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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 就死刑存廢回應某網友
2010/04/03 20:54:47瀏覽823|回應1|推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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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82066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SCFtw5
2010/03/19 22:24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382066#14
Re: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SCFtw5(#14)
2010/04/03 18:55

『四年不決的死刑定讞事件本身就反映了這不是在司法環節系統組織結構尾端的法務部單純的問題  更不是上任到卸任不足兩年的法務部長的問題』

大家現在應該都很清楚【四年以來不執行定讞死刑】這個現象在制度層面的過程衹限於行政這個環節,而根源在總統與/或法務部長有意在【執行定讞死刑】這件由行政環節掌全權負全責的國政事務上拖延打混。

『而受過嚴謹學術訓練和擁有知識和理想性的社會思考核心人事在深知整個立法司法執法在當下快速劇烈變化的社會環境下就像駕老馬執斷劍在難民群中出手砍殺的騎士寧可放走一個不願錯殺一個的困境一樣』

你所指的這些人未見得都受過嚴謹的學術訓練,絕大多數檢察官和法官和律師衹是大學畢業,衹是法條嫻熟,衹是實務經驗豐富,絕大多數會計師、執業醫師、和現場工程師情況類似。這些人中的主張廢死者這些天來並沒有向公眾展現出他們的什麼能讓異議者(如我)服氣的知識,我衹看到他們的傲慢自高、或迴避、或胡說亂辯、或低能。太多人的性格和人生態度裡理想性的成份很重,宗教界人士尤其如此,十字軍是災難,王莽的理想性最後造成整個社會的大災難,共產黨運動的理想性更不用說了。如果一群低能的道德理論家被認可為社會思考核心人士,那麼這個社會之可悲是社會大眾自己造成的。

惡性殺人案的發生“在當下快速劇烈變化的社會環境下”與先前並沒有明顯的不同,這樣,整個立法司法執法在針對惡性殺人案的部份“在當下快速劇烈變化的社會環境下”與先前為什麼應該有明顯的不同?

唯一死刑的法條數目早已經由修法而大大地減少。法官在可判死可判活的案件中判死的比率早已明顯地變小。鐵證充足、被逮當時即無言可辯、法界無疑義、社會無爭議的惡性殺人判死定讞為什麼不執行?連續搶劫強暴殺人因而被警方追捕、在三個警察殉職之後終於就逮的亡命惡徒為什麼不該伏法?

大家都痛恨錯殺無辜,然而“難民群”純粹是想像,“老馬斷劍”是文學,警察是會殉職的,面對殺人如踩蟻的惡徒時“困境”是子虛烏有。這些不是什麼“擁有知識和理想性的社會思考核心人士”的“深知”,這些衹是一般正常尋常人都有而且每天用到的常理、常情、和常識。

2008-10-28,我在一篇談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官版簡化字的文章的末尾說:『歪理盛行的時候一定是常識不見了,再不然就是自身的利害涉入太深,或者自己被裹脅了。』根基不固的個人的道德思感系統加上缺乏透視力的全局思考很容易在理智模糊與情感泛濫中取得所主張的目的物。

『死刑是不可逆的懲罰手段  其他任何可逆可中止無休止的手段即使跨越受刑者的一生 都給予了社會永遠有檢討反省自身系統錯誤的機會  死刑卻不留給社會系統任何反省發現錯誤的機會  這是死刑執行後最大的社會永遠不知的機會』

人被關在牢裡,放出來還是一個活人,可以繼續生活。人被執行了死刑,性命就不存在了。冤枉被關,放出來之後還可以得到國家賠償,冤枉受死則無可補賠。死刑在執行之後對受刑者的生命造成不可逆的結果,死刑結果的不可逆性使【法律所冤殺的無辜者不可復生】成為死刑制度最大的缺陷。

人人知道【法律所冤殺的無辜者不可復生】乃是死刑制度最大的缺陷。沒有人不痛恨法律冤殺無辜,不過有些人把對萬惡之徒 -- 而不是受害慘死的完全無辜者 -- 的保護放在更高的道德位置上,甚至編造出【人的生存權/生命權】這種說不通的東西來當作主張廢除死刑的理論基礎,這些人不是腦子發高燒燒壞了,就是盲從某種思感辯證根基不固的道德觀,再或者根本就是任何“美麗的新世界”的崇拜者,別的可能性我不說了。

【法律冤殺了無辜者】總是事後才發現的,所以執行死刑之後當然並沒有“不留給社會系統任何反省發現錯誤的機會”,所以當然也並沒有所謂的『這是死刑執行後最大的社會永遠不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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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0,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發表時間 2010/04/02 17:13
韋大寶(#12)

