此給豬吃的當然也可以給人吃。

依照這樣的邏輯,從養豬場回收的過期食品、廚餘,經精煉製成後,若無酸敗,也經高溫滅菌完全了,當然也可以食用。

工業級與食品級的石膏都是硫酸鈣,只要未檢驗出重金屬或其他有害化學物質殘留,也可以混合使用。但憑什麼食品級石膏要比工業級貴好幾倍?

從判決書內容看來,頂新案最大的荒謬是法官與大家討論科學,而非法律。法律很清楚,頂新進口的是飼料油,卻被拿來當食用油賣。法官為何要去探討飼料油與食用油其實是一樣的?

即使談科學,食品科學與化工也有所差異。化工產品只要最終成品的成分性質符合就OK了,可是食品卻連原料來源、生產過程都要管。飯店打烊後剩下的麵包食品提供給養豬戶餵豬,即使還有尚未過期且尚保存新鮮的麵包,也不能再送到商店的架上賣給客人吃。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法官為何不懂?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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