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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5 12:33:59瀏覽1043|回應3|推薦12 | |
. eui • 8:33am 一般人都看證據,也都依常理推斷,只有我們的法官不媚俗,不看證據,也不依常理推斷。這種法官真該塞進焚化爐。 =================================== 2015-12-5 彰化報導〈檢:法官就想判頂新無罪?〉『檢察官施教文直言,這種完全站不住腳的證據,法官卻故意迴避,完全置之不理,判決書裡隻字未提,』 彰院判決頂新案6名被告無罪,理由是「檢方證據不足」。曾任職上市公司的檢察官施教文,卯勁比對大幸福的相關進口報關資料,拼湊出「貨櫃軌跡」,證實大幸福的檢驗報告「漏洞百出」;他說,這麼明顯證據,「法官卻在判決書中連一個字也沒有交代」,他忍不住懷疑法官「是不是一開始就想判無罪?」 頂新案爆發之初,檢方即強烈懷疑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買的豬油「來源可疑」、「安全衛生無法確保」,但大幸福出示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說沒問題;即使檢方發現檢驗報告中許多批不同貨櫃的豬油,出現檢驗數據全部一樣的不尋常現象,廠商也稱是「一次檢驗、分批出貨」所致。 「這不可能啊!」有國貿實務經驗的施教文疑心大起,「一般公司不會這樣子做的」,他費了一番功夫,逐一比對45個大幸福自越南出口到台灣來的貨櫃,追溯每個貨櫃從清艙開始到檢驗裝櫃、離開越南、抵達台灣的所有時間,與分別在越南與抵達台灣的檢驗數據比對,重建完整的「貨櫃軌跡」。 施教文表示,一般正常情形,貨櫃都是先清潔完畢點交給使用者後,再依序裝櫃、抽驗、封櫃出口到抵達目的地、報關、提領,過程有跡可循。施教文指出,從貨櫃軌跡可以看出,辯方所謂的「一次檢驗、分批出貨」不僅有違實務經驗,且大幸福所提供的報關資料根本不符事實。 他以編號CCRU1644172貨櫃為例,該貨櫃2013年2月29日從胡志明市出口,3月7日抵達台灣,檢驗日期標示2月10日至3月11日,清艙日期為3月12日。換句話說,如果照大幸福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看,這只貨櫃還沒清艙點交給大幸福,就已經來到台灣,而且它的檢驗時間還長達1個月,這不是明顯造假嗎? 施教文直言,這種完全站不住腳的證據,法官卻故意迴避,完全置之不理,判決書裡隻字未提,簡直「太沒有道理了!」更誇張的是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明明都註明是從貨櫃採樣(drawn from containers),辯方律師卻硬掰是上油槽頂部抽驗,連大幸福的呂氏幸也跟著這麼說,「好像我們檢察官都看不懂英文似的」。 施教文認為,這種漏洞百出的檢驗報告,檢方在上訴中一定會加強反駁,絕不讓它到了二審還可以矇混過關。 (中國時報) -------------------------------------------------------------- 2015-12-5 彰化報導〈越南公函比不上被告辯詞?彰檢:國際笑話〉『越指大幸福違法詐欺』 頂新案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彰檢撰寫上訴書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4日指出,法官不採認越南官方公函認定大幸福是動物飼料生產業者,卻採認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人家越南好歹也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越南官方公函竟比不上被告辯詞可信,「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法官認定不具公開性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庭長王義閔則表示,理解檢方的感受,但本案判決書已公開並交付,院方即不適合再回應檢方或外界的各項質疑或指責,檢方若有不同主張,均可在上訴理由中提出,交由二審法官審酌。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越南官署查的不算數 法官還特別用括弧註記(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對此林漢強說「這不是廢話嗎?」越南官方去查越南業者,將結果以公文轉告我們,卻不被我們的法官認為有證據能力,他懷疑,莫非法官至今還存有「領事裁判權」觀念?認為我國人民在越南發生問題,越南官署查的不算數,得要我國官員去查的才算? 林漢強指出,越南工商部受我外交部駐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託調查大幸福油品案,去年10月22日回函指出,與相關單位針對大幸福自2011年至2014年9月油脂輸台等資料進行檢查、查證與比對後,確認大幸福在「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所核發的企業登記證書,營業項目為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等。 越指大幸福違法詐欺 越南工商部在這份文號為10522/BCT-KHCN公函中還說,大幸福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的油脂與飼料用的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同公函也說,為大幸福檢驗的Vinacontrol公司是一家從事檢驗分析的民營企業,沒資格提出檢驗的企業是否具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顯示係屬有計畫之違法行為」。 林漢強說,越南官方文件都已經說的這麼清楚了,卻被法官認定「無證據能力」,寧可採信被告的辯詞而將6名被告全部判決無罪,「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中國時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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