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12/09 10:29:42瀏覽2089|回應0|推薦0 | ||||||||||
刑事抗告狀
抗告: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住居: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案號:九十七年易字第二三四九號 股別:寅 為抗告人涉妨害公務罪嫌,雖遭中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二三四九號判決無罪,但其裁判理由想兩造討好,偏袒公權力,明顯曲解《中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人身自由權與言論自由權,失去法院對正義之維護,除對抗告人之名譽與精神造成損失外,更對抗告人往後訴就松山分局黃嘉祿等警員,與國賠申請造成不利。抗告人為公道正義,不得不再對其否決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壹、不服裁定之理由 一、一審法官之裁定以為:「然被告之上訴,應就原審所為對自己不利益之判決,請求上訴審法院予以撤銷變更為對自己較為有利判決為限」,本即其個人之看法,似乎並無法律之規定。 二、再者,上述見解即使正確,抗告人亦的確認為一審之判決雖是無罪,可是其判決理由,卻對抗告人之名譽與精神,甚至物質均造成嚴重之不利之。因為抗告人本即無罪,而非僅為「不能證明被告梅峰犯罪」。一審法官甚至為嚴重瀆職的警察開脫,此舉讓抗告人更是委屈,因這樣判決好像是要告訴大家,警察是依法行事,毫無錯誤,而抗告人本即有罪,只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罷了。這種判決無罪方式,雖讓抗告人得以免除刑罰,但其判決理由卻讓抗告人仍未能免除不白之冤,除名譽與精神上產生莫大之委屈外,對抗告人爾後訴就警察傷害、誣告、瀆職、凌虐、結夥搶劫、妨害自由、毀損、煙滅證據等重罪也極為不利,更對抗告人之申請國賠造成莫大之影響! 貳、法官明察 因之可以看出,一審法官之否決上訴裁定為無理由,請鈞院明察,為抗告人討回公道,為社會喚回正義! 謹狀 中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轉呈 中國台灣台北高等法院 公鑒 具狀人:梅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