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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16:11:04瀏覽478|回應0|推薦1 | |
行政訴訟起訴書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 起訴:梅峰 職稱: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戶籍:一一六九四 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 總部: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一樓(萊爾富對面)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附件: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函、集會遊行申請書、核定集會遊行通知書、訴願人申復文、台北市警察局書函、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受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副本:台北市政府 主旨:起訴人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府訴字第○九九○○六四八一○○號之訴願決定書,特此提出行政訴訟! 說明: 甲、起訴人之訴願遭台北市政府以「不受理」駁回,理由為,原處分之規範效力已因事實上理由消滅而不存在,自無從以訴願決定予以撤銷! 乙、起訴人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陳銘政違法濫權之處分,權益受到嚴重之減損,其中包括:數十萬元之花費,數月之準備,數十工作人員之操勞,數百參與活動來賓之失望與不滿。不但未達到當初預估之活動效果,反而讓活動陣腳大亂,陳銘政要為此付最大之責任。其中車道限縮,讓活動之舞台、帳篷、桌椅之擺設被擠成一團,完全無法顯現其氣勢,讓現場之工作人員、參與朋友抱怨不已。再者,不准擺攤,致活動參與人員之數量銳減,對活動之預期效果產生重大之影響。還有,因為限制使用瓦斯,使一般民間極其普遍之辦桌無法成就,讓活動之氣勢甚至費用莫名增加許多,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後,自然造成活動最欲達成之媒體效應完全未如預期,使活動之目的全然折損。試問陳銘政,你這個毫無擔當的官僚,要如何賠償我們這些政治人物如此重大之損失!至於精神損失,那就更不用說明了! 丙、因此起訴人自有要求國家賠償之依據,此即起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是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行政處分違法之確認訴訟!以資救濟! 丁、附件另日補呈。 戊、以下陳述是起訴人提交台北市政府之訴願書原本: 一、首先,中正一陳銘政與謝秀能明知此將近四個月之訴願程序時程,對訴願人在受文後一週內即將舉辦之成立大會需求,根本緩不濟急無助於事,必定會嚴重影響訴願人之權益,但陳銘政與謝秀能不但不與訴願人當面馬上協商解決即將面對之問題,卻仍然官腔官調以行文打發訴願人,對訴願人之困難完全不與理會,只為了自己行事之方便,忘了自己坐領訴願人等納稅所得之高薪,完全是該為訴願人服務的公僕,反卻一副高高在上不可一世的為官管制作風,這種毫無為民服務心態的員警本就沒有資格擔任公職;加上明顯事證顯示其等之刻意刁難訴願人,曲意奉承總統府之心態,已經嚴重影響官箴,是故訴願人以為陳銘政與謝秀能完全不適任,必須即刻下台,否則台北市民往後不知還要受陳銘政與謝秀能多少冤屈與管制! 二、謝秀能以訴願人在集會遊行申請書上所載之人數為「兩百人」而為限縮使用空間之理由,又謂可以視集會現場人數多寡斟酌放寬或限縮使用空間,其意欲訴願人對其卑躬屈膝方予准核之老大心態明白顯示。謝秀能忘記一點,訴願人為文說話必須負責,對不可預見之事,當然不能誇張其詞,是故僅能保守之估計;且實際在集會遊行申請書上所寫的並不是「兩百人」,而是「約兩百人(實際人數未定)」,不但有「約」字,還尚加上「(實際人數未定)」之重要字眼,陳銘政與謝秀能明顯睜眼說瞎話,將白紙黑字所記載的其他關鍵字擅自掩蓋,其膽大包天之避重就輕惡劣行徑,昭然若揭。 加上中正一分局保防組之承辦員警至少兩次電話訴願人,均詢及參加人數或將有多少,即可見他們也無法估計會有多少人來參與,否則他們為何不以他們自以為是的申請書上所載之「兩百人」去做沙盤推演即可,還要跑來詢問訴願人。從此見之,陳銘政與謝秀能當初要限縮訴願人之集會遊行空間,本即蓄意刁難,因為類此政治性之集會,本來即很難估計參與之人數,這也是台北市政府常常以捷運之運載量估計集會遊行參與人數之原因,否則陳銘政與謝秀能為何不當神棍,天天去算命賺錢即可! 再者,訴願人在申請書之「攜帶物品」欄上實話實說,載明「舞台、燈光、發電設備、音響、氣球、各式攤位之販賣義賣與贈送物品、點心辦桌與烤山豬之烹飪用品、帳篷、桌椅、醫療義診用品、歌舞表演樂器道具與用品、旗幟、文宣、標語、車輛等等」,由此「舞台、燈光、發電設備、攤位、辦桌、帳篷、桌椅」之設備,即可了解訴願人本次活動物品設備之規模顯非兩個車道可以容納的,中正一分局陳銘政也在來文中警告訴願人別忘了舞台申請之程序,否則會嚴加取締。