國內的政治環境 政黨政治 立法院的立法能力 司法院的司法結構問題
法務部的檢查與定讞後的執法問題 都成了一項結構性造成司法上由整體到個別的結構性障礙

法務部是上項問題中的最末端 也是眾矢之的 這是此一問題討論中間
小弟認為必須先認知或確立的議題基礎結構

對不起 開欄的 小弟對問題反應或思考可能過於遲鈍

從摘錄之前的文字說明 四年不決的死刑定讞事件
本身就反映了這不是在司法環節系統組織結構尾端的法務部單純的問題
更不是上任到卸任不足兩年的法務部長的問題

而受過嚴謹學術訓練和擁有知識和理想性的社會思考核心人事
在深知整個 立法 司法 執法 在當下快速劇烈變化的社會環境下
就像駕老馬執斷劍在難民群中 出手砍殺的騎士
寧可放走一個不願錯殺一個的 困境一樣

死刑是不可逆的懲罰手段

其他任何可逆 可中止 無休止的手段
即使跨越受刑者的一生 都給予了社會永遠有檢討反省自身系統錯誤的機會
死刑 卻不留給社會系統任何 反省 發現錯誤的機會

這是死刑執行後 最大的 社會永遠不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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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
發表時間 2010/04/02 17:12
SCFtw5(#11)

同一天在中時。 ^@@^

我看著這些人,心裡有說不出來的難受。

"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兩千五百年前孔子這麼說。以今視古,this remark ret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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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0200390,00.html
熱門話題 - 資訊不對稱的廢死爭議
2010-04-02 中國時報 【邱伊翎╱北市(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日昨黃瑞明教授發表專文認為,廢死聯盟把「黑手」伸入政府機構,導致政府逐步推動廢死,及暫停執行。

 首先,想請問黃教授,針對司法程序有瑕疵的個案申請釋憲、律師要求閱卷等作法,哪一項不是刑事訴訟法、甚至到最近才剛國內法化的兩公約,所明文保障的「被告」基本權益?廢死聯盟既沒有用錢去賄賂,也沒有以暴力去威脅行政單位,廢死聯盟更沒有上對下的權力關係,要求誰下台,請問,公民團體及被告律師施行他們應有的權利,為何這叫做違反「民主」?

 第二,刑法第一二七條,條文是「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跟死刑直接相關的條文其實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一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法務部長)令准,條文中,並無規定法務部長只能批准,或必須立即批准。  第三,黃教授文章標題提到的「資訊不對等」,正是「廢死聯盟」所要提出來的問題。媒體通常只會報導凶殘的手法,卻沒有報導導致悲劇發生的社會脈絡及背景,更遑論報導司法瑕疵,這才是所謂的「資訊不對等」。唯有讓民眾在充分理解及溝通後,進行討論,才能叫做處於「資訊對等」條件下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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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4881x112010040200081,00.html
歐盟成員:反廢死恐連累免簽
2010-04-02 中國時報 【仇佩芬╱台北報導】

 目前正在台灣訪問的歐洲議會友台小組副主席安芮琪娜(Laima Lijcija Andrikiene)昨天表示,歐盟對廢除死刑的立場相當強烈,雖然歐盟是否給予台灣免簽證,和台灣的死刑爭議沒有直接關聯,但在議會討論過程中,死刑存廢勢必成為反對理由之一,台灣可能將為此付出外交後果。

 身兼歐洲議會外交委員會人權小組副主席的安芮琪娜,日前率團來台訪問,拜會馬英九總統及朝野政黨。在離台前主動安排與台灣媒體茶敘,暢談歐盟對台灣死刑爭議的態度。

 安芮琪娜表示,歐盟執委會預計在四月或五月將台灣的免簽證提案送至歐洲議會討論,雖然大多數成員支持給予台灣免簽證,但不能排除對台灣不友善或與大陸友好的國家為了阻撓台灣獲得免簽證,提出死刑爭議做為反對理由。

 安芮琪娜指出,此行她與馬英九總統深入交換對死刑爭議的意見。馬英九重申政府對廢死議題的態度,而她也了解,在當前政治氣氛下,馬英九顧及可能的聲望受損和民調下滑,因此無法立即做出決定。

 但安芮琪娜認為,台灣政府應該鼓勵人民充分討論廢除死刑的問題,透過各種方式促成社會達成共識。她認為,大部分台灣民眾並不關心死刑存廢議題,媒體須負起教育責任。

 面對媒體特別問及,死刑存廢不僅是政治議題,更具有道德爭議性,尚須相當時間討論,是否可能因此必須付出外交代價?安芮琪娜重申,免簽證與死刑並沒有直接關聯,但不可避免地產生「副作用」,讓台灣在免簽證討論中得到「負分」。

 若不受其他議題影響,歐盟給予台灣免簽證的相關作業程序約需六個月。安芮琪娜說,她與議會同僚將全力協助,加速程序進行;明年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紀念,若順利取得歐盟免簽證,將會是「非常棒的生日禮物」。

 安芮琪娜甚至表示,鑑於其他亞洲國家仍維持死刑,若台灣能成為亞洲的「模範」,有何不可?她強調,對歐洲來說,台灣的人權進展和民主制度,都是關切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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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發表時間 2010/04/01 14:57
SCFtw5(#10)

