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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0 23:52:47瀏覽720|回應0|推薦6 | |
.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98157
黃丞儀第五段:『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恫嚇效果的話,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儆五」的效果,從而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黃丞儀第六段:『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的現實黑暗。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SCF評論 -----> 作者這篇文字最後這兩段的重點是道德,我乾脆把我這第四篇對黃丞儀2010-4-8〈廢除死刑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一文的評論文字的副標題改成〈兼談死刑的道德性〉。 以下這篇評論文字篇幅長論點多,所以在寫成之後切成幾節。 第一節〈程序問題討論與開場〉 死刑制度在地球人的社會是幾千年來的共同傳統,針對【死刑的道德性】的論說當然早就存在,而且全面情況顯然應該是支持【死刑是道德的】這個觀點 -- 因為情況如果不是這樣則死刑制度不會普遍地持續這麼久。反對死刑制度的維新人士就算不熟悉有關的歷史文獻也當然並不代表支持【死刑是道德的】的歷史論說不存在。努力去找出去整理這些論說當然是維新人士的義務,而不是反對廢死者的責任。這個責任歸屬不論自明。在開始質疑【死刑是道德的】這個觀點之前先針對這些歷史論說提出駁斥是維新人士應該做到的事。這個“應該”也不論自明。臺灣當前的廢死陣營中不乏智商很高而且多有社會事理歷練的名教授名學者,不過這些維新人士從王清峰事件今年三月十日爆開以來直到今天在報頭死刑存廢論辯場上在這些程序方面能做到正直正當行事的非常少。 我在我寫的第一篇對黃丞儀2010-4-8〈廢除死刑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一文的評論文字裡說(2010-4-13):『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主要在以下四方面:懲罰、報復、嚇阻、正義。死刑是社會對惡性置無辜者於死的犯罪者的對等懲罰。死刑在罪行受害者是合理的、合情的、因而正當的對施害者的報復。死刑對惡性置無辜者於死的犯罪有明顯的嚇阻力,因此可以反過來預先保護社會上的良善者不受害或少受害。報復與嚇阻都與正義有關,或者說都可以歸結到社會正義。這四點都是傳統觀點,都是常識,都很強大,也都不需要特別去論說去主張。』不過我已經在前面用一萬多字論說了死刑的嚇阻力,那麼我現在另外寫幾千字來綜合談談死刑的道德性也算是過得去。 第二節〈刑罰之為制裁以及刑罰的社會效果〉 『某某人終於受到法律制裁了,人心大快。』這樣的句子很常見。“制裁”這個漢語複詞的詞面構成是制加裁,制的意思是“以力約束”,裁的意思是“剪/切”,所以“制裁”的意思就是“管束並剪切”,而日常簡單的意思就是“懲罰”。懲罰是【用剝奪或傷害或減損的方式使犯錯者受苦】。懲罰並不是一個法律專用詞,有道德懲罰,也有社會習俗懲罰,可以是有管治權力者對受管者的【合於規定的剝奪或傷害或減損】(比如上班遲到的員工被公司扣薪水),甚至可以衹是上位者對下位者或者有權力者對無權力者的【合於道理的剝奪或傷害或減損】(比如說謊的小孩被父母罰站)。懲罰使人受苦,所以沒有犯錯就不能施以懲罰,然而沒有“力”就談不上懲罰。