且「舞台帳篷與攤位」是在集會前所必須設置的,謝秀能「可以視集會現場人數多寡斟酌放寬或限縮使用空間」之假意示好對訴願人是毫無作用,因為已經極難更易變動其等之設置了。是故陳銘政與謝秀能之事前限縮,讓訴願人當天之擺設嚴重壅塞,舞台帳篷與攤位均擠在人行道邊,而無法顯出氣勢,除讓現場作業嚴重不便外,也造成當天參與人數之嚴重限縮,達到陳銘政與謝秀能打擊訴願人活動,以奉承拍馬之目的,其行可鄙,其為可憎,明顯見之! 事實上,自《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主管官署可為「必要」之限縮範圍,僅為「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陳銘政與謝秀能引用同法第廿六條之比例原則,所謂之「其他法益」何在?訴願人完全不懂,因為唯一之「其他法益」僅可能是「用路人之行路權」,而這對陳銘政與謝秀能來說,如要同時滿足訴願人集會權與用路人之行路權,本就毫無困難。 更且集會結社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賦予之人民重要權利,因為立法者知道這項權利極易受到統治政權之侵犯,所以特予明文規範,其位階自當高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未特別設定之一般人車用路權利。否則當初百萬人民倒扁的紅衫軍活動,對交通之影響千百倍於訴願人本次之活動,台北市警察局都能應付自如了,謝秀能身為台北市警察局長,竟然連半條凱達格蘭大道的封鎖管制,就會讓其維持交通秩序產生困難,難道其能力類如馬桶般之不足?因此訴願人以為陳銘政與謝秀能只是在推托、奉承與拍馬,其不適任台北市警局局長明顯可見,台北市長郝龍斌如果再蓄意袒護,那麼就更大大的有蹊蹺了! 訴願人在前申復文中亦已經提及,凱達格蘭大道本非屬交通要道,且已經有南側至少四線車道供當天行車使用,甚且周邊可以取代之道路甚多,這麼多年來這裡不知辦過多少活動,常常整條街道與周邊道路都是交通管制區域,那時為何不考量用路人權益,而碰到訴願人就要這麼樣被欺負,再加上當天又乃星期例假日,何有交通壅塞之顧忌。 且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加上《集會遊行法》又並未特別規定訴願人之身分會影響其適用該法之權利,因此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你的雙重標準法源何在,是否今天碰要強勢團體就撥全部車道,弱勢團體就擅自侵犯其權利!是否對訴願人事先充滿鄙夷,認為訴願人之能力太差自我膨脹,而將用不到訴願人自認為將要的申請面積需求;是否中正一分局如同馬桶政權般無能,連最基本之「維持交通秩序」職責都做不到,需要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惡劣作風,來侵犯人民基本集會之權利!由此可知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膽大包天,欺負弱小,曲解法令,雙重標準,竟敢擅自擴權,損害訴願人權益! 總之,《集會遊行法》第廿六條之比例原則,必須均衡法益,權衡輕重,而集會遊行之法益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專文保障,其位階自然高於《中華民國憲法》並未專文授與之所謂「用路人行路權」法益,這是基本常識,也是民法總則第一條之習慣與法理;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前項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的精神,與政府往常在處理集會遊行之一般態度上都可了解,集會結社之法益遠遠超過「用路人行路權」之法益,更何況「用路人行路權」並未被剝奪,而只是暫時縮小其行路空間或更易其行路習慣罷了!謝秀能身為堂堂首都之警察局長,如果連這點基本判斷都搞不清楚,何有資格居此高位! 再者,主管官署能夠限制訴願人之前提,依照《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前款之規定,是必須在「必要」之前提,而又有關「維持交通秩序」之情況下,方得為之。今天謝秀能之限制「沒有必要」已經是明顯可見,因為相較於其他類此之集會,本活動影響交通的範圍何其渺小,更不用說即使有影響,也是應該受到保障之權益,對交通秩序影響之排除,其責任在主管官署謝秀能身上,今天謝秀能不但不知盡責為訴願人排憂解紛,反而要藉題發揮找訴願人麻煩,一再的雞毛當令箭刁難訴願人,其拍馬官僚心態明顯可見,類此官員不予剷除,國家怎有前途! 三、「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 斯爐、火把、蠟燭等)」於《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中毫無條款予以規定!中正一分局長陳銘政何有擅自擴權之膽量,想必平常即已經習慣胡做非為,才敢如此囂張! 