"直接用現行的社會共識和王清峰個人在職務上掌法卻抗法的論點去定義,當然是方便易使的
但是似乎不能說服所有具有嚴格知識學術理想性的社會核心知識分子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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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on't quite understand what you mean by such remarks. ^_^
Would you please explain your core thoughts more precis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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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7,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
發表時間 2010/04/01 05:25
韋大寶(#9)
本文已由作者重新編輯:2010/04/01 05:30

國內經過這兩年來陳水扁一干人等貪污舞弊案的司法處理過程和更多證據與事實真相的陸續揭開交叉比對 彙整討論及思考

國內的政治環境、政黨政治、立法院的立法能力、司法院的司法結構問題、法務部的檢查與定讞後的執法問題都成了一項結構性造成司法上由整體到個別的結構性障礙

法務部是上項問題中的最末端,也是眾矢之的,這是此一問題討論中間小弟認為必須先認知或確立的議題基礎結構

直接用現行的社會共識和王清峰個人在職務上掌法卻抗法的論點去定義,當然是方便易使的

但是似乎不能說服所有具有嚴格知識學術理想性的社會核心知識分子的認同

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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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因為
2010/04/04 19:30
更新日期:2010/03/09 02:22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前台北縣警局刑事小隊長林安順,在緝毒槍戰中殉職一案,八日終於有了最後結果。最高法院認定,林安順不是在押被告陳達民所殺,依連續殺人未遂罪,判他無期徒刑定讞。至於被認定槍殺林安順的李得陽,由於更二審時即被認定殺人證據不足,僅依非法持槍判刑五年,因檢察官未上訴,已服刑期滿出獄。

對李得陽持槍殺人未被追訴部分,高檢署表示,將依確定判決的認定事實做核心,針對李得陽殺人有罪的部分,提出新事實與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廿二條,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十二年前槍戰 一警殉職一警癱

這起殺警案發生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凌晨,林安順率隊員許振發、李仁和前往中和市錦和路,查緝持槍毒販陳達民、李得陽時,雙方發生槍戰,林安順身中七槍死亡,許振發頭部中彈,造成左半身癱瘓,李仁和則是腿部中彈。

最高法院根據高院更五審判決認定,林安順當時對陳達民反擊,打中陳達民腹部兩槍,陳達民因駕駛的轎車翻車,爬出車外時,與林安順近身搏鬥,陳達民拿出預藏的匕首殺向林安順,但被林安順壓制在地。

坐在後車廂的李得陽逃出車外時,發現另一刑警許振發受傷後留在地上的警槍,他拿起警槍,並朝林安順射擊,除了一槍打中陳達民左腿外,其他子彈打中林的左胸、腹部及右胸,貫穿背部,造成林安順傷重不治。

凶手二審無罪 持槍判五年出獄

李得陽將許振發的警槍打光子彈,將槍丟在現場,撿起林安順遺留的警槍,再朝李仁和方向開兩槍未擊中後,倉皇乘計程車逃逸。

陳達民、李得陽於一、二審均被判死刑,更一審陳達民死刑,李得陽改判無期徒刑,但更二審案情出現大逆轉。

更二合議庭認定,林安順與陳達民近身搏鬥時,被陳達民拿許振發的警槍擊斃,判陳達民死刑;李得陽部分,因刑警李仁和未能具體指認李得陽開槍殺人,且李得陽帶走林安順的警槍沒有子彈,李得陽殺人部分獲判無罪,僅依非法持槍判刑五年。

最高法院在更二審發回時,直指陳達民與林安順搏鬥後被壓制,如何能再撿拾地上的手槍再殺人,更二審未盡調查之責。

案情未詳查 最高院指更二審怠職

更三審時,陳達民仍被判死刑。到了更四審案情再次逆轉,合議庭認定李得陽在警訊時即承認開槍殺人,雖辯稱被刑求,但陳達民及兩位證人均證李得陽殺害林安順,而非陳達民所殺,依殺人未遂改判陳達民無期徒刑。

更五審也認定是李得陽撿起許振發的警槍,在逃離現場前,開槍打死林安順及誤傷陳達民左腿,最高法院認同高院更五審見解,駁回陳達民上訴,全案判決定讞。

更二審蒞庭的檢察官現職檢察司長的蔡瑞宗表示,當時是從證據上認定高院更二審合議庭的判決沒有違誤,才沒有對李得陽提起上訴,事後監察院和高檢署也曾調查,也都認定他沒有違失。更二審受命法官許宗和八日表示,當時李得陽殺人部分,確實是證據不足,才會判李無罪,他相信判決結果可受公評。
SCFtw2(SCFtw2) 於 2010-04-06 13:5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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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之後警察會變聰明,不會把自己送到有槍的歹徒面前,不過無論如何也要弄到槍的歹徒會多起來,所以警察變聰明也沒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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