懲罰衹針對犯錯者,所以隱含“負責”的觀念,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2010-3-22,我在一篇談論【殺人償命】的評論文章裡說:『“罪”就是應當受到處罰的不良行為,這個處罰就是“刑”。……,不良行為而不被認為必須受罰,那麼這樣的不良行為就不是罪行,做了這樣的不良行為就不是犯罪。……。【有罪則當罰】是法律的根源精神,否則人類社會不會產生法律。法律維持社會,沒有法律的社會是走不下去的。』所謂的“法律制裁”是國家以天命承受者或人民代理人的身份和力量依據法條對犯法者施以約束和懲罰,如果惡人長期逍遙法外,沒有為自己的惡行負責,天理未彰,安善良民的心裡會產生道德壓抑,所以『某某人終於受到法律制裁了』會如雨後雲霓一般,使眾人久受壓抑的心得到舒解的暢快,這就是『人心大快』。 普遍地及於全國人民的刑罰之權是國家的公權力,“刑”是國家之權,衹要是稍微進步些的國家就不允許私刑,不過在某些特殊而且特定的情況下有些個人或組織對所屬的下位者擁有力量相對輕微的懲戒權。“懲戒”的意思是“懲而戒之”,懲戒一個人的目的是希望這個因犯錯而受懲罰的人以這次的受苦為炯戒,同樣的錯以後不要再犯。這個“戒”在受懲者本人是“警戒”,在環境中的別人則是“鑒戒”。唐太宗說:『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三國志》裡有兩句話:『此當世之明鑒,目前之炯戒也。』他人犯錯受懲,就是自己的鏡子。他人覆車在前,自己以後還能不由正道嗎?!這是冷靜的利害算計權衡。懲戒的第三個目的或者作用是【為日後的團體維持紀律與秩序】--『看到沒有?!這就是榜樣!』,這就是明明白白的懲一儆百,而所憑藉的是未犯錯受懲者對犯錯受懲者所受之苦的感同身受或者見而生懼。懲戒的第四個目的或者作用是【在當下的團體中維持紀律與秩序】,此理至明,無庸論說。懲戒的第五個目的或者作用是【在當下的團體中維持公平與正義】,此理至明,無庸論說。懲戒的第六個目的或者作用是【維持受懲戒者個人以及他所在的集體的道德觀】,此理亦至明,無庸論說。懲戒的這六個目的或者作用在考試作弊的學生被校方記過這種懲戒事況裡都很明顯。懲戒還有別的功能或效用,比方維持規條本身在團體中的權威性(這是施用律條時的“反身”功能),比方維護本團體在外界的名譽,比方維持經濟生產團體的工作效率,這些不多說。 懲戒對潛在的超限行為的嚇阻力表現在前面所說的懲戒的第二個以及第三個目的或者作用。實際的嚇阻力作用過程包括純粹理性的損益比較過程和純粹感性的對他人之苦的感同身受過程或者見而生懼過程,然後就產生了嚇阻的結果或者團體效益。前面所說的個別團體(家庭、學校、公司、政府機構、軍隊)中的懲戒作為的這六個目的或者作用其實與國家的法律懲罰作為的情況是完全一樣的。刑罰對潛在的犯罪行為的嚇阻力一樣是建立在客觀的損益比較過程和個人主觀的對他人之苦的感同身受過程或者見而生懼過程上。懲戒/刑罰的諸般目的或者作用有兩個重點,一個是“維持”,一個是“團體”。所謂【刑罰的教化功能】是教化他人的成份高於教化犯罪者本人,所以叫做“社會教化”。犯罪者受到法律懲罰的時候環境中其他的人會“自動”得到教化,不勞政府人員跑到人群裡去宣揚勸導不要犯這個罪不要犯那個罪。孔子所說的『民免而無恥』和『有恥且格』指的是人民集體(即社會集體),而不是一個一個老百姓,更不是指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本人。“法/刑罰”(包括立法和執法)針對道德所絕不允許而且縱容則可能導致社會失序甚至崩解的超限行為,因事而及人,在人群裡維持了公平與正義,“法”之“罰”的主要效果卻在社會,“法”之“力”從受刑者及於社會集體,一方面維持了社會的紀律與秩序,使社會能繼續走下去,在另一方面經由對社會集體的嚇阻力反回來維護了未來社會的安全以及未來社會上最低程度的道德。 第三節〈刑罰之為報復以及對等報復的正當性〉 “報復”通常指“回報仇怨” -- 也就是“報仇”。