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2/06 17:48:28瀏覽1524|回應0|推薦0 | |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聲請: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住居: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案號:九十七年上易字第三二六四號 股別:群 聲請人涉妨害公務罪嫌,為中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二三四九號判決無罪,但聲請人不服其判決理由上訴,而被原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抗告高院,從此即無下文。同時中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寅股書記官劉雲珊,卻未將中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蔡銀逸上訴高院文書繕本依法送達聲請人,使聲請人在完全不知原案已被檢察官上訴之情況下,而出席中國台灣高等法院於元月廿一號之審判程序庭。但中國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黃金富在明知聲請人因此未有機會答辯檢察官上訴書之情況下,仍企圖於一個庭期即結束審判,並預備擇期宣判,讓聲請人全無申請律師與要求證人當庭答辯作證辯論之機會。 黃金富法官最後是在聲請人當庭憤怒抗議一再要求下,才決定重新開庭,但其後也不管隨即之長達九天年假,馬上將聲請人之抗告駁回,並急急於年後之二月十一日重新開庭,讓全無財力之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之時間都非常急迫。甚且當初聲請人之抗告案明明就在其手中,黃金富依情順理,均應該先駁回此抗告案,再審理檢察官之上訴案,讓聲請人知道聲請人是因遭檢查官上訴而出庭,由此可見他的這種做法應是心懷叵測,想讓聲請人在全無準備之下,糊裡糊塗的接受終審宣判而毫無抵抗申辯之機會。聲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與公道正義,不得不請中國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黃金富迴避此案! 壹、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五○條後段:「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與同法第三五二條:「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可知,如果聲請人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才提起上訴,則或有規避同法第三七○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以讓檢察官之上訴根本無從作為之嫌。但聲請人自始至鈞院二審開庭,完全不知檢察官上訴,所以完全未讓檢察官喪失其利益,而完全為自己的利益而上訴! 由此可知,檢察官有可能原本即不想上訴,但發現聲請人上訴後,才引發其上訴作為,其是否已經逾越上訴期限,而為原審法院未依同法第三六二條前段:「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之規定而枉法接受,尚請鈞院調查。但至少原審法院書記官,未將上訴書狀之繕本,依第三五二條之規定,送達聲請人,已經是明顯違法,高院黃金富法官尚企圖讓聲請人在完全不知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的情形下,才開一個庭即草草結束而急欲宣判,可見其居心叵測,內幕重重! 而高院黃金富法官未依同法第三六七條前段:「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之規定駁回上訴,亦有違法之嫌! 二、聲請人當庭一再告知黃金富法官,聲請人並不知道是檢方提起上訴,更未收到檢方起訴書,黃金富法官起初仍不與理會,是在聲請人當庭提出強烈抗議下,才出現轉機,可見其偏頗不理法律程序正義之心態嚴重,對本案很難公平處理! 三、黃金富法官甚至在庭上以類似下列之話語詢問聲請人:「總統就職大典,大家熱熱鬧鬧,你為何要去鬧?」此話顯示要嘛其對憲法人權與言論自由之保障毫無基本認識,要嘛其偏袒權力當局心證已成,這種官司如何能公平之進行。 四、黃金富法官從頭到尾,均急切處理,不理會聲請人當庭要求傳喚證人作證,要求申請律師辯護之程序正義,而亟欲結案。在聲請人對其強烈抗議後,仍企圖草草了事,不理僅隔廿天其中尚含長達九天年假之兩個庭間距,不理聲請人尋求法律扶助所需之時間,不理再抗告於年假處理之不便,讓聲請人疲於奔命! 五、聲請人在當庭要求其重新開庭,並撤銷原庭結果之過程中,已經近乎與其翻臉,其對聲請人不留情面之怨懟應該已經形成,加上其原有之偏袒問話,使聲請人對其之能公平審判毫無信心! 六、聲請人因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其迴避此案! 貳、法官明察 因之可以看出,黃金富法官應該無法公正審判,且聲請人於此終審裁判後,再無任何機會申冤,因此請鈞院明察,為聲請人更換法官,以維聲請人之權益! 謹狀 中國台灣高等法院 公鑒 具狀人:梅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