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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告狀
2009/02/22 03:52:22瀏覽2680|回應1|推薦2
刑事抗告狀

抗告: 陳XX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廿五日
身分:A 一二三一五三
營業:一一○一一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台北世界貿易中心 4E04
電話:○二–八七八○五六一八
手機:○九八六○二三二四七
住居:二三六 台北縣土城立德路二號附二二六三號 台北看守所孝一舍十七室
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二一號
股別:光

為抗告人涉妨害名譽罪嫌,依法申請梅峰先生為本人之辯護人,遭法官枉法核駁,特提起抗告!

壹、不服裁定之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廿九條後段:「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與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可知,律師並非刑事訴訟法中被告辯護人之必要條件,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這是刑事被告之法定權利,審判長無正當理由亦不得任意核駁,否則法院有枉法裁判、維護律師行業與欺壓弱勢之嫌!蓋具辯護人資格者,不必以律師為職業,自不必為此申請律師執照!

二、陳海寧身為法官,對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的法條不察,竟然以「依『法』不得由非律師擔任辯護人」為由,核駁抗告人所請,真讓抗告人完全不服更無法理解!抗告人要請問陳海寧法官,您所依之法為何?

三、抗告人委任之辯護人梅峰先生,曾在台大修習法律課程,兼具實務經驗,應有能力為抗告人辯護!

貳、法官明察

因之可以看出,一審法官之核駁裁定為無理由,請鈞院明察!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具狀人:陳XX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廿三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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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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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01:00
 拜託你寫這樣
太誇張ㄌ
很難被食物認同的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MeiFeng) 於 2010-06-17 10:34 回覆:
五先生!

很難被實務界認同,不代表我有錯!依法依理我完全站得住腳!難道窮人就沒有能力打官司了!

謝謝回應!

梅峰 謹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