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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的最大輸家
2012/04/02 13:58:16瀏覽2913|回應16|推薦34
紛紛擾擾好幾天,文林苑終於遭到強制拆除,現場也已塵埃落定。然而,相關的爭議並沒有結束,無論是大眾媒體,還是小眾論壇,各方論者固守陣地堅持己見,針鋒相對誓不退讓,形成一場情理法大論戰。

有人說,這是一場三輸之局。王家從消極不參與到積極搞抗爭,最後失去了房子。北市府號稱依法行政,卻被罵到臭頭,失去了面子。建商在此案固強拆成功,但導致另124案叫停,失去了裡子。

誠然,以本堂觀之,文林苑事件還有一個最大的輸家,那就是我們的社會,失去了法治。

我們常自稱民主法治,並引以為傲。真的嗎?從最近幾個重大的社會事件來看,我們自稱民主,還差強人意,我們自稱法治,則是嘿嘿嘿。

第一嘿,是師大夜市事件。北市府對違法攤商,先縱容後嚴辦,被指責為選擇性執法後,又宣稱不告不理。這種態度叫:玩法。反觀違法攤商,明知違法先幹再說,又不是我一人如此,反正法不能治眾。這種態度也叫:玩法。

第二嘿,是阿扁特赦事件。明明是三審定讞的貪污案,偏偏有人硬說是政治獻金,明明是三審定讞的貪污犯,偏偏有人咬定是政治犯,擺明心中有扁、目中無法。

第三嘿,就是文林苑事件,範圍最廣,影響至深。王家開始的不理不應,是輕法,後來的招眾拒拆,是玩法,據說要回原地繼續抗争,則是抗法。

北市府雖說依法行政,但是在執法時機的掌握上,令人懷疑,在執法態度的公正上,明顯偏頗。更糟的是,政府玩法玩太多,早已失去人民的信任。輕輕一句依法行政,的確難以服眾。

建商是此案中的影武者,從推動法案,到擴大解釋法律,最後促成強制拆除,自始至終都是以法律為工具,圖謀己利。立委諸公在吵吵打打之餘,立下不完備的惡法,更應嚴譴。

然而,文林苑事件中,最令人憂心的還是法治。在風起雲湧的民情輿論中,大多數同情王家的遭遇,據理直批北市府。只有很少數人以法治為出發點,依法論法,維持法律的尊嚴。

隨手取一篇社論為例,它的論點顧及各方立場,相當中肯,但是它在結論中強調:依法處理的前提是要能合情合理。對極了,那趕緊設立情院情官,看誰合情,快快設立理院理官,判誰合理。只要合情合理,法院法官關之可也。

不禁嘆曰:問世間,法為何物?直教人談情說理。

怪誰呢?當然怪董仲舒,誰叫他,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被罷黜的百家中,有一法家,韓非子說: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能争;又說: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被獨尊的儒家,孔夫子說: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又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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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RTaiker&aid=62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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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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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和台電的人事是一種極扁平的小金字塔!
2012/04/02 15:37

中油和台電的人事是一種極為扁平的小金字塔!

士級和佐級佔人事的85%以上,

再上面是很少數的員級以及高員級,

副長級以上等於是鳳毛麟角!

台聯立委是用副長級以上的薪資做平均的!

這些人兩個機構各不到一百個,

而中油員工一萬三千,

台電將近三萬人!

保全年薪一百萬是因為之前綠色總經理把不具任官資格的助理硬插進來當名義上的高員『保全』實際是他的私人司機,

和陳定南侄女一畢業就是十三職等機要有異曲同工之妙!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2-04-02 23:55 回覆:
多謝補充。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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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台電等國營機構人事費用太高誰是始做佣者?
2012/04/02 15:27

中油台電等國營機構人事費用太高誰是始做佣者?

立委!要知道這些國營機構退休時並沒有月退俸,

而是一次領!佔員工絕大多數的士佐級本來是六十歲命令退休,

誰知這些『在野立委』在三年多突襲成功了一條法令,

說是六十歲命令退休『違憲』,硬是將命令退休年齡提高到六十五歲,

這樣好到了這些本來即將退休的國營機構下級員工,

多了五年的薪水又提高了五年的退休年資,

而且這些人本來在規劃是到五十七八時歲達到薪級領峰,

也就是公司只能給他們大約兩三年的『年功俸』,

現在卻是每個人都多領了『五年的』年功俸,

再加五年的『Bond』,

這些就是近年中油和台電人事費用大增的最主要原因!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2-04-02 23:53 回覆:

多謝補充。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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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想改善國際觀瞻,先拿台幣五億元出來再說,反正都更在台灣是不符人權不合情理的做法
2012/04/02 15:05

我認為最好三百名學生來清泉崗對面支持住戶,愛曬衣服愛住老舊房舍都是居民的事。  政府要想改善國際觀瞻,先拿台幣五億元出來再說,反正都更在台灣是不符人權不合情理的做法。

王幼琳直言,清泉崗機場對面是老舊房舍,住戶常在門口與巷道晾曬衣褲,影響景觀及形象,但站方只能道德勸說,今年初日本旅行社來台試探航線,看到這種情形時,還揶揄「沒在機場看過這樣的事,很意外」,認為這樣會影響觀光意願,最後只同意開闢短期包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10816/62485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2-04-02 23:51 回覆:
到處都有類似問題。

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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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一點 趕快蓋好吧
2012/04/02 14:56

是都更,重新蓋好,搬入是三贏。

王家可分到的空間應該會大很多,整體的環境也會好很多。

整體的設計,公共空間,才是都更的精神。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2-04-02 23:49 回覆:
有道理。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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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要地方政府當黑臉,這個生意真賺
2012/04/02 14:09

版主:

北市府雖說依法行政,但是在執法時機的掌握上,令人懷疑,在執法態度的公正上,明顯偏頗。

=====

中央政府立法院立法要地方政府當黑臉,這個生意真賺。

台北市政府的答覆: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995324.shtml

林崇傑說,依都更條例第32條規定,只要實施者(建商)申請,就需在6個月內執行,但可展延2次;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一年半內一定要執行。為審慎起見,北市府對文林苑案一直進行溝通協調,到去年9月已經超過期限,還再次行文內政部營建署,詢問是否繼續進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8

第 36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
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
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
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
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
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
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
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2-04-02 23:46 回覆:

如果發生在高雄市?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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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當然是不告不理
2012/04/02 14:05

版主:

第一嘿,是師大夜市事件。北市府對違法攤商,先縱容後嚴辦,被指責為選擇性執法後,又宣稱不告不理。

=====

在台灣當然是不告不理。  如果師大夜市住戶沒抗議市政府就動手開始拆違法攤商,嘿嘿,現在就是三百名師大學生要在商家打地鋪和市政府抗爭。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2-04-02 23:40 回覆: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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