謝秀能更為可惡,其膽大妄為已經超過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竟然自行明目張膽的創造引用《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所有條款均毫無規定的「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條文話語。我想請問謝秀能,你的膽子是從哪裡借來的,你竟敢擅自創造並引用法條,以此無中生有的條文話語依據來核駁訴願人之申復文,訴願人要問謝秀能,你的「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與「禁止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物品」到底源於何處?你竟敢講這是「依法、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訴願人要請問你這個膽大包天的警察,您是依什麼法?不讓人埋鍋造飯填飽肚皮是「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嗎?謝秀能,你膽子太大了! 再者,警察本就不用管太多,「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不需要警方多事多費心,我們自己會注意,警方不要找麻煩我們就阿彌陀佛了!謝秀能假意要「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實則要干涉訴願人之集會權益非常明顯!否則不會膽大包天到自定法條來限制訴願人等之權益! 下列是訴願人在前申復文中已經提及,但謝秀能完全置之不理的部份!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則是否所有人都當禁止攜帶打火機並吸菸;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則中正一分局不啻自打嘴巴,請問第七條所核可的發電設備與車輛要用什麼能源,難道不是汽油嗎?而汽油放在車輛油缸內毫無危險,而瓦斯放在缸瓶內就有危險? 如果說集會場所「不得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則辦桌與園遊會都是一般常有之民間戶外活動與集會,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根本就不需要申請集會遊行,可見其危險性完全未被考量,加上毫無員警之保護,所以其危險性相對於受到警方保護之所謂「集會活動」其實更大,結果反不需被集會遊行此一特別法所約束。 可見「烹煮食物」本身是一個人類在數千年來即可以控制的安全行為,否則金木水火土,無一可以運用,因為無一不能「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端視我們如何控制罷了!如今訴願人不過欲辦理民間普遍流行之填飽參與者肚子的活動,也自然會要求使用者與糾察員注意其安全,就像我們要注意整個現場的安全一樣,這是我們內部的管理責任,如果就此被陳銘政與謝秀能濫用權力強行禁止,則其心可誅,其人可恥,非常明顯。 再者,家家戶戶使用瓦斯爐烹煮食物者不知凡幾,這種已有完善之公共安全制度之烹飪行為已經行之多年,竟然會讓陳銘政與謝秀能認為,到了需要受《集會遊行法》規範的集會場所,就會變為不安全,而成為易生危害危險的駭人工具,陳銘政與謝秀能恐怕已經患有被迫害妄想症之憂鬱症,其不適任已經非常明顯,應該立刻下台!否則要非如此,其拍馬桶政權王卓鈞馬屁的行為已經到了公然行之毫無遮掩必要的地步,也勢必應該下台! 最後,如果要談危險,則眾多荷槍實彈來「保護」我等集會人士的員警,反而是最為危險之因子!所以陳銘政與謝秀能依《集會遊行法》第廿三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來限制訴願人「烹煮食物」,簡直是雞毛當令箭,任意擴張職權,而完全不考慮同法第廿六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因為任何物品都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可能,人本身就足夠以頭或手或腳來殺人,人身藏匿的刀槍更足以殺人,人穿的衣物也可以燃燒,並且讓人窒息、讓人結繩上吊,所以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與謝秀能,您當天現場是否要搜身,是否要所有參加的人都赤身露體,是否要讓每個人都上手銬腳鐐參與,因為這樣都尚不能保障絕對的安全,因為有人會咬舌自殺,請問您要如何防範! 四、主管官署對集會遊行之「必要」限制法有明文規定,而《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是主管官署主要可以做限制的範圍,「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卻是在《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中完全看不到的規定,謝秀能扯上與此無關之「使用道路之目的」,只能代表整個台北市警察局的所有員警均已經黔驢技窮,而完全找不出任何法條來遮掩其違法濫權之行為了,甚且「使用道路之目的與集會遊行應受合法保障者」是否相符,不該是謝秀能一個小小九品事務官員可以評斷的,這應是由立法院立法,總統簽署後之《集會遊行法》來決定的,謝秀能的膽子只能說已經超出王法太多,其竟敢自訂「法律」,自行「依法處置」,自行「依法禁止」,還認為這是「合理且適當之限制手段」,其如果再續任,則將來帶警察叛變都有可能,其自行訂定法條之囂張作為已經為法所不容,不馬上下台,中華民國政府將成專制政權是指日可待的! 