個別團體(家庭、學校、公司、政府機構、軍隊)的權責主事者對下位成員的懲戒作為不涉及對犯錯者的報復,但可能涉及損害賠償。國家對犯罪者的刑罰涉及報復,古代的各種肉刑經常就是對等報復,近代現代的槍斃和坐牢都有很明顯的報復成份。報復是一種想頭,一種慾望,一種行動,最後達到以牙還牙洩憤解恨的目的。“報復”是個動詞,它的主詞一定是(客觀的或主觀的)受害者。報復是一種內在的呼喚,活水的源頭是客觀的損失或傷害以及主觀的痛苦和憤怒。報復之念出於恨意,恨意都是主觀的,不過有合理不合理之分,衹有在合理的恨意驅使下的報復才有可能是正當的。 競爭失敗經常導致報復。競爭者人事之常,但競爭首先要求公平,而且君子之爭以禮,不能用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如果在公平的競爭中輸了,就生出恨意,動念報復(而不是想法子或者盡力正正當當地贏回來),那是不合理的恨意,因此所驅使的報復之念不正當,最後做出來的報復行為當然 -- 不管手段如何 -- 不正當。如果有人用卑劣的手段贏得競爭,那麼對方因競爭失敗蒙受損傷而產生的恨意就合理合情因而是正當的,而如果這個恨意最後導生出一個報復行為,那麼在手段不超過『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的情況下這個報復行為基本是正當的。 受害者在事件中可能本來有錯或有辜,也可能完全無錯無辜。在完全無錯無辜的情況,對足稱嚴重的客觀損失或傷害,報復當然是合理合情因而是正當的,天經地義。在拿撒勒人耶穌開始講左臉右臉如何如何之前,大概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無辜受害者本人是希望報復的,這種心理或者說是慾望既合理又合情,“為老闆做事要拿薪水”是一樣的道理。人間平等,凡事對等,合理交換,不能搶奪。買東西要付錢。沒有白做的工,沒有白吃的午飯,也沒有白挨的打。 即便是理由正當的報復,報復還有是否過當的問題。處心積慮困心衡慮的報復的緣由通常是重大的侵奪或傷害(包括死亡),如果長年才得報,那麼就依理依情產生利息問題。最保守最克己的報復衹要求對等,利息就不計算了。從結局來看,在報復成功的時候附帶收取合適的利息不算過份不算殘狠,不過如果利息收得過高就會使這個報復的正當性降低。日寇侵殺,我反殺之,這完全正當。朋友詐欺奪產,使我由富轉窮,我想辦法讓他傾家蕩產,這算是正當。朋友詐欺奪產而我想辦法讓他失去人生中的一切,這就可能不很正當。報情場之仇奪愛之恨而至於殺人,這完全不正當。基度山伯爵的報復一點都不算過份。 “公平”是【公眾之間在道義上的平等】。“法”(包括立法和執法)在公平的原則下彰顯正義。law指的是法條以及法條與法條之間的組織結構,justice指的是創立並執行這些東西的動機和目的。如果法條不平不正,是歪的斜的,法條當修或當廢。如果判決不平不正,是歪的斜的,判決者當受嚴懲。這裡講究的都是“正當” -- 也就是“義”。沒有平就不可能有義。“法”必須“行義”,必須維持社會上的義 -- 也就是“公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失和痛苦和恨意都根源於受到他人不義的對待,人際天平傾覆了。無辜受害者要求公平,群眾至少應該支持,因為這樣的支持是正義之舉。俠客替天行道就是行義。如果無辜受害者自己沒有能力報復,公權力就有義務為他報復。如果人民依法不能搞私刑,那麼公權力就應該主動出面出手為無辜受害者執行公刑。刑罰是【國家用剝奪或傷害或減損的方式使犯法者受苦】,【公權力主動用刑罰為無辜受害者執行報復】是完全正當的。根據我主要從報頭文字得到的對自然法的粗淺瞭解,這樣的“替天行道”應該屬於某種自然法。【國家報復】這個說法在道理上是非常勉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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