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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辯狀
2008/10/19 05:10:22瀏覽2900|回應0|推薦0

刑事答辯狀 


答辯: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住居: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身分:F 一二八三六五四

案號:九十七年易字第二三四九號


為答辯人梅峰涉嫌妨害公務罪嫌,遭北檢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二○號起訴案,不服此項指控,提出答辯,以維權益! 


壹、案情概要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日上午九點左右,答辯人在小巨蛋麥當勞前之涼椅上發現被警方跟監,就上前拍照存證,得到一便衣安全人員不願被拍照之反應,記者們此時亦圍上,答辯人隨即從中山裝左下方口袋拿出事先準備好之粉紅色底「馬獨台短命,看不到統一」布條,誰知近十位警察竟然圍上來搶布條,並非法逮捕答辯人。在將答辯人移送至地檢署之過程並一路凌虐,抓答辯人腰帶拖行地下十數公尺,棄置答辯人於廂行車行李箱等等。 


貳、不服理由


一、答辯人在五月廿日當晚交保後隨即按鈴聲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黃嘉祿,並於事後照相驗傷取得傷單,一直靜待檢察官之偵查傳喚,以便適時繳出傷單提供證人,奈何竟然於八月初方才收到起訴之文,其間未得到檢察官之任何偵查傳喚,證據調查,即得此起訴處分,自難心服! 


二、更有甚者,答辯人一路行使緘默權,未於松山分局做任何筆錄,在羈押交保之審理庭,亦未有詳細之陳述,檢察官為何不經任何對原告、答辯人與證人之偵查程序,即據以論斷答辯人涉嫌妨害公務罪嫌,實在太過輕忽。 


三、答辯人有傷單,亦有當場多家媒體記者,包括台視記者吳幸樺,華視記者林承志與何孟倫,中時電子報記者戴志揚,警員陳建業、曾偉豪、黃嘉祿等多名人證! 


四、答辯人一個人在路邊之人行道上,方才從中山裝左下方口袋中拿出一塊布條,字都尚未看到,警方依何法可以「出面制止」?干涉人民之人身自由權?即使答辯人已經能舉出抗議布條,警方又依何法可以「出面制止」?


五、答辯人既非屬「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定義「集體行進」之「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群體,被害人亦未「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也未從事「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有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之「其他聚眾活動」,因此何來違反《集會遊行法》行為之有也?黃嘉祿對答辯人所執行之公務到底為何?難道是違法濫權,《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款之瀆職罪嗎?


即使答辯人真已違反《集會遊行法》,警方為何未經三次舉牌警告之法定程序警告答辯人,而不由分說的即對答辯人執行強制逮捕之行動,請問答辯人是現行犯嗎?答辯人犯了什麼滔天大罪?


六、先不說警方完全未對答辯人施行任何「勸離」之動作,所以答辯人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聽」警方之勸離要求!警方又有何權力對一位拿布條抗議人士施行「勸離」的行為呢?人民難道沒有《中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權嗎?


七、答辯人剛才拿出布條,即被警方制止,答辯人當然要正當防衛,保障自身之言論自由權利而抗拒,但全身四肢迅即被七八位警員五花八綁的緊緊抬起控制,如何可能讓答辯人有對警員「當場施行強暴」之機會,警員陳建業上肢受傷,或有可能是其緊抱答辯人的單腳,而遭答辯人強力抗拒掙脫所致之擦傷,這是答辯人遭到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不法逮捕之正當防衛。


八、維安員警對答辯人錄影蒐證,答辯人能不反蒐證嗎?且答辯人之蒐證相機遭到松山分局扣留後,所拍蒐證相片全被消除,松山分局煙滅證據,非常無恥!


九、請庭上播放松山分局之當場蒐證錄影!為何松山分局僅有移送之錄影而無現場之錄影!


十、答辯人邊拍照,邊說類似:「為何不能拍照?」等話,實際上所說為何,答辯人不復記憶,但答辯人從來說話不會太過,更何況是面對常欲加罪己身之員警,直到這就是所謂之「對員警挑釁」,請問依《中國憲法》第七條,員警與答辯人之法律地位是否平等,為何對員警說話就變成是「挑釁」,那麼員警如真對答辯人「說話」、「勸離」,是否亦構成對答辯人之「挑釁」,中國之警察難道這麼「囂張跋扈」!


十、「彼等制止被告對維安人員拍照,而遭被告言語挑釁,被告隨即『奔跑』並出示上開粉紅色布條字語」,這句話莫名其妙,與起訴書前段之描述:「手持上面寫有『馬獨台短命,看不到統一』之粉紅色布條陳情抗議,經警發現後出面制止」,根本就自相矛盾,答辯人拿布條出來前有何必要『奔跑』,且要『奔跑』到哪裡?


十一、請問松山分局陳建業、曾偉豪、黃嘉祿等員警在執行什麼公務?是「總統就職大典維安警衛勤務」嗎?那麼答辯人在現場實行人民自身權利維護之反蒐證妨害到什麼「維安警衛勤務」?答辯人一個人在現場欲舉白布條抗議,實踐人民之言論自由權,又妨害到什麼「維安警衛勤務」?答辯人既未違反《集會遊行法》,又未妨害到員警之「維安警衛勤務」之公務,哪麼員警有何權力對答辯人「規勸」,且事實上亦並未作任何規勸之動作。答辯人遭到不法之逮捕,又如何能不正當防衛反抗員警之嚴重非法迫害人權行為!


十二、答辯人僅止於抗拒與掙脫逮捕,全身四肢卻迅即全被緊緊抱住,毫無任何機會得以腳踢員警!這在中天錄影帶中看得非常清楚。


貳、法官明察


因之可以看出,答辯人完全無罪,且受到警方嚴重侵害人權之傷害、誣告、瀆職、凌虐、結夥搶劫、妨害自由、毀損、煙滅證據等重罪,請鈞院明察,為答辯人討回公道,為社會喚回正義!


謹狀 


中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梅峰 





附件: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影本。二、傷勢照片影本兩張。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廿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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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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