以下訴願人再重複一下申復文中完全不被謝秀能理睬的部份: 陳銘政在其限制事項第十款說:「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訴願人要請問陳銘政法源何在?如果是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則訴願人要請問,「商業營利行為」與「交通秩序及公共衛生」有何關係?搭棚設攤妨害到什麼「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至於場地之清理,恢復原狀等「公共衛生」事宜,這本是訴願人該盡之義務,不勞你陳銘政來費心多管環保局的閒事,你好好管好自己與自己的屬下就夠了! 由此可知陳銘政竟敢毫無羞恥,冠冕堂皇的下此命令,其膽大包天,枉法非為之程度,已經不是一般的囂張,類比如穿制服之黑道似乎已經毫不為過!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是最基本之淺顯道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其第六條更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依法行政」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可促使公務人員能依相關法令執行職務並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不當的侵害。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陳銘政違法濫權,欺負良民,罪該下台,已經是非常明顯! 五、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噪音之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陳銘政身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轄下三線一星之分局長,竟然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還想撈過界管他局閑事,其要嘛違法濫權,要嘛就根本無知不懂法,不適任為分局長已經非常明顯! 六、總之,「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集會遊行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陳銘政與謝秀能此舉已經是明顯的以非法的方法妨害人民集會之權利,除該當嚴正予以撻伐外,更當考慮接受同法第卅一條之刑事追究與處分!甚且訴願人與行為人依《集會遊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必須負責整個集會之成敗與安全責任,不勞陳銘政與謝秀能任意擴權,越俎代庖,任意限制訴願人之權益! 七、謝秀能終於在最後承認,自己只能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與第五款:「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做「必要」之限制。而這兩條款與「維護參與集會活動人士之安全及公共安全」、「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及「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均毫無關係是非常明顯。至於其對「集會處所」之無理限制為非必要,訴願人也已經於前述理由中陳明! 八、總之,謝秀能對訴願人之申復文完全不與理睬,答非所問、自說自話、自訂法條、自作主張來回答訴願人之申復文,訴願人之權益謝秀能棄如敝屣,完全不顧,其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嚴重暴露,其不適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非常明顯!訴願人因此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對謝秀能陳銘政等相關違法濫權官員嚴與處置,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賠償訴願人之損失!因為對訴願人之權益損失已經無法彌補